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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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0.04.26
•【字号】甘兽医[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兽医〔2010〕36号)
各市(州)兽医(农牧、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办法》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动物检疫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
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和实施《办法》作为推进当前全省检疫工作的重要抓手。
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
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动物检疫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规定要求,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水平。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仓储和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明确并自觉履行其申报检疫、接受监督等法定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四)努力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工作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全面推动各项检疫工作深入开展。
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各项动物检疫工作,要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养殖程度,做好风险管理;要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为动物检疫工作打好基础;要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用、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做到可追溯管理。
要在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检疫率和用证量。
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
(五)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
《办法》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程序和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实施检疫《办法》,规范检疫操作,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无动物标识等不符合动物规定的动物出栏、出场(户),必要时,要进行实验室检测。
要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无检疫证
明和耳标的动物严禁进入屠宰场。
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或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要根据动物检疫工作实际,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七)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执法人员专门档案,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加大培训力度,完善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执法队伍责任和管理水平。
(八)组织做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商省渔业局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行政许可委托的有关规定,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应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并主动通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和动物检疫评价考核机制,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资格,充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完善动物检疫设施设备,保障动物检疫工作经费。
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起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