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给开发商的信(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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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给开发商的信(含5篇)
第一篇:业主给开发商的信
某业主写给开发商的感谢信(笑话超搞笑)
楼主
随波逐流在青岛发表于搜房网天福丽都
古人说,业主一思考,地产商就发笑
夏天走了,树要黄了,我终于要住进您给我盖的房子里去了。

在这激动人心的时刻,我提起这支在您给我准备的无数文件上签过无数名字的笔,给您写这封刚看到您垒的沙盘时就想写的感谢信。

如果信纸有些褶皱,您一定要相信,这是难以抑制的泪水造成的。

一年前,您的团队指着那块荒凉的土地让我展开想像的翅膀,我激动得浑身哆嗦。

在我眼中,您垒的沙盘简直妙不可言。

虽然,现在我们看到的大楼与您垒的沙盘不
尽相符,比如窗户由大变小,飘窗护兰成围场,树木由多变少,mini电梯,楼前那条宽阔的马路尚深深埋在大地里,但是,我毕竟见到了那个叫作“房
间”的东西。

每当我从那些盖了十年仍未封顶的楼前走过,心里的自豪感就汹涌澎湃:我是活着住到我买的房子里的。

不仅如此。

您没有把羊肠小道起名叫“森林大道”,您没有把喷泉水池视同“万顷碧波”,……对于这样诚实的人,除了眼泪,我已经没有多余的钱来表彰了。

有很多人对房屋购买合同心存不满,他们诬蔑说这是百分之百的霸王合同,因为他们被明确告知,合同用于填写协商内容的留白是不容字迹污染的。

“您签完字以后
可以回去慢慢看。

”焦急的售楼小姐用的仍然是慢言细语(这奇怪的组合)。

原谅这些诬蔑者的目光短浅吧。

在我看来,我所目睹过的那几张纸是有史以来最“人性化”的合同:一个人,无须认字,不用思考,只要有钱,会摁手印,马上就能成为业主。

在我们这个文盲率仍然高居世界前列的国度,还有谁还能怎样为人民想得更周全呢?
树木确实少了,窗户确实小了,但是,我欣喜地接到通知:我的房子变大了。

是您,在第一时间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我,还顺便叮嘱我这项增值服务是要收小费的。

为了防止那房子再度出现奇迹(我确实感觉自己买到了一根定海神针),我特意准备了双倍的现金。

由于怕我在工作和生活中分心,您甚至都不愿意告诉我房子的面积到底
大在了什么地方。

面对某些执迷不悟的业主的追问,您和您的团队始终面带微笑沉默不语,致使他们自觉不好意思最后忘了自己当初的问题。

此前,江湖上一再传说,购
房合同中规定的“3%以内的允许误差”将被开发商“无耻”地利用。

对于如此骇人听闻的诽谤,您和您的同事们谈笑自若,并没有抽出时间来把惑众者告上法庭。

我深信,是
那句名言在激励着你们:盖自己的房子,让业主说去吧。

您给了我房子,更给我指明了生活的方向。

为了督促我尽快成为一名机动车所有者,您主动让我分摊了车位的建设成本,并拒绝将随后租售的收益与我共享。

有些东
西可以一卖再卖,以前我只知道我们的银行欢迎这个,没想到,我自己答应得也这么爽快。

更让我感动的是,考虑到我对抽象事物的想像力有限,您事先没有草率地在合同中一一说明要公摊的部位名称。

正是您,在交给我们房子的同时还没有忘记考验我们的动手能力,于屋内各处或明或暗地布置了思考题,让我们手托腮帮兴致盎然地寻找答案,并为天花板究竟应该
是平的还是圆弧形的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这既锻炼了我们的手和脑又增添了无限生活情趣,我们都不舍得一下子就把它们修好。

