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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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规则
编号:GZ002-2007(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粮食生产、消费和流通发展,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设立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以有限公司方式经营管理。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标准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商、注册检验机构、注册交收点、结算银行、本中心等一切参与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中心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农产品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并提供相关物流、信用、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电子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指令,订立电子合同或其它补充协议的行为。
第七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无不良商业记录,经本中心核准取得交易席位,在本中心从事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交易员,是指经交易商授权,代表交易商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人员。
第九条电子合同,是指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价格条件交付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买卖合同。
第十条注册交收点,是指由本中心核准注册的若干负责对交易商品提供接卸、保管、发运及其它相关物流服务的仓储运输单位及其地点,包括注册交收仓库、货场、港口、车站等。
注册交收点名录由本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和更新。
第十一条注册检验机构,是指由本中心核准的若干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鉴证、认证的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
注册检验机构名录由本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和更新。
第十二条提单,是指由注册交收点签发给交易商的提取储运货物的凭证。
第十三条提单注册,指本中心对注册交收点出具的提单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十四条注册提单,是指经过本中心注册的提单,注册提单项下的储运货物可以在本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交收日,是指合同规定的货物交收日期。
第十六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约定的、协助本中心进行资金划拨,并依照交易商和本中心的共同委托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的银行。
第十七条总交易账户,是指本中心在结算银行以本中心名义开设的、由交易商与本中心共同授权结算银行监管并按本规则及相应细则自动结转合同订立准备金、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服务费及其它代收款项的账户。
第十八条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商在本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取合同订立准备金及授权结算银行与总交易账户直联,自动结算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服务费等资金的自有账户。
第十九条电子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挂牌交易系统发布采购或销售意向(挂牌),其他交易商对挂牌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销售或采购操作(摘牌),订立电子合同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发布采购或销售意向,最终与规定时间段内出价最低或最高的交易商订立电子合同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子专场交易,是指本中心接受交易商委托,参照普通挂牌、竞价等交易规则设计,由买方交易商或卖方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实时挂牌、竞价或协商,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准备金,是指为进行交易和结算,交易商在交易账户以及未开设交易账户的交易商直接在总交易账户中预存的专用资金。
本中心交易系统设定合同订立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其合同要约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合同订金,是指按已成交电子合同的规定,为确保已成交电子合同的履行暂收的合同订立准备金。
本中心交易系统设定合同订金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委员会,是指由交易商代表组成的自律及常设咨询机构,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本中心发展的建议权、对本中心公平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电子合同约定和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商合同订金、货款和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电子合同约定商品办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章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农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加工和消费等活动的企业。
(二)无不良商业记录。
(三)卖方交易商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或提供买方交易商可以接受的其他有效商业发票。
(四)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及本中心其他规定。
(五)交易商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在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只有通过本中心的内场席位或外场席位才可进行。
内场席位位于本中心营业场所内,由本中心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外场席位位于本中心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中心建议标准配备相应设施。
交易商应按使用的席位及期限向本中心交纳席位服务费(包括内场席位或外场席位),每个席位服务费收取标准如下:
本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席位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可以转让席位,交易商在转让席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席位转让协议,并将席位转让协议送交本中心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商须填写并签署本中心制发的《交易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者须对其提交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者获得本中心核准后,即可获得本中心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
(二)享有本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经本中心核准转让席位。
(四)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中心交易商委员会。
(六)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及本中心其他规定,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号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席位账号和交易密码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及时向本中心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五)爱护本中心设施,维护本中心声誉。
