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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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代的行政法律
•一、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军机处:重大政务在皇帝有了初步的考虑以后,往往交由军 机处,由军机大臣起草诏旨。这些由军机处起草的诏旨, “明发”或“廷寄”。地方督抚的章奏,也可经由军机处直 达皇帝。对国家重大政策实际上并无决策权,不过是皇帝的 秘书班子、参谋机构 •清朝的地方政府,分省、道、府、县四级。在一些重要省份 或区域,清朝还设总督一职,控制一省或数省的政务,因而 总督成为拥有较大权力的“封疆大吏”。 •在县之下的乡村,还设立保甲制度,负责催办钱粮、缉捕盗 贼、调解民间纠纷等,在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方面发挥 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 (5)《大清会典》。康熙时“以官统事,以事隶 官” ,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 通政司、内务府、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 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后朝 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 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 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 《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之初到清末的 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 完备。到《光绪会典》编定时,其正文共有100卷, 事例1220卷。 • 《乾隆会典》始编纂体例稍有变化, “以典为纲, 以则例为目”,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 “经久常行”的大法, 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 动。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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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例”:律之外的制定法。 •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 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臣工 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 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文本,随时颁 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 •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 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 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 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 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革职
第三节 清代的刑事法律
A 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 (二)继续沿用“奸党”罪条 (三)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 (四)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南山集狱案 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 •戴名世系安徽桐城人氏,早年聪颖,才思敏捷,好读史藉,尤 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网罗放失,时访明季遗老,考求故事,兼 访求明季野史,参互考订,以期后来成书而藏之名山。 •康熙四十一年,戴名世由浙江回故里卜居南山冈。其门人尤云 鄂刊刻其平素所著文稿行世,名曰《南山集》。其中收有桐城 文孝标所著《滇黔纪闻》及门人余湛所书明末桂王时之史事。 •康熙四十四年,戴名世应顺天乡试,中举。康熙四十八年会试 复中,殿试取一甲第二名,授翰林院编修。时年已五十七岁。 •康熙五十年,左都御史赵申乔据《南山集》奏参戴名世“妄窃 文名,恃才放荡,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臵是非,语多狂 悖,”奏请“敕部严加议处”。康熙帝诏令“该部严察,审明 具奏”。经刑部审讯,将戴名世等供词上奏,并查得“戴名世 书内,欲将本朝年号削除,写入永历大逆等话。”康熙五十一 年正月,刑部等衙门会奏:“审察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子遗录》 内,有大逆等语,应即行凌迟。 ”是案牵连达数百人。
二、进一步加强职官管理 (一)官吏的选拔制度 •“正途”与“异途:前者包括科考、皇帝的“特简”和大臣 “会推”几种方式,后者指通过捐纳、荫生制度获得官职。
官吏选拔:正途与异途。 正途:科举、皇帝特简、大臣会推; 异途:捐纳、荫生。
(二)官吏的考核制度
清朝官吏的“考满法”:京察与大计 “京察”是对在京百官政绩的考评。按照清朝的制度,“京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 制”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 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 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 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 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 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 (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在立法上, 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 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 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 番子治罪条例》等。 • (7)各部、院则例。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 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 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 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 《理藩院则例》
顺治十四年科场舞弊案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
•顺治十四年秋,清朝在顺天府举行科举大考。主考官是翰林院 侍读曹本荣、侍讲宋之绳,副考官有大理寺左评事李振邺、右 评事张我朴,国子监博士蔡之曦、行人郭睿等十四人。 此科限 取士子仅二百零六人,而参加考试的“八府之秀”有四千名, 又有拔贡、岁贡、官生、民监共一千七百余人。 •为了考试中榜,应试者千方百计“关节路径”。李振邺等因而 借机收受财贿,应承请托,“ 由于嘱托甚多,而名额有限,李 振邺等人私下权衡取舍 ,决定取舍不是依据考生成绩,而是钱 财的多少。 待到张榜公布后,人情大哗。一些知道舞弊内情的 老试或因落第而纷纷向官府举报。 经奏请皇帝裁决,监考官李 振邺、张我朴、蔡元曦、陆贻吉、项绍芳、举人田耜邬作霖等 人被判处斩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家产,父母兄弟妻子俱流 徙尚阳堡,主考官曹本荣、宋之绳交部议处。 •顺治十五年正月,复试上年顺天中试举人,录取朱汉雯等一百 八十二名。另有八名文理不通,俱革去举人。其中有作弊作伪 者,查有王树德、陆庆曾等多人,均判处死刑,其妻子父母兄 弟流徙尚阳堡。
(三)清朝法律的主要渊源
