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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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02
•【字号】黄政办〔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村牧区
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黄南州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4月2日黄南州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8〕455号)要求,为坚决打好我州农村牧区污染治理攻坚战,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
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加快推进“三区建设”,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解决全州农村牧区环境污染重点问题。
采取“一保两治三减”的综合措施,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短板,坚决打好农村牧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改善我州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广大农牧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为新时代建设美丽黄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综合镇(乡)村人口规模、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模式。
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实现区域共享、连片治理。
积极选用工艺先进成熟、运行成本经济、符合农村特点的治理技术。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
加快完善设施设备,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污染治理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示范引领,有序推进。
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以点促面、整体提升,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扎实推进农村牧区环境整治,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循环利用,绿色发展。
打通种养结合通道,优化空间布局,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养殖生产全过程,整治突出问题,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治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循环利用。
(三)总体目标
通过加快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乡镇、村级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牧区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
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
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牧区居民参与度。
二、面临的问题
农村牧区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尚未全部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不达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农作物秸秆尚未充分利用,禁烧工作压力较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不健全,回收率较低;农用地环境质量底数不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短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尚未完全划定;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亟待清旧账、补短板,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快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
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含)或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乡镇和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达标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宣传牌。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农牧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监测。
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管控,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
供水人口在10000人(含)或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各县有关部门,应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利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含)或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畜禽养殖及工业污染源等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并逐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
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
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含)或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乡镇和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
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应及时采取污染治理、更换水源或供水方式等有效措施,确保农牧民饮水安全。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农牧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二)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1.因地制宜选择垃圾处理方式。
合理布局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终端处理设施建设,配齐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
加快建设乡镇垃圾处理设施,探索推广小型高温热解等垃圾处理新技术,逐步提高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处理比例。
鼓励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严禁露天焚烧和随意就地填埋。
逐步取消简易填埋,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到2020年,确保完成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严禁城镇向农村牧区转移垃圾,防止在乡镇、村庄周边新增垃圾堆放点。
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含)或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乡镇和村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州农牧局牵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开展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在隆务河沿岸、黄河干流以及城镇周边部分村庄开展生活污水治理试点,优先解决乡镇以上水源地及重点流域水体保护区范
围内村庄的生活污水问题。
加快建设适用有效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根据不同条件、村庄人口聚集度、污水产生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及处理工艺。
将农村牧区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
到2020年,全州农村牧区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村庄占比达到10%,农村牧区生活污水乱排得到有效管控。
(州农牧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保障农村牧区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污染治理筹资渠道,完善投融资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统一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县推进村庄垃圾污水第三方治理,提升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
支持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并通过“认养、托管、建养一体”等模式开展后期管护,保障设施可持续运转。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正常运行的治污设施,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
(州农牧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以黄河、隆务河、泽曲河以及国、省道沿线为重点,实施规模养殖场排储粪污设施改造提升计划。
探索种养结合绿色发展新机制,建立“畜-粪-肥-草-畜”循环产业链,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
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
2019年底前,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州农牧局牵头)
2.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
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农牧局参与)
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区和养殖区。
严格控制水库、河流投饵网箱养殖,网箱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大力推进以黄河、隆务河、泽曲河流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加强水域环境监测,修复水生生态环境。
(州农牧局、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参与)
(四)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1.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认真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要求,严格管控化肥农药使用,鼓励农牧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监管,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到2020年,全州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州农牧局牵头,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参与)
2.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县、乡(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以农用化为主,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加强示范推广。
到2020年,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州农牧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
进一步完善残膜回收机制,农田残
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回收残膜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
同时,在推广全膜覆盖栽培技术时,推广应用加厚地膜。
(州农牧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参与)
4.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有序推进并在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农用地分类清单,并分别采取管控措施。
根据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州农牧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参与)
5.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2018年底前,各县组织确定排查重点区域和排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确定污染源整治清单。
2019年起,组织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
实施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整治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等参与)
6.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
到2020年,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
(州水利局牵头、州农牧局参与)
(五)提升农村牧区环境监管能力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牧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牧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
(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农村牧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牧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
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县可适当设置或增加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参与)
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
(州农牧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快治理辖区农村牧区突出环境问题,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
各县在2019年4月底前编制本辖区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州农牧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备。
各县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强化各级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乡镇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完善经济政策。
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
力争2020年底前,全省具备条件的第一批33处万亩以上灌区率先完成改革目标。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庄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牧)户缴费制度。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县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村牧区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污染治理经费渠道。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牧区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乡(镇)适当倾斜。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农牧民自治。
各县要广泛开展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强化村委会(牧委会)在推进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
将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自然环境,充分发挥农牧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作用,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牧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
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培育市场主体。
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动建立农村牧区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六)强化监督工作。
各县要将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乡(镇)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020年底,州生态环境局、州农牧局将会同州有关部门对各县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县进行严肃
问责。
附件
1.黄南州农村牧区污染治理攻坚工作验收办法(略)
2.重点工作任务验收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