轻轻地,您走了,物业公司来了。

是您给我们指定的这家物业公司让我懂得了什么叫作言出必信。

他们说,只要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钥匙马上可以拿
到。

我在重温了“夏天来了,冬天还会远吗”的格言后如数交了钱,结果真的就拿到了钥匙。

那些还在梗着脖子跟物业探讨天气的业主,据我所知,确实没有拿到。

特别应
该指出的是,您所指定的物业公司态度和蔼,目前并没有明显地殴打业主的意向。

在您交给我的房子里,没有门,没有马桶,您的初衷是让我们最大限度地与装修公司亲密接触。

对于这个新朋友的脾气,我们一时还不能适应——他们勇敢地冒充着最
有名的公司,勇敢地使用最低劣的材料。

我的装修原则是朴素大方,结果皆大欢喜:装修公司暗地里夸我们大方,而房子肯定是朴素的。

想过去,看今朝,我的心思此起彼伏。

在工资微薄的年代,我号召全家节衣缩食有了积蓄;在积蓄一朝掏空之后,我获得了房子。

您完全改变了我的金钱观:以前,我买菜的时候经常为了一毛两毛跟小贩大费口舌,现在,对于这价值几十万的房子,我已心如止水—只要你要,只要我有。

拿什么奉献给您呢?古人说,业主一思考,地产商就发笑。

很欣慰,我还能给您带来这小小的欢乐。

您的身影渐渐远去了,但我们肯定会时时感受到您的存在。

为什
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这房子背着真沉。

在生命迅速贬值的今天,是您大方地收购了业主们的后半生,让他们无鞭奋蹄,不舍昼夜。

现在,我再也没有工夫追问生活的意义、我从哪儿来要到哪儿去了。

虽然幸福不是毛毛雨,爹不是亲爹,娘不是亲娘,奶奶也不是亲奶奶,但是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好像是不行的。

您别误会,这不是诉苦,这只是马力开足前的小小犹豫。

听,您又在黎明前吹响了战斗的号角——房价还要涨!这消息将让多少人在梦中发抖?在昼夜温差较大的北方,夜里发抖的人有福了,他们因此获得了小小的热量。

极度恐惧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您一定没有时间跟我探讨。

但是我就这么想了一想,您肯定又笑了。

让我们共同期待房价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上涨到每平方米1亿元吧。

那时候,我们睡在宽阔的马路上,看着空荡荡的房子,会产生多少现在难以预知的幻想。

紧握您的手,如果您还在从事这一行业。

第二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范本)
【快乐人家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秩
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快乐人家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座落:广元市快乐村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安置房第三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及收益分配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及年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无权行使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知晓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对已送达业主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成票。

(六)为提升小区品质,保持小区整体美观,规范小区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
(一)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
业服务费用,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的标准分段累计向物业企业交纳违约金。

(二)同时业主按时交纳能耗费用、车位场地占用费和车位清洁及设备维护费。

(三)本项目各项收费均未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费用。

(四)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应支付费用。

(六)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实际用途合理使用物业,具体如下: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
(二)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当地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建筑外墙不得随意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预留位置安装;无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企业指定位置安装;禁止将空调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六)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放物品;
(七)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备;
(八)商铺户外未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污管道,不得经营餐营业。

第七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阻挠物业的维修养护造成损失,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申请并经同意,并按期恢复原状;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五)物业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
(一)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自业主购房时签字生效。

业主签字:
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快乐人家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业主签字:年月日
第三篇: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东方名苑广大业主
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目前,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通知东方名苑团购房单位,要求各购房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户型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剩余房款按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滞纳金。

通知称,这一决定是由东方名苑建设领导小组做出,那么,我们所有购房户要问,领导小组的领导们,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具体内容你们仔细阅读了吗?里面的条款内容对所有购房户公平吗?
众所周知,东方名苑为团购房性质,土地为2003年由六局委购买,委托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并由全体业主垫资建设。

项目于2012年10月就开工建设,目前业主已垫付超过50%房款。

但项目的进展却不容乐观,其中发生许多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如建材丢失、楼房失火等,这些情况与广大团购房业主通告了吗?开发商准备隐瞒我们到哪一天?我们这个小区开工建设的时间,正是建材市场行情不好的时段,所有的建材价格几乎降至低谷,但我们的房价却在一涨再涨,这个问题你们与所有的团购房业主解释了吗?如今在所有问题都未明了,你们却急匆匆要求大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将不签订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团购房业主的身上,你们觉得合适吗?是不是将所有业主的智商都归为零?你们还有公平可言吗?
就目前情况来看,所有的事情已本末倒置,事实已经是所有团购房业主任由开发商宰割。

