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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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常见错误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将公文中常见错误列举如下:
一、文种使用不当
主要表现是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

《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3类14种,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件”行文。

例如,《关于××的规定》、《关于××的说明》,“规定”、“说明”均不能做文种使用,可以改成《××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的说明的通知》;不能作为文种使用的还有“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安排”、“要点”、“细则”等。

二、混用文种
主要表现是把“请示”和“报告”混淆。

例如:《××关于批准成立××的报告》,《××关于办公自动化所需经费的报告》。

两个标题内容明确,就是要求上级解决问题,应该用“请示”而不是“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

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需要回复;“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有时也存在“请示”和“函”混用,《办法》规定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用函。

三、格式混乱
《格式》中就公文的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具体行文中常见错误有:
(一)排版规格不当
《格式》规定公文标题应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的大标题用3号方正黑体简体字加粗,小标题可用3号方正楷体简体字加粗。

主题词用3号方正黑体简体字,主题词词目用3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

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简体字。

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均不正确。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二)标题滥用符号
《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如“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做好××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委《关于实行××的通知》的通知”,以上“《》”符号都不应该使用,应改为: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做好××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局关于实行××的通知的通知。

(三)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则
《办法》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其中“一、”下面是顿号,“1.”下面是圆号,而“(一)”和“(1)”括号外面是不带顿号和点号。

同一文件中所用序号要注意保持一致。

(四)引用文号格式不对
《办法》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据××办〔2010〕8号文《关于××的通知》”引用方法就不符合规定,正确的引用方式应为据《关于××通知》(××办〔2010〕8号)。

(五)成文时间标志不清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不能用阿拉伯数字“0”),例如“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右空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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