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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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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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鸡西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任务,扎实开展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截至2018年年末,利用3年时间,力争消化90平方米以下现有商品住房库存7563套,90平方米以上现有商品住房库存8648套。
其中,2016年消化90平方米以下现有商品住房库存3025套,90平方米以上
现有商品住房库存2595套;2017年消化90平方米以下现有商品住房库存2269套,90平方米以上现有商品住房库存1730套;2018年消化90平方米以下现有商品住房库存2269套,90平方米以上现有商品住房库存1730套。
三、工作安排
2018年12月31日前对省下达的预期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组织调动各方力量,全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适时开展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阶段性总结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情况汇报和迎接省检工作。
四、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保障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银行为成员单位的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去库存工作日常组织协调、进展统计、督促推进和对上汇报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局。
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创新举措、精准施策,落实完成目标任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保障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银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供给调控,合理控制增量。
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应保尽保前提下,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确保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
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用地转型利用,发展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跨界地产。
充分利用我市自然优势,结合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两湖一池”候鸟式养老服务基地的设想,有效利用新型城镇化、旅游名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有利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扶持,发展独具特色的北方夏季候鸟式养老地产,鼓励开发企业到省外开展推介活动,吸引外省市老年人来鸡西购置商品住房。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按照“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危旧楼整体拆除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对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可根据评估价格并参照新房市场价格综合考量确定;畅通货币化安置渠道,采取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
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道。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保障办、市房产局)
(三)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公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房产局)(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坚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
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政策。
职工所购房屋为家庭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落实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应贷尽贷;进一步修订完善《鸡西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大受益面,重点力促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非公企业职工等人员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置业。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房产局)
(六)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推广专业银行的“农民安家贷”业务,进一步优化方案,细化措施,加强产品宣传,助力农民安居乐业。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银行)
(七)全面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
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加快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加大城区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配套功能,使其尽快具备交付居住条件,为居民购房创造可能和条件,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更多房源。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局)(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格执行房屋交易网上备案制度,实现网签业务系统全覆盖,坚决查处“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和随意更换房屋买受人进行虚假销售等行为,房产部门要实时更新房源交易状态,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研究制定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房产局)(十)加强监测分析,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规范统计口径,统计部门要配合房产部门摸清辖区内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及时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商品住房库存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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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