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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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引导和鼓励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各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
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
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对企业上市发债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申报材料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对在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不含企业自办发行)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阳(或外省、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阳)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补助;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补助。
县(市)区辖区内有新增或迁入上市公司的,每户奖励县(市)区100万元。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
优先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省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市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市科技计划、市科技金融贷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落实项目用地支持。
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
建设符合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
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落实新增上市公司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下一年度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市金融发展局和相关各县(市)区要依法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
协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按照《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申请相关奖励。
支持全市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辽阳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六)完善“绿色通道”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服务,为重点拟上市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重点拟上市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等有关部门)
(七)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
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妥善处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八)充分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
进一步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推进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
引导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成长板、科创专板挂牌,加快挂牌上市融资进程。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国家、省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
市金融发展局及各县(市)区要组织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讲座、研讨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十)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
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
推荐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拟上市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跟踪服务,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引导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
市金融发展局会同科技局等部门对标科创板上市标准,做好科创板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筛选,提供上市前后的服务保障,支持全市科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鼓励证券公司、基金机构等市场主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资源投入。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
合)
(十二)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企业上市发展。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发展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对符合条件的“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纳入梯次培育。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和“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的培育,推动其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十三)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用,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各县(市)区要发挥本级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用,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
市金融发展局具体牵头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政策。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以后完成股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补助,按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