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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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联
合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3
•【字号】朔政办发[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督查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晋煤安发〔2013〕1号)精神,认真汲取吉林八宝煤矿“3·29”、“4·1”,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特大瓦斯事故及贵州马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二季度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联合执法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督查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督
查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各联合执法督查组工作。

领导组下设四个联合执法督查组,由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国土局、市安全纠察支队的单位相关人员及专家组组成,对全市五个产煤县区开展联合执法督查工作。

第一组负责督查朔城区、怀仁县煤矿。

组长:高儒市煤炭局副局长
成员:刘涛朱正亮袁文成雷刚
第二组负责督查平鲁区煤矿。

组长:贾世英朔州煤监局副局长
成员:张青春杨林春刘跃山赵英秀
第三组负责督查山阴县、右玉县煤矿。

组长:杨建民市国土局副局长
成员:刘升业赵福句维理姚贵喜
第四组负责对全市停产停工矿井及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组长:霍立金市煤炭纠察支队队长
成员:李国军连俊李文霍占国
二、督查时间及方式
本次联合执法督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6月5日--6月15日)。

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监管煤矿进行全面排查。

第二阶段(2013年6月16日--6月30日)。

市政府联合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和煤矿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产煤县区进行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情况。

检查各产煤县区及各煤矿企业是否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进行集中学习宣传;是否对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是否对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

(二)“基础强化年”活动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各产煤县区及各煤矿企业是否对“基础强化年”活动内容进行部署、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并制定各项措施方案;煤矿企业是否按“基础强化年”活动部署要求,进行逐项落实;是否做到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人人有落实。

(三)《六个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各产煤县区及各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六个标准》的推动措施方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代化矿井是否制定了规划目标、达标推进措施;是否按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进行等级申报审核评定;是否按煤矿管理标准进行对标梳理;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标准管理。

(四)“人人都是通风员”活动的开展落实情况。

各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活动实施方案;培训教育阶段的安排部署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活动部署要求,分阶段开展活动,是否做到人人都熟知理念;是否构建起“专人专管”、“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五)建设矿井建设施工情况。

检查各产煤县区及各煤矿企业是否加强对建设项目合法性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六个标准》高标准建设。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统一管理机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对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施工单位是否进行备案,是否存在挂靠或转让资质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行为;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当瓦斯、水文、地压等
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是否停止施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是否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六)检查煤矿通风瓦斯管理落实情况。

各产煤县区及各煤矿企业关于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通风系统是否稳定、独立、可靠,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高瓦斯和高突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抽、掘、开、采”四量平衡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七)煤矿水文地质和防治水管理情况。

检查各煤矿企业是否全面分析矿井水文地质、集中专项资金进行水文地质专项治理等情况。

贯彻落实防治水若干规定情况;探放水工作“三专化”管理情况;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积气情况;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综合探测情况;对顶水(含水层承压水、老空区积水等)开采和承压开采是否制定措施;矿井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

(八)煤矿防灭火、防尘系统建设及管理情况。

检查建立防灭火系统情况、火区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等情况。

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

(九)安全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十)煤矿非法生产作业情况。

煤矿是否存在越层越界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非法生产作业情况。

(十一)各产煤县区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或建设行为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矿井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外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边建设边生产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未依法进行安
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等违法违规情况。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工,依法依规处罚并挂牌督办,整改后按程序验收销号。

1.证照手续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2.通风系统不合理,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3.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未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的;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效,瓦斯连续超限仍组织施工作业的;
5.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水患不清,未执行有掘必探以及作业现场探放水钻孔未按设计布置和钻探的;
6.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员工未持证上岗、违章作业的;
7.现场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

四、督查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吉林、四川和贵州事故教训,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预防,突出重点,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执法督查行动,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各督查组组长要对督查工作和廉政工作负总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要严格各类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别要抓住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的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本次督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做到“深、严、细、实”,既要全面
发动,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对重点矿井、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突出检查,切实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五)督查结束后,各联合执法督查组要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总材料。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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