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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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服务指南
(简版)
发布时间: 2017-11-05
实施日期: 2017-11-05
发布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动物隔离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
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
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
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
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
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养殖
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向农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收复印件1份)
4、管理制度文本(重大疫病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收原件1份)
5、人员情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等人员
的健康证明以及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

(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3、对准予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酉阳农委资料评审部门进行许可资料条件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4、评审部门在签署评审意见后,报送酉阳农委领导审批。

5、酉阳农委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相对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23—75532667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城北新区财政大楼2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录1流程图:
图1,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流程图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口
申请人(签章)酉阳县兴旺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申请日期2017年2月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 ”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 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V”。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人名称是指企业名称,应填全称,不应填简称。

例如:“酉阳县兴旺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不应填成“酉阳兴旺”。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 《动物条件合格证》是否年审?
答:根据规定,在每年1 月底前,获证场所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上一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简称“年度报告” ),进行年度核查。

经核查合格的,在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左下角贴“年度核查合格标识” ;经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业主并说明理由,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30 日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场所,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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