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甬鄞农(渔业)罚决字〔2021〕37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甬鄞农(渔业)罚决字〔2021〕37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甬鄞农(渔业)罚决字〔2021〕37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9240000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9510130
【处罚日期】2021.11.03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鄞州区
【处罚对象】朱忠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42
浙象渔74008为钢质流刺网渔船,船长系朱忠康,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记载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型号为HX201,输出功率为25W,识别码为412438083,产品证书编号为
C442****0017,当事人将该甚高频无线电设备的整流器进行拆除另作他用,致使该甚高
频无线电设备未连接电源,无法正常使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海渔法〔2015〕12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中序号为13,权力清单编号为00642的一般阶次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行为,并作出以下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