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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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煤集团
关于下发《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有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国家、省、市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规范并正确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南煤政字[2007]第207号《南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南煤集团
2013年9月18日
南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1.范围
2.编制依据
3.一般要求
4.设计和安装
5.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6.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7.使用与维护
8.联网信息、报警信息、异常信息的处理
9.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10.罚则
11.其他
附录A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图例(推荐)
附录B 甲烷传感器标校方法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报警信息处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细则是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基础上,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以及省、市有关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要求,增加了避难硐室传感器布置;抽放监控传感器设置;二氧化碳、氧气、风筒风量等传感器的管理要求以及报警信息、异常信息的处理等有关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南煤集团。
2 编制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MT423-1995《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AQ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
AQ6206-2006《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AQ6204-2006《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晋煤办信发[2013]417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察总、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与报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阳煤政发〔2013〕115号《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程序的规定》
阳煤政发〔2013〕198号《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工作的通知》3 一般要求
3.1两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凡应该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地点,不得以安装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方式替代,但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3.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两矿井应从制度、监控系统运行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采取确保监控系统连续运行的措施。
3.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稳定性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3.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必须实时传输到地面中心站。
3.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MA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如果选择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配套件及说明”外的传感器、断控制器等设备,电源及其关联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设备应经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联检合格。
入井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取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管
辖目录的产品,应取得“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属于计量器具的传感器应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3.6两矿井必须与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实现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联网设备应设置专人管理。
两矿井安装使用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在内的“三大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相关标准。
按照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 671.1-2012的要求为“执法网系统”提供联网数据和访问接入等条件,并将联网数据存放在矿端监控系统服务器D:/DB14-671文件夹中。
“执法网系统”联网商从矿端监控系统服务器D:/DB14-671文件夹中采集联网数据。
3.7两矿井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群监网员、爆破工、电钳工、安全监测维护工、抽放观察工、抽放钻机工、探放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 设计和安装
4.1矿井编制采区设计、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者专用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采用工业以太网传输安全监控系统时,宜推广安全监控系统专用传输网络,矿井应将其他监控子系统传输网络与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网络在光纤介质上分离。
4.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
不小于300mm。
4.4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分站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或者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
当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分站电源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在污风流经区域。
但如果因采区布置等综合因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供电、通信等实际原因,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分站电源又必须设置在污风流经区域的,矿井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分站电源上风侧安装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断电浓度时必须切断该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分站电源在内的非本安型电气设备及其供电线路电源。
4.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当不具备监控专用供电电源时,应给监控设备提供专用开关。
4.6安装断电控制时,通风部门提供断电范围要求,机电部门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设计,施工单位(机电部门)提供断电条件,并由施工单位电工(机电部门电工)在安全监测维护工的监督下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4.7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井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同意,由生产调度室统一安排,在制定安全措施并上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后方可进行,由施工单位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
处理。
4.8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或者人员集中便于观察的地点。
5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碹顶、拱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煤帮)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5.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5.3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3.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设置观察传感器T;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所示。
图1 U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3.2 采用全风压通风的瓦斯抽采巷按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
5.3.3 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
5.3.4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并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3.5 边角煤开采时根据边角煤开采设计的规定,传感器布置比照AQ1029-2007执行。
5.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4.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图2设置:在工作面(风筒另一侧)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4.2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按图3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图3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4.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
5.4.4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并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5.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4所示。
图4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的设置
5.7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具体设置规定如下:
(1)总回风、采区回风原则上不准安设机电设备和铺设动力电缆。
如因实际需要须安设机电设备和铺设动力电缆的,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
在总回风、采区回风安装电气设备时,由机电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合理集中布置并按如下要求布置甲烷传感器。
①单台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
②多台设备处: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备集中放置长度不超过20m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迎风侧第一台设备上风侧5~10m处;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每20m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20m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处。
总回风、采区回风临时机电设备上风侧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总回风临时机电设备电源。
(2)采、掘工作面已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安装了甲烷传感器,且甲烷传感器能正确反映机电设
备所在地点甲烷浓度时,可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
(3)当机电设备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其他地点(如联络巷、硐室)时,应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并能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
