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法制度及其对当代我国村民自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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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研 讨地方政府管理'98增刊
古代宗法制度及其对当代我国村民自治的影响
姚申建余慧元
近十几年来,随着国家对意识形态领域控制的放松,消失已久的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又抬起了头。
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已发展到不容忽视的程度。
对广大农村正在进行的村民自治,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本质,它在封建社会的状况和作用,它对当代村民治的影响,提醒人们如何看待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并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农村社会进步的政策,以图推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一、周代的宗法制度
早在商代末年,王位的继承和宗法关系已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赋予宗法以明显的政治性质。
到了周代,逐渐发展成一种完备的制度。
周朝建立后,在农业方面“疆以周索”,即实行井田制;政治上“启以商政”,即在它所征服的广大地区“封诸侯,建邦国”,“以藩屏周”。
据荀子讲,“周初封国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侯”。
除姬姓子孙外,周的姻亲,功臣也大都得以分封。
为防止各级贵族之间对爵位,财产的争夺,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破坏,必需设立一套严密的管理、继承制度,即宗法制度。
以周为例,周王自称为上天的长子。
王位由嫡长子继承,是整个天下的大宗和统治阶级的最高家长,也是他们政治上的共同统帅。
王的其他儿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对王来说是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爵位由他的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其他儿子封为大夫,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其爵位也由他的嫡长子继承;大夫的其他儿子封为士,士对大夫来说是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其爵位也由他的嫡长子继承。
这就是《礼经释例》上说的“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卿以别子为大夫,其世为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别子为士,其世为士者为大宗也”。
异姓诸侯也实行这样的制度。
由于同姓不通婚,姬姓与异姓贵族又利用婚姻关系联结起来。
所以,周王与同姓贵族是叔伯关系,与异姓贵族是甥舅关系。
这样,天子率诸侯,诸侯率大夫,大夫率士,构成一张盘根错节的家族统治之网,巩固他们对奴隶们的压迫与剥削。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建立在公田、私田之分的井田制剥削基础上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和牛耕已被广泛使用,生产力有了长足进。
奴隶们对扩大耕地面积和私人占有土地的要求日益增高,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在相互争战中处于有利地位,也纷纷变法,“废井田,开阡阝莫”,奖励农耕、军功、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井田制及其建立在它上面的宗法制等分田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但是,孔子从恢复奴隶制君权统治出发,极力倡导宗法制度,他和弟子们一起从政治、法律、道德诸方面将宗法制度系统化、理论化,形成以“尊尊”、“亲亲”为核心的一整套理论。
到了汉代,儒者董舒向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把孔子的“忠君尊王”思想发展成“三纲”和“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并把这些说成是上天的安排,人们只能顺从他,不能反抗,改变它。
所以,虽然宗法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早已不复存在,而宗法之残余和宗法观念,仍然顽固地被统治阶级所推崇和提倡。
宗族世为部落而居,国家认可和默许族规族法的情况,一直延续到解放前。
如清代张海珊在《粟民论》中说:“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江西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二、宗法制度在封建社会里的状况和作用
在封建社会里,宗法制度有哪些内容呢?
