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物业所有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1. 物业:指经物权所有人同意,对房屋或土地进行维护、管理、监督的组织或个人。
2. 物业管理活动:指对物业进行保洁、维修、安全防范等工作
的活动。
3. 物业管理单位:指由物业所有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从事物
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4. 物业管理费:指由物业所有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活动费用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要求
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维修、安保等能力和经验。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义务,确保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并向物业所有人公布。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所有人的权利
1. 物业所有人有依法享有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物业所有人有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3. 物业所有人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第七条物业所有人的义务
1. 物业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2. 物业所有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3. 物业所有人应当保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破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
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物业所有人的监督,及时解决业主投诉。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并配合进行检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评价
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评价活动,了解业主的满意
度和不满意度。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积极改善管理工作,提高
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
行管理。
2. 有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的,按照
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所有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条例的解释
本条例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