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家庭教育政策发展状况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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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家庭教育政策发展状况及思考
作者:骆风,崔振邦
来源:《基础教育参考》 2017年第6期
[摘要]由于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等原因,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对家庭教育
政策缺乏研究。
随着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2010年以来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教育部在制定和主导家庭教育政策文件中的作用加强,初步形成了多个文件相互支持、相互补
充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家庭教育政策建设与家庭教育法规建设同步。
当前应把家庭教育事业
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确保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并设置相应的家庭教育政府管理机构。
[关键词]家庭教育;政策发展;政策建设
一、家庭教育政策的概念和相关文献简述
中华民族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
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名士留下了家庭教育故事。
魏晋南
北朝时期,家学逐渐兴盛,弥补了官学的不足,成为我国家庭教育蓬勃发展的时期,颜之推的《颜氏家训》第一次形成了系统的家庭教育思想。
隋唐和宋元时期,李世民、赵匡胤、完颜雍
等帝王睿智的家庭教育给人启迪,韩愈、杜甫、苏轼等文学大家的家教诗文留传至今,还有司
马光、袁采等的家庭教育思想,反映了我国古代家庭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明清时期的家庭
教育中充斥着浓重的伦理道德说教色彩,一些家族出现了家书等家庭教育实践形式,同时经世
致用的家庭教育思想为不少学者所青睐。
受到新思潮洗礼的民国时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产生了
新的教育制度、全人教育、家庭与学校联络(家校合作)及家长教育等思想内容,这些对新中
国家庭教育的传承、建设和发展,对于中华民族家庭道德的继承、改造和弘扬,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在我国古代和近代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教育没有纳入到国家的教育体制,而是属于私
人领域的事务,基本上由祖传经验和族长、家长决定。
现代社会的家庭教育不仅受到家长的重视,而且受到各类组织,尤其是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的重视,逐渐成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事业。
为了推动这一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政策保障是必不
可少的。
褚宏启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党与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一切价
值规范与行为准则的总称”(1)。
可以把家庭教育政策归为公共政策的一种,但是家庭教育政策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政策,这是由于家庭教育所具有的私人性、非制度性等特点和目前我国家
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决定的。
同样,也不能把家庭教育政策简单地归为家庭政策的一部分,因为在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被当作纯粹的私人领域。
这里,姑且把家庭教育政策
界定为国家有关领导机构对于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管理措施。
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实践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对政策法规文本的解读。
从80年代到现在,中央或有关部委发布家庭教育政策文件前后,多有相关部门领导人撰写文章,说明政策的来龙去脉和重要要求,或请学者专家和实际工
作者甚或报刊编辑记者对政策基本要求和重要意义加以说明。
如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等中央七部
门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后,杨雄等编写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解读》一书。
二是对家庭教育重大问题的分析和政策建议。
许多专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入实际研究
我国家庭教育的各种问题,探索家庭教育发展的目标和原则、方法和策略,提出了改进家庭教
育工作的政策建议。
如2012年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课题组发表了《我国家庭教育的现
状、问题和政策建议》的报告,提出了办好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家庭教育工作等建议。
三是分析国内外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
通过对国外、海外或者我国地
方制定家庭教育政策的情况介绍,论述家庭教育政策的内容和要求,揭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建
设的方向和措施,如和建花的《法国、美国和日本家庭教育支持政策考察》。
二、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发展过程的分析
1.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家庭教育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历经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大变革的同时,参照前苏联的教
育理论和教育制度,明确了家庭在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中的作用。
1963年,经过修订,以中共
中央名义颁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继续要求中小学开展家长工作、推进家校合作。
但是,直到20世纪70、80年代,设
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并不多,设立的多数也未能正常开展家长工作。
新中国初建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表达了对家庭教育的关心。
如1953年,时任军委副主席的朱德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应利用参观、访问、课外劳动、看电影、讲故事、谈话等方法,引导少年儿童尊重建设者的劳动和劳动中的创造,
从小立志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解放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对于中
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缺乏研究和继承,广大家长无法读到反映中华文明的优秀家庭教育书籍。
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形势和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家长拼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忽视了家庭生活
质量,顾不上对子女进行基本的家庭教育,多数家庭的子女教育处于自发状态。
学校的家长工
作主要着眼点是交流思想政治教育经验,家长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
年代中期,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家庭教育传统受到无端批判,干扰了人们的教育思想,学校教
育和家庭教育都陷入一定危机,青少年的成长受到一定影响。
总结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情况有三个特点。
第一,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文件提出了
在中小学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要求,但是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只有部分学校建立了家长
委员会和家长学习班;第二,中央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出发号召搞好家庭教育,
毛泽东、朱德等领导人身体力行地培养子女的思想品德,周恩来等领导在一些会议上要求干部
带头教育好子女;第三,整个社会的大背景是政治运动连接不断,对中国传统家庭教育有一定
的误解和批判,相当多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处于自发状态,教育思想与学生成长需求不适应。
2.改革开放第一个30年的家庭教育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时期。
面对前期大量的失足青
少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方针政策,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1981年5月,
中共中央以中发[1981)19号文件向各省市自治区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两个会议情况及
1981年妇联工作要点的报告》,转发通知有“帮助家长加强和改进对子女的教育,关心和培养
从事儿童和少年工作的人员”的导语。
许多地方妇联和教育局在教育专家和大众媒体的支持下,开展了独生子女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的大讨论,提出了教育独生子女的若干对策。
1982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
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在《宪法》里设置父母家庭教育责任的条款,凸显了国家对家庭教育
的重视。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从第8条到第12条
具体说明了家长的权利义务,如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
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
1992年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
划纲要》提出:“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
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这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首次颁布
的家庭教育政策,标志着政府开始主导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至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
院都发布了家庭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进入21世纪的第一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
要“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
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
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既指明了我国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
又对搞好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受到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和中小
学校的欢迎。