1、修族谱。
宗族为明确话人间的身份和记录宗族历史,都编有族谱。
修谱之目的有三:一是敬宗收族。
二是为了防止因血缘关系混乱而导致宗族瓦解。
三是为了替封建王朝推行教化,培养孝子顺民。
在封建社会里,修族谱往往成为族内大家富户欺压贫穷族人的工具。
连孔氏圣公府都强迫贫穷的族人改姓,使其成为佃户而受剥削,别的宗族就不用说了。
2、建宗庙。
其原本目的是通过到宗庙里祭祀祖先,唤起族人的宗族认同感,从而团结族人、加强凝聚力。
但在阶级社会里,这些都打上了阶级的烙印。
地主、官僚往往是族宗的首领,建祠堂,祭祖先,成了他们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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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置族产。
宗族一般都设置有祭田、学田。
族田学田有少数是个人出资办置的,但大多数是族人共同出资办置。
族田收入除修祠堂、祭祖、修谱外,还用来赡养族人、共办教育、虽然入学的大多是富人家孩子,但也视之为一种善举。
4、设族长。
为了加强对宗族的管理,宗族都设有族长,总治族内大小事务。
族长一般由族人推选产生,也有世代相袭的。
推选时主要考虑被选者的财富、社会地位、强硬人格、家长权。
所以族长多由地主、富商、退休在家的官僚担任。
族人间发生纠纷或族人违犯族规,族长有族内司法裁判权。
光绪年间《张川胡氏宗约》规定:“族中是非曲直,务邀宗长等秉公剖析,议处批却导穴款,使彼些皆心服,无得擅经官长,违者记过,犯上者加倍罚。
”大多数朝代,族长的这种权力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和支持。
5、订族规。
为了维护宗族内部秩序,宗族都订有族规。
如《霍渭崖家训》规定:“子侄有过,具于朔望告于祠堂,呜鼓罚罪。
初犯责十板,再犯责 ,三犯卅”。
为了配合族规的执行,常置有各种刑具,除棍、鞭外,有些刑具怵目惊心。
如四川大邑县刘氏宗族直至近现代还保留有装满尖刀和铁刺的笼,常将角犯族规的族人装进笼浸入水牢。
有的还规定有沉潭,活埋等酷刑。
6、设武装。
强宗大族为保护族人生命财产免遭侵犯,设有宗族武装。
少则十几、几十者,亦有成百上千者,成员多是本族壮丁,首领则是放长或族内地主富人。
这实际上是地主富人保护私产,镇压劳动人民反抗,向外扩张的工具。
宗法制度,为何能在我国封建社会里长期存在呢?有以下几点:一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小农生产和儒家忠孝伦理的教化,造成的国人重土少迁。
聚族而居是宗法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自然条件。
二是生产力的落后和统治阶段的残酷压榨,造成人民极度贫困。
贫穷和单薄的人民希望通过血缘关系联起来壮大力量,抵抗自然和社会灾难。
这是宗法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社会条件。
三是统治阶级对宗法制度的扶持和利用,是其得以长期存在的政治条件。
封建地主阶级时常宣扬的“保甲为经,宗法为纬”、“以治黔首”就是这个道理。
在宗法制度下,如果说劳动人民得到了一点好处的话,那么更多地是受到超常的压迫与剥削。
宗法制度的落后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落后、封闭、排他性。
宗法制度产生于生产力落后的奴隶社会,和小农生产、自然经济相适应,又维护了它们的长期延续。
宗法制下的人们,首先关注的是本族利益,有着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
宗族间不时发生的械斗和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这一特性的表现。
这说明,宗法制度与宗法意识和我国日益发达的生产力是不相容的。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设统一的国内大市场,打破农村的封闭、落后状况,遇到的敌人之一就是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
2、专制独裁性。
封建专制下的国家政权和宗法制度都强调宗子或族长的主祭权、族长的族内司法裁判权,要求族人对他们唯命是从。
轻则抽鞭子、罚金、出族,重则沉潭、活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假族长之手,培养统治阶级需要的孝子顺民,让劳动人民服服贴贴,听任他伯压迫和剥削,为他们骄奢淫佚的生活提供无休止的赋税徭役。
封建统治者一再宣扬“人臣事以忠,人子事父以孝,其本一也”,“其为人也孝 ,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做乱者,未之有也”。
《论语.掌而》。
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专制的族权是专制政权的基石,而专制政权是族权的发达体,二者相互结合,共同实现对人民的专制。
这和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不相容的。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权利,非打破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这一枷索不行。
3、盲目顺从性。
宗法制以祭祀祖先为束缚族人的精神枷索,以订族规为强制手段,严格控制劳动人民。
如《郑氏家训》规定:“子孙受长上诃责,不论是非,但当俯首默受,毋得分理。
”渐成国人盲目顺从特性。
表现为无独立人格,因循守旧,唯命是从等等。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人民的独立人格、开拓进取精神、平等、自由、民主、科学观念,非打破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这一枷索不行。
所以毛泽东同志说:“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角。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在有着极浓厚的封建传统的中国,“打翻这个封建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
三、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英明的政策,通过土改、镇反、四清等一系列运动,烧了族谱,扒了祠堂,分了族产,废除了族规,斗争了那恶贯满盈的族长,斩断了捆在人民身上几千年的绳索,使人民翻身得了解放。
宗法制度遭到毁灭性打击,已彻底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
但它的残余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并没有很快消失。
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有些地方又修起了族谱,建起了祠堂,订起了族规。
对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造成了严重影响。
村民自治,是村民在自己居住的基层区域内,依法选举成立自己的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石和实验田。
凡真正实行这制度的乡村,村民之各种民主权利得到保障,真正当家做了主人,两个文明建设稳步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凡有志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学者、国家公务员,不能不关注它、研究它、扶持它,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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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对它的干扰,使其健康发展。