(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本中心的席位从事交易。
交易员有权使用本中心的相关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和本中心其他规定的义务。
如有违规行为,本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三十四条若交易商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资格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席位号码发生的所有行为或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由交易商选举组成的交易商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本中心发展的建议权和公平交易的监督权;
(二)协助本中心化解各种风险。
第四章交易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交易的商品为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加工品、半成品和副产品。
第三十七条交易商在进行交易时,由买方交易商或卖方交易商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购买或销售指令,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价格,订立电子合同。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电子交易模式主要有挂牌、竞价和专场交易,交易商可根据需要任意选择适合的交易模式。
根据交易商需要及国家政策许可,本中心将不断开发新的交易模式。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全国性工作日的固定工作时间,具体交易时间由本中心提前公布。
必要时,本中心可临时适宜调整相应交易时间。
第四十条本中心采用人民币交易,价格单位为元/吨,均为含税价格。
交易数量以吨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电子挂牌、竞价和专场交易的价格条件由交易商在电子合同中约定。
注册交收点名录以及不同注册交收点间的升贴水标准由本中心根据相应交易需要确定、实时更新并公告发布。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商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或持有提单量、电子合同要约价或交易系统实时成交价、相应品种合同要约订金比例自动核定其某品种最大交易量,交易商应根据自己的交易规划及时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
第四十三条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商买进商品时,须提前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并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卖出商品时,须提前在本中心注册等量提单或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交易时将卖出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提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入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
(四)交易商输入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可根据交易商需要自行决定拆分与否,拆分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等待成交,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销。
(五)交易商的交易指令一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有效并撮合成交,即视为订立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对已成交的相关交易商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提单的注册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书面提单注册申请,填写《提单注册申请表》,本中心审核后向该交易商及注册交收点出具《提单注册通知书》。
(二)申请注册提单项下的商品运交注册交收点点收后,根据实际点收数量和质量,注册交收点按本中心要求的格式向交易商出具《提单》。
(三)注册交收点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提单数据提交本中心。
(四)交易商持注册交收点开具的提单到本中心申请注册。
(五)本中心核实无误后核准注册。
第四十五条提交本中心申请注册的提单,无论是否获准本中心核准注册,注册交收点均须凭本中心背书或其它正式书面放行通知方可办理交提货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本中心注册后的提单可直接用于交易。
第四十七条为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本中心实行经过安全认证的席位号码管理。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受与其席位号码唯一对应的指定终端的交易指令。
交易商对在其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易商进行交易,按1元/吨定额向本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结算
第四十九条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原则。
第五十条交易商的交易结算均应通过本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进行;如果交易商双方协议自行结算,则必需填写《交易商自行结算备案书》。
第五十一条交易商双方通过协议自行结算的行为及结果由交易商双方自行负责,本中心在收到《交易商自行结算备案书》后,返回除手续费外的暂收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或合同订金。
第五十二条交易商划拨资金应在本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本中心和交易商分别以各自名义在结算银行开立总交易账户和交易账户,本中心在总交易账户中为交易商开立与其交易账户唯一对应的子账户或二级账户。
(二)交易商在正式交易前以《划款账户公函》形式将其交易账户的户名、开户行和账号通知结算银行,并授权结算银行按交易系统指令自动结转相应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服务费、其它代收款等。
(三)结算银行将于每日开市前根据交易系统指令及上述交易商授权,将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如数加入到交易商对应的席位,作为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合同订立准备金。
未开设交易账户的交易商,须将合同订立准备金直接存入总交易账户。
(四)在交易时间内,交易商如果向其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结算银行将自动把该资金加入到交易商对应的席位;交易商如果直接向总交易账户存入资金,则由本中心把该资金加入到交易商对应的席位。
(五)交易系统闭市前,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将暂时被冻结;闭市后,结算银行自动将交易商未被使用的合同订立准备金从本中心总交易账户划拨到交易商交易账户。
第五十三条本中心和交易商共同授权结算银行对交易账户和总交易账户及其之间的自动结转进行监管,结算银行只能根据本规则及其细则对交易产生的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和交易服务费等进行代收代付的自动结转。
第五十四条电子合同订立前,卖方交易商须向本中心注册提单,该注册提单持有量将被录入交易系统该卖方交易商名下,当卖方交易商不能提交足额注册提单时,应存入相应合同订立准备金;买方交易商须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
第五十五条电子合同订立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根据成交情况调减卖方交易商的注册提单持有量,如果注册提单持有量不足,则将且不得低于本中心交易系统设定的合同总价款的3%,自动划付注册提单不足部分价款的合同订立准备金至总交易账户作为合同订金;交易系统亦将自动从买方交易商划付总价款一定比例的合同订金至总交易账户。
若交易商的注册提单或合同订立准备金不足,将被交易系统自动限制交易,直至注册新的提单或存入相应合同
订立准备金。
第五十六条买方交易商的合同订金将根据货物交收时的付款进度比例抵减相应货款,全部货物交收前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及相应交易和交收费用时,余下的合同订金可全部冲抵相应货款。