200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的第五部分强调:“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
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
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
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
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充分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这是中共中央文
件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对家庭教育工作做出指示,在家庭教育工作目标、原则、方法等议题上有
新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紧接着中宣部、教育部又颁布《中小学开
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这些文件表明,党中央对于家庭教育,尤其是家庭德
育的重要作用是十分清晰的,文件要求也非常具体和有针对性。
总结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情况有三个特点。
一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
后多次发布加强和改进我国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家庭教育的重要功能和家
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出规范,使家庭教育工作者有了开展工作的方向;二是全国妇联、教
育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部委会多次下发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规划、
家庭教育评估指标等文件,并对先前文件的內容有所修订,使得家庭教育工作发展到有规可依
的阶段;三是家庭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等中央
部委有合作也有分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性不足,使得不少家庭教育政策无法贯彻到基层,造
成家庭教育工作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最新发展
2010年是我国家庭教育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年初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
简称《大纲》),这份文件是在总结多年来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
论证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大纲》在指导原则、指导内容、指导形式等方面
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儿童身心成长发展规律,按照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0-3岁年
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直至16~18岁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特殊儿童和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年龄顺序具体列出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要求,是全国各级各类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依据。
《大纲》受到各级妇联、教
育行政和中小学的热烈欢迎,但是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暨广大家长
自觉学习和贯彻的情况不尽人意。
2012年3月,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
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充分肯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成就的同时,
指出了新的五年期间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体系,推进完善基本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提升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水平,建立与
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推进家庭教
育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
这份文件,对未来五年的家庭教育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
2015年5月,国务院参事室邀请全国部分著名家庭教育专家和有成就的实际工作者,举行
家庭教育形势和对策研讨会,这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务院智囊机构首次就家庭教育工作举办高层会议。
同年10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这是在中共十八大以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深入调研最新家庭教育现状
基础上发布的,文件在阐述了充分认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
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之后,说明了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的四大措施:一是强化
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二是丰富学校指导服务內容,三是发挥好家长委员会作用,四是共同
办好家长学校。
总结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情况有四个特点。
一是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步伐显著加快,2010年至2015年6年时间,中央和有关部委发布家庭教育方面的专门政策5部,另有中
央和部委其他多部文件里有家庭教育条款;二是教育部在制定和颁发家庭教育政策文件中的作
用加强,教育部不仅参与了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而且单独制定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
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三是初步形成了多个文件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对于各个家庭教育工作主体职责的界定,对家庭教育工作目标和内容的规划,以及对家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家庭教育工作机构责任都有明确要求;四是家庭教育政策建设与家庭教育
法规建设同步,2011年全国妇联决定将家庭教育的立法作为工作要点之一,妇联、教育部等组
织专家团队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已经接近完成。
三、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思考
经过建国以来的曲折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已经初具规模,在数量上可以基本满足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家庭的需要。
与此相关,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步
伐加快,新出台和修订的文件覆盖了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领域。
但是,家庭教
育政策的制订,尤其是执行过程比较困难,妨碍了家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在底层群众家庭中家庭教育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
如前述所,家庭教育政策对推进家庭教
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可取代的,当前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家庭教育政策的建设。
一是把家庭教育事业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由于思想认
识上的偏颇,至今一些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把包括家庭教育、家庭伦理、家庭生活等“家庭”
事务统统视作私人领域的事务,忽略了它的公共性、民族性、基础性,缺乏对这些家庭事务的
有效管理和指导,无法约束和引导,以致家庭教育误区多多。
2009年,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骆风曾致信温家宝总理,希望政府要像抓计划生育那样抓好家庭教育,温总理亲笔批示给刘延
东同志和教育部领导,要求给予重视。
家庭教育政策一定要明确家庭教育工作在国家现代化建
设中的战略地位,各级政府应当从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是要确保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家长学校是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家长素质的基
本途径。
多年来各地上报的家长学校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不断创新,但实际上我国家长学校
整体上的质量却在降低、作假虚化情况相当严重。
2015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
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对家长学校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纳入
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帮助和支持家长学校组织专家团队,聘请专业人土和志愿者,设计较为
具体的家庭教育纲目和课程,开发家庭教育教材和活动指导手册。
其实,只要从政策上规定中
小学幼儿园第一责任人对家长学校的责任、拨付经费的数量和方式、评估考核的方式,就能改
变目前不利的情况。
三是设置相应的家庭教育政府管理机构。
现阶段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是一项尚未成熟的社
会公共事业,只有中央党政部门才能承担起推进全国家庭教育的重任,单靠中央某一行政机构,尤其是社团性质的机构是无力负责的。
建议在中央充分发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因其原来负责家庭教育的职能而扩建为国务院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或教育部等政府机构内,统管全国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建议国家教育部设立由部领导挂帅,
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教育部关工委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
各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家长学校的经验,调研解决
家长学校办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参考文献
[1]褚宏启.教育政策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郭向和)
作者简介:骆风,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E-maij:gdlf2050@(广东广州,510440)
崔振邦,甘肃省家校合作教育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E-mail:cuizhenbang@(甘肃定西,7300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家庭代际伦理变化与家庭教育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3BS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