长期的农村生活使笔者对宗法势力、宗法意识有着亲身感受,对村民自治情况有着深刻的了解。
近来,笔者在家乡所在地的两个县的四个乡镇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查。
这里略举一例作为典型。
河南省泌阳县的李庄村,半山区,人口1328人,人均耕地1. 78亩,1997年人均年纯收入423.25元,乡镇企业等于零,小学校舍破烂不堪,1997年发生刑事案件2起,民事案件17起,小学教师工资被长期托欠。
这个村姚姓村民占65%要左右,姚姓支书已干了32年,村主任已干了18年,支书的大儿子是信贷员,侄子是团支书,村主任的亲家母是妞联主任,女婿是治保主任。
1997年村委会和村支部共支出招待费21496.78元。
上述情况,在笔者调查过的地方,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怎样呢?就让我们看前几年的天津市大邱庄吧,禹作敏长期把持村政,大搞家族专政,当起了土皇帝,其专横令人发指!这说明,在发达地区,这种情况也不容轻视。
据这方面的调查,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在全国普遍存在,尤其是在老、少、边、穷地区。
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有村民自治之名而无村民自治之实,强宗大族中的强有力者就是村委会主任。
二是真正实行村民自治的村,在推举和选举村委成员时,村民都推荐本族、本房的人为候选人,不考虑他们是否有为村民谋福利的品行和才干,以期他们当选,增加本族、本房在村中的力量和得到各种好处。
三是村干部在进行村务管理中,带有明显的宗族倾向,如给本族人少派任务,优先承包果园等。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宗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已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印入人们的心理之中,加上农村尚有其存在的条件,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它还将继续存在。
并干扰旨在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村民自治。
二是这一产生于小农生产和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冲击,其影响在日渐消弱,但如果政府指置不当,将防碍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三是它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取决于国家政权许可与否和对农村控制力的大小。
四、应采取的措施
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有害于村民自治。
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应采取有效措施,制上它的泛滥。
1、强力实施富民工程。
“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页)。
实施富民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在搞好农业的同时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将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在本地或他乡转化其他类型的劳动力,这种人口流动将对形成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的自然条件造成冲击。
农民的富裕将增强其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使其由自然和社会的奴隶变成主人,从而削弱宗法得以存在的社会条件。
再者,农民在求富过程中,将冲破血缘关系的局限,扩大其和外界的交往,这将会使他们的思想得以扩展和更新,从而认识到宗法的落后和狭隘。
第三、富起来的农民将增强其参予政治的要求,而不愿再把自己神圣的权力被迫让渡给强宗大族。
第四、物质的丰裕也将为更好的村民自治提供更多更先进的物质支持。
2、大力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办好中小学,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办学质量,减少失学率。
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要及早普及,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防止新的文盲产生。
县乡基层政权要利用得天独夺取的条件,利用电影、广播等形式,向农民宣传,讲解民主与法制,增进农民知法、守法、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意识。
使农民认识到,参予村民自治是法律规定的,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
随着农民普遍的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宗法势力和宗法意识将失去往日的影响。
3、中国共产党要教育、约束自己的成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如有参与修族谱、建祠堂、订族规之行为,应依党纪予以严惩,对群众的修谱等行为,本着说服教育的原则。
使之放弃。
4、建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增加禁止宗法势力干扰村民自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应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应增加如下条款:一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姻亲,不能同在村委会中任职。
二是村民大会得选举成立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每150人-200人产生一人,只对村民大会负责,村委会成员不得兼任。
每季度召集一次,独立审察村委会财务,并有批准和不予批准之权,对重大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之行为有向法院提起申诉之权。
三是村委会在村务管理中,每季度须度须公布政务、财务一次。
所列项目应清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四是村民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经1/5村民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
经1/5村民提议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有罢免、奖赏、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之权。
我们相信,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不动摇,大力发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严格执法。
扎根于深厚民众土壤之中的村民自治之树,定会健康成长,结出丰硕的民主之果。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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