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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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死亡人员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已故员工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1. 档案收集:死亡人员档案的收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基本情况;
(2)员工在职期间的各种证明材料;
(3)员工离职或退休的相关手续;
(4)员工家属的联系方式。
2. 档案整理:收集到的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
(1)分类存放:将档案分为个人基本情况、在职证明、离职手续、家属联系信息等类别;
(2)编目编号:为每份档案编制唯一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3)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编号顺序归档。
四、档案保管与使用
1. 保管:死亡人员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
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使用:查阅死亡人员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1)查阅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查阅目的;
(2)查阅人不得擅自复制、借阅、转借档案;
(3)查阅人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
五、档案销毁
1. 档案保存期限:死亡人员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0年。
2. 销毁程序: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编制销毁清单,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2)在销毁前,将销毁清单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3)在销毁现场,由专人监督,确保档案安全销毁。
六、责任与监督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死亡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和销毁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泄露或篡改死亡人员档案。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