联络巷内,甲烷传感器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硐室内,甲烷传感器设置在硐室入口3-5m处。
报警点:≥0.8%CH4;断电点:≥0.8%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采掘工作面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4)施工煤层抽放、注水钻孔的钻机,应在其下风侧5~10m处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布置在采煤工作面回风或者掘进工作面的钻机:报警点:≥0.8%CH4;断电点:≥0.8%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钻机及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布置在进风流的钻机: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钻机及钻机下风流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5)其他规定
①回风流中的轨道运输的信号灯及电铃、皮带机综合保护设备、各型绞车及皮带机的操作按钮、灯箱式牌板、皮带机控制系统的语音喇叭及按钮、LED 指示牌、照明灯可不单独安装甲烷传感器,但必须由其上风侧的甲烷传感器集中控制,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断电浓度时,能够自动断开该机电设备的电源。
②36V以上电缆接线盒按机电设备管理。
③本安型电气设备可不安装甲烷传感器。
5.8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5所示
架空线
3~5m
图5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9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6所示。
图6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10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并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11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或者装有人车系统的回风大巷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按照5.7规定布置。
5.12井下煤仓(溜煤眼)、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5.13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5.14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5.15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值班室、束管监测室泵房、泵站循环水池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16抽放泵输入管路、输出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17井下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18 瓦斯发电站、瓦斯锅炉房阀门室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6.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6.1.1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碹顶、拱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煤帮)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1.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7所示。
图7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6.1.3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6.1.4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6.1.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测风站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6.2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6.2.1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2.2在采掘工作面混合回风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安装位置、管理值参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执行。
6.3 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或压差传感器。
6.4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6.4.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6.4.2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26℃。
如图8所示。
图8 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6.4.3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6.5 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的设置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放管道中的甲烷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
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指标见表2。
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管理值由生产矿井通风区负责制订。
表2 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指标
6.6 紧急避险系统传感器设置
在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应设置氧气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生存室(舱)内应设置氧气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或者湿度检测仪表),在避险设施外应设置氧气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避难硐室传感器管理值见表3。
6.7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6.8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6.8.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6.8.2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调节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8.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1)在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模拟量风筒风量传感器,代替开关量风筒传感器。
(2)模拟量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距离掘进工作面第二节风筒。
(3)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依据本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计算的最小需风
量为报警、断电、复电值。
(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6.8.4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或者下一级负荷开关必须设置在线式馈断电传感器。
7 使用与维护
7.1检修机构
7.1.1 两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和维修工作,本矿井无法维修的安全监控设备返厂维修。
7.1.2 两矿井每半年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对在用传感器强制鉴定一次。
7.1.3 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7.2校准气体
7.2.1 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相对误差应小于5%。
购买的国家二级标准物质GBW(E)标准气体,超过规定有效期限的,必须停止使用。
7.2.2 甲烷校准(标准)气体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独立建筑内,并配备灭火器,室内应严禁明火,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7.3调校
7.3.1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7.3.2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7.3.3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4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测控仪器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3.5 安全监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传输误差、传输信号、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7.3.6 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矿井监控部门要把测试和调校日期在每月有计划进行安排,每月26日前以传真形式(加盖本单位监控部门公章)上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测试和调校当日提前以电话方式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并由生产调度室在当班班前会安排,否则因调试引起的报警按超限查处。
7.3.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模拟量传感器在井下连续运行不得超过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7.4维护
7.4.1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载体催化式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允许误差见表4,瓦斯抽放管道用甲烷传感允许误差见表5.
7.4.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7.4.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安装在煤仓上口、洗煤厂的瓦斯传感器,由煤仓上口、洗煤厂维护人员负责监护;安装在瓦斯泵站(瓦斯发电站、煤气锅炉房)的甲烷传感器,由泵
站(发电站、锅炉房)值班人员负责监护。
监护人员应经常检查清理,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7.4.4 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传感器,由当班瓦检员负责移动,严禁随意移动。
7.4.5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施工队组或者涉及队组负责使用和管理。
7.4.6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7.4.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12#煤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高低浓度组合甲烷传感器;瓦斯抽放管道应采用瓦斯抽放用传感器。
7.4.8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监控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h,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监控部门每季度测试一次备用电源工作能力。
7.4.9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宜推广使用传感器保护罩,但保护罩不得包裹传感器气室。
7.5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
7.5.1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7.5.2 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7.6 备件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7.7验收与报废
7.7.1 设备验收
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应认真做好产品开箱验收工作,仔细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外壳是否整洁,是否有碰伤、裂缝、凹痕及明显的变形等缺陷,铭牌标志是否清晰,并注意出厂日期、编号、制造厂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关联设备型号以及计量器具标识、防爆标识和本安标识和编号等是否齐全。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附件与备件是否齐全、有效。
所有资料验收后应归档,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7.7.2安全测控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