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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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4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柴勇王进王定强
【审理法官】柴勇王进王定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某;李蕊成;卢万成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某李蕊成卢万成
【当事人-个人】李某李蕊成卢万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李蕊成;卢万成
【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1:11:4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民终4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

主要负责人:王明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蕊成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万成。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李蕊成、卢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柴勇
审判员王进
审判员王定强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陈琛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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