第五十七条卖方交易商可用注册提单申请抵顶各项应付款项。
在交收之前,经本中心核准,卖方交易商在支付相应合同订金及其它各项应付款项后可将已用于抵顶的注册提单赎回。
第五十八条交易商的注册提单,在交收之前,通过结算银行认可和办理相关质押手续后,可获得该商品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第五十九条卖方交易商按电子合同交付货物并提供买方交易商可接受的有效发票后,本中心将及时划转结算相应货款到其交易账户,具体结算程序根据本规则和相应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本中心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亦可通过本中心网站自行提取结算数据。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本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
本中心对交易商提出的结算异议,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和相应有效单证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本中心保证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对电子合同实行无纸化管理。
交易资料、结算账目和凭证等的保存期限为20年,并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进行保存。
交易商有权在该时限内对相应账目进行查询和复制。
第六十二条交易商在对电子合同成交、货物交收、账务清算等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本中心向其提供的报表和清单及结算银行对账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本中心提供给交易商的清单和报表包括:
(一)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表。
(二)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商成交记录表。
(三)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商订货表。
第六十三条本中心严格遵守款到确认制度,即资金的到账确认以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为准。
在途资金不予到账确认。
第六十四条本中心对交易商的交易、结算和资金状况严格保密。
第六十五条交易商应对其合同订立准备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交收
第六十六条根据相应电子合同规定的船板、车板、仓库或双方特别约定的方式进行交
收,本中心将协助交收双方按电子合同确认的交收条件实现交收,并提供相应的检验和物流服务。
第六十七条本中心核准若干注册交收点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所有注册交收点名录,本中心将以网站等形式发布公告。
第六十八条本中心注册后的提单可直接用于交收。
第六十九条交收点可以是本中心的注册交收点,也可以是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交收点并在电子合同中载明。
对于交易双方约定的非注册交收点的交收,本中心将视情况提供相应检验和物流服务。
如果一方交易商不在本规则及相关细则规定的交收点或以电子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交收时,须征得另一方交易商的同意,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提交本中心备案。
第七十条买卖双方交易商均可在电子合同交收日之前申请提前交收,但须经另一方认可及本中心核准。
在此基础之上,卖方交易商须在规定的日期交付全部提单或商品,买方交易商须在规定的日期补足全额货款。
第七十一条买卖双方交易商均可在电子合同交收日之前申请延期交收,但须经另一方认可及本中心核准,并在核准的延期日期进行货物和货款交收。
第七十二条提前或延期交收的流程和货款结算与正常交收相同。
第七十三条不迟于合同约定的交收日银行对外工作结束时间,卖方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足额提单,买方交易商补足全额货款。
第七十四条当一次交收数量较大时,交收双方均可向本中心提出分期交收申请并自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本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期交收以及分期交收的进度,并通知交易双方。
分期交收时,相应分期交收货物的交收流程和货款结算与正常交收相同。
第七十五条本中心收到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足额提单后,于交收日将提单交给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应于接收提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若有异议应即时书面提出,否则本中心将在买方交易商接收提单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向卖方交易商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验收认可或经本中心注册检验机构检测确认、卖方交易商开具有效商业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予以一次性清算或处理。
第七十六条本中心将根据注册交收点正常交收中转率核定合理的验收时间,并在交付给买方交易商的相应提单上注明。
买方交易商应在该核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货物验收,若有异议应即时提出,并同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或方案,否则视为认同商品数量或品质符合电子合同规定,本中心在该核定的验收时间到期即向卖方交易商划付剩余的货款。
卖方交易商应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后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回复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买方交易商异议并接受其提出的差异解决意见,本中心将根据该买方交易商差异解决意见相宜处置。
第七十七条交收货物的数量或重量,以注册交收点的有效计量或作业记录为准,合同
价格条件下允许卖方溢短装5%。
若合同有相应约定,则从其约定。
第七十八条任何一方交易商对货物交收结果有异议,均应先与对方协商处理或委托本中心调解。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将相应协议书副本送交本中心备案。
第七十九条交易商在注册交收点储存商品,须及时办理保险。
第八十条本中心核定的验收时间内及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之后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八十一条经本中心核准备案后,双方交易商均同意在本中心注册交收点之外的地点交收,并就交收其它事宜达成协议,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中心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八十二条交易商应按2元/吨定额向本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
第七章检验
第八十三条货物交收时买方交易商按交易规则规定自行检验或电子合同约定检验,若有异议以本中心注册检验机构检验为准。
第八十四条注册检验机构
本中心注册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在货物交收时抽样封存,在出现质量争端时提供仲裁性检验,在发生其它异常事件时提供鉴证。
现已注册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CCIC)和瑞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本中心将听取相关建议更改或增设注册检验机构并以网站公告等形式发布。
交收双方可约定在本中心注册检验机构名录中共同指定某一检验机构提供检验,并在交收日及之前将共同签署的约定确认书提交本中心备案,本中心将根据其约定协调安排相应检验机构,若交收双方未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则由本中心指定相应注册检验机构。
注册检验机构将本着独立、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为交收货物提供有效的检验服务,并保守相应商业秘密。
第八十五条抽样及样本管理
每储运单位(船运货物以船舱为单位、铁路或汽车运输以装运批次为单位、仓储货物以其在仓库或堆场连续聚合或堆存在一起的自然存放为单位)抽取1个综合样本,再将该综合样本制备为4个分样,其中两个分样供货物交收双方备索存察,两个分样留存注册检验机构备检,4个分样数量及品质将具有一致性。
船运或散装仓储货物抽样比例将不少于1/500,000,即不超过每500吨抽取1个1千克样本;铁路或汽车(含汽车挂车)运输或袋装仓储货物抽样比例将不少于1/40,000,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