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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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水建[1996]580号
【失效依据】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6.11.27
【实施日期】1996.1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1996]5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项。

第四条水利部每年从评审的部优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参加申报。

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

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应获得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奖或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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