• (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 (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 合性法典。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抄袭痕迹过重,许多 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律例久颁,未见遵行” • (3)《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 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 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是清代的基本法典, 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大清律例》在顺治时期开始创制,至乾隆五年颁布。它的 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仍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即律文 436条,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律文;例 文为1049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与明代 的律、例相比,其主要变化是例由专门立法机构定期加以修 订,使《大清律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情况。
(二)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 的制定 • 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 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 “因时制宜” 制成《刑部现行则例》 • 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 宽严得体”为原则,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 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 类编纂。为《大清律集解》 • 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 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 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才(指才干,分长、平、短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贪三类) 政(指政务,分勤、平、怠三类);年(指年龄,分青、中、老三类) “六法”则是六个方面的缺失:
不谨 浮躁 年老
罢软无为 革职 降级 才力不足 降级 勒令退休 有疾 勒令退休 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与各道监察御史分别 负责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监察和纠弹。六科给事中和各道 监察御史合称“科道”,是皇帝的重要耳目。
•蓝鼎元兄弟讼田案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 •故民陈智有二子,长阿明,次阿定。少同学,壮同耕,两人 相友爱也。娶后分产异居。父没,剩有余田七亩,兄弟互争, 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 •知县说:“我不能定这个案子。你们俩各伸一只脚,合在一 起上夹板,谁能忍受痛苦,田产就归他。” •知县又命令差役把两人用一根铁索把两人拴在一起,同吃、 同坐、同睡、同时大小便。起初二人相互怨恨,互不理睬。 •几天后,互相说话,并有悔改之意,经过说服教育,兄弟二 人相互推让田产。这时,知县放回二人,让他们与妻商量。 •第二天,兄弟二人各携妻,邀请族长来到公堂上。二人痛哭, 表示悔意。妯娌也相互谦让。 •知县说:“这些田产作为你父亲祭祀的资产,兄弟二人轮流 收租,子子孙孙永无争端。族长、兄弟、妯娌叩头称好,再 三拜谢。
?清政府于是以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中有革命之宣告殆以为全国所公认如铁案之不可移乃宣扬革命诋毁政府图谋不轨的证据通过上海道以十万两白银交结美国在上海公共租界的总领事古纳后因报界舆论没有收受?故古纳以外人之租界原非为中国有罪者避难之地以大义论之当将反抗满洲政府之诸领袖如今之苏报一案诸人一律交华官听其治罪为理由并认为该会党之举动疑与长江一带匪徒暗相联络使非治以重罪恐其势力不久扩张必有害于各国商务及骚动全国而外人之居于中国者亦将罹其危难故签字由工部局捉拿一干人等
• 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 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则完 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 过渡 • 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大汗的“谕令”是具有最高效 力的法律形式。一系列满族社会中留传多年的传统 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 皇太极统治期间,大汗、皇帝的谕令仍是最重要的 法律渊源,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
B 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种类进一步明确而且增多 •斩、绞刑分“立决”与“监候”。“立决”是对于那 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 义的案件,判处后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对尚有疑问 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被判“斩 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暂时 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二).规定了迁徙、发遣等刑罚 •迁徙:将犯罪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 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比流刑轻。 •发遣:清朝创设,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 兵为奴,比充军更重,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 (三).刺字、枷号等刑罚的适用范围扩大 (四).流刑和充军等刑罚的适用更加明确
察”每三年举行一次。三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考 核,三品以上官员以及总督、巡抚等方面大员,则先自陈政 事得失,最后由皇帝敕裁。经过考察后,按“称职” “勤 职”、“供职”三个等级评语备案。
“大计”是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亦每隔三年进行,一般是依隶属关系,逐
级考察,作出评断,最后由各省督抚核其事状,注靠造册,送吏部复核。 “大计”后的官员,分“卓异”与“供职”两等奖惩。 “京察”与“大计”都以“四格”、“六法”的标准考核: “四格”:
•查嗣庭被诛案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 •查嗣庭乃浙江人氏,为江西考官,以“维民所止”命 题考试诸生。有御史因而参劾,谓“维”“止”两字 采取“雍正”二字去其首也。 •雍正帝闻奏遂渝内阁九卿科道等曰:“查嗣庭向来趋 附隆科多,伊曾荐举,朕令在内庭行走,后授内阁学 士,见其语言虚诈,兼有狼顾之相,料其心术不端。 今阅江西试录所出题目,显系心怀怨望,讽刺时事之 意。料其居心乖张,平日必有记载,遣人查其寓所行 李中,有日记二本。悖乱荒唐,怨诽捏造之话甚多。 又于圣祖之用人行政,大肆讪谤,……查嗣庭着拿问, 交三法司严审定拟。” •不久,查嗣庭死于狱中,雍正仍令戮尸枭示。其子坐 死罪,家属流放。
第十章 清代法律制度(上)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清代立法概况 清代的行政法律 清代的刑事法律 清代的民事经济法律 清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 •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 社会关系。 •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皇太极统治期间,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开始占有越来越 大的比重。《离主条例》六条。 •入关以前,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断借鉴汉族法律文化的 基础上,呈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 •在17世纪前40年里,满族社会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随着 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而逐渐发展和完善。天聪五年设立 刑部,作为大清国中央政府的主要司法机关,从此满族社会 的司法权也由分散趋于集中。
• 王锡侯诋康熙字典案 • 此案发生在清代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 王锡侯是江西新昌举人,撰《字贯》一书,诋 斥《康熙字典》。在《字贯》“凡例”中对圣 祖、世宗庙讳以及弘历御名直书不避。 • 此事经民人王泷南告发,江西巡抚海成奏闻, 王锡侯被锁押解京,交刑部审讯,旋即被处斩。 由于本案牵连,江西巡抚海成及藩臬各官均以 失察被革职,交刑部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