目前部分业主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提供的合同样本,发现该合同缺失公平性,存在众多对团购房业主不公平的条款,设有欺诈陷阱,因此我们所有团购房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我们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予以公示,让所有业主都能清晰看到所有内容并作出正确的判断: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
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说明”条款第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我们所有业主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我们的合理全法权益,在不公平条款未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所有业主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滞纳金,因为出现这种后果是由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来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证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规定要求向所有业主公示,不得以不签订合同就不让看合同进行推脱。

四、经过认真比对安阳市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他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其存在众多对广大团购房业主极为不公平的条款,我们要求有如下几条,要求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了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业主,我们要求直接和出卖人(即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委托代理人。

2、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03月0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24日。

东方名苑小区的开工日期是说改就可以改的吗?我们在交第一次房款后就破土动工了,为什么合同上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我们要求按实际开工日期进行填写。

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08月24日,这个竣工还仅仅是主体工程完成,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一个主体工程的建设就耗了近三年的时间,你们不觉得小区的竣工时间拖延太久了吗?其他由开发商垫资的商品房建设时间也不过两年,何况我们业主垫资的团购房呢?最初我
们团购房时,单位告知大家说是2015年06月交房,而且现实情况也是在2013年底时所有楼房均已封顶,但目前却变成了2015年08月24日主体才施工完成,请给大家一个说法。

我们要求施工完成时间按最初约定进行更改。

3、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规定房屋单价均价订为3300至3500左右,与最初约定增加过多。

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承诺:“团购价格采用综合建设成本加10%利润加2%企业管理费构成”,那么作为业主我们要求审计所有成本来确定房屋价格并向所有业主公示,且审计全程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由广大业主来推选,不能由开发公司和团购单位指定),并经全体业主代表签字认定。

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让所有业主来承担,如房管局提前交房款的利息、建材失窃、楼房失火等,这些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均不能计算在建设成本内。

4、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计算。

东方名苑小区的各户型建筑面积与此次签订合同时均有较大增加,请解释面积增大的原因,是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了,还是其他原因?实际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每个小区均如此,但一般也就差异个
一、两平方,为什么我们这个小区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如此大的差异?开发商应将面积及测绘过程进行公证。

5、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承办公积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手续的材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

买受人须在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通知(含书面、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公积金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申请的贷款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获得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并将款项汇入出卖人帐户的,买受人则应当在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
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拒绝提供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此条款不公平,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期限太短,违约责任仅仅有买受人承担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要求修改。

所有业主均希望越早交房越好,不会无故拖延办理手续。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是由我们业主决定的,这样产生的逾期违约责任不应由买受人来承担。

6、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时间规定为60日内,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

与其他商品房相比,逾期时间过短,其他商品房规定为60日内,而该合同内为90日,要求变更;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比例较高,其他商品房规定为每日万分之0.5,而该合同内为每日万分之一,要求变更。

7、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2、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例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变更、政府强制命令、因区域供电网络无法保障本合同中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电等原因)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
4、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

该条款极为不公平,要求按业主的意愿进行修订。

首先,东方名苑小区在我们交首付时就向各位业主承诺为2015年6月份交房使用,而现在却定为2016年10月31日前,拖延太久,要求修订日期,为2015年10月以前,否则出卖人应按日给付各位业主延期交房费用每日每平方0.5元。

其次,将区域供电网无法保障划入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明显不合理,是在为出卖人不作为找借口,此条款应删除。

再者,第4项中何为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如遇困难、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是说明你这个出卖人没有能力来承担该小区的建设,说明你的资质存在硬伤,说明你在为你的无能来找借口,强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8、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并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房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

买受人未办理手续的,《交房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动转至买受人。

条款中再一次体现了出卖人仅为自己利益着想,想方设法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的意图。

出卖人必须保证、确认买受人收到《交房通知书》,买受人验收房屋达到交房的条件后方可进行交房。

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不得作为通知买受人的一种方式,交付时间也不得以《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来计算,将房屋风险责任自动转到买受人更是无稽之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9、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处理。

此条款更加不合理,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在附件三内容中各标准约定不合理:(1)、公共部分交房标准未注明电梯情况、车位及地下室情况;(2)室内部分交房标准中门窗未注明品牌,未标注真空玻璃,未注明阳台封闭情况、使用材料情况。

这些情况必须在附件三的各相应标准中详细说明,与最初设计不相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我们均拒绝签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来承担。

其次,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我们所有业主要求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即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并赔偿买受人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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