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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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各方面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现依据南京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从2014级新生开始试行(其他年级也可参照执行),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行为表现、学业状况、文艺体育活动、社会实践和公共服务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在此基础上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推荐毕业生就业以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检查、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授权学院团委学生会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测评工作。

各班级须成立综合测评小组,执行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章单项评分标准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和日常行为表现5分,学业状况75分,文艺和体育活动5分,社会实践和公共服务5分,科技创新活动10分。

第六条思想政治和日常表现满分为5分,主要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可按照相关事实提出修正意见和指令。

(一)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可以按照学生对待评奖评优的表现、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对班级事务的贡献程度、人际交往和谐程度等方面的情况酌情评定,此项表现满分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30%。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班级综合测评小组须按照公安部门、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其他院系、教务处、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学院团委学生会、其他辅导员或相关教职工作人员通报的情况,取消有关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表现得分:
通过网络或其他载体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通过网络或其他载体散布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参加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活动或参加各类非法组织;
通过网络或其他载体散布谣言或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
聚众闹事、酒后滋事对正常教学秩序等公共秩序造成冲击;
在各类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
在宿舍或其他教学办公场所使用违章电器;
盗窃他人或集体财物;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等群体事件;
伪造或变造考勤工具、活动记录;
以提出异议、检举为名实施无事实依据的“检举”;
其他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学业状况得分满分为75分,主要依据基础分(培养计划内课程的考试成绩换算)和加分项、扣分项计算。

(一)培养计划内课程的考试成绩即为各科成绩以学分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成绩的75%即学业状况的基础得分。

换算方法如下:基础得分=[(Σ(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学分数)/Σ学分数]×75%
其中,当年补考或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均按60分计。

补考或重修未通过按原考试成绩计,办理缓考者在综合测评之前未取得成绩按60分计。

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

(二)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在基础得分上直接加分,加分后超过75分按75分计:
学年成绩在班级前5名依次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大学英语四级通过加1分,成绩在500分及以上追加1分,在600分及以上再追加1分;
大学英语六级通过加2分,成绩在500分及以上追加1分,在600分及以上再追加1分;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三级以上加1分;
雅思、托福、GRE三者通过其中之一的加3分。

(三)具有以下情形,必须在基础得分上直接扣分:
计划内课程有不及格科目,每门扣2分;
第一学年后大学英语四级仍未通过扣1分;
第二学年后大学英语六级仍未通过扣2分。

第八条文艺和体育活动加分满分为5分,主要由早操出勤成绩(一年级和二年级)、文体活动的参与情况和文艺体育赛事的获奖表现组成。

(一)早操(满分2分)按2.0×出勤率计算;
(二)文体活动的参与情况加分如下:
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活动每人次2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文艺体育活动每人次1分;
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每人次0.5分;
(三)文体活动的获奖情况加分如下:
省(部)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赛事最高等级奖项加3分,次一等级奖项的价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75%,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或证书显示的最低等级;
校级文艺体育赛事最高等级奖项加2分,次一等级奖项的加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75%,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证书显示的或公认的最低获奖等级;
院级文艺体育赛事最高等级奖项加1分,次一等级奖项的加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75%,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证书显示的或公认的最低获奖等级;
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按同等标准加分;
各类文体活动中专门为个人设立的非获奖等级的荣誉称号,参照最高等级奖项加分。

(四)在各类文艺体育赛事中,非学生干部的组织者、工作人员、志愿者、啦啦队员等志愿者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加分。

(五)本条所述的文艺体育活动主要包括歌舞类、表演类、征文类、体育类、辩论赛、礼仪队、播音主持、舞台剧等集体活动或赛事。

(六)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等级的选拔类比赛,不得重复加分,但可以由参赛者本人确定最优加分办法。

第九条社会实践和公共服务活动加分满分为5分,主要由社会实践活动加分、学生干部加分以及其他公益性质的加分组成。

(一)社会实践类加分按照以下标准: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每人次加0.5分;
参加被指定的各类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每人次加0.5分;
在各类文艺体育赛事中,非学生干部的组织者、工作人员、志愿者、裁判员、啦啦队员等志愿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加分。

(二)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如下:
担任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的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具体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核定;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部长、校“青协”主席、校“科协”主席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具体由院团委核定;担任校团委副部长、校学生会副部长、校“青协”部长、校“科协”部长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具体由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核定。

其他校级社团的其他干部不加分;
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的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学生会副主席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团委书记意见核定;担任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副部长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具体由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核定;团委学生会各部干事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室依据各部部长意见核定;
辅导员助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意见最终核定;各班班长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具体由各年级辅导员核定;各班团支书、其他班委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各年级辅导员依据班长意见核定;
兼任上述两种及以上学生干部职务,只能加最高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参加其他公益性质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形式新颖、内涵丰富且引起良好社会反响的,或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每人次加1分;
为学院学生活动或其他公共活动提供有效技术支持或智力支持的,每人次加1分。

第十条科技创新活动满分为10分,主要由科技创新项目参与情况、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获奖情况、学术论文与发明专利情况组成。

(一)科技创新项目按以下标准加分: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的第一作者加10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项目的第一作者加8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获得校级、地市级或厅级科技创新项目的第一作者加6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申报上述科技创新项目未成功但具有相关申报资料或评选证明的第一作者加4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科研训练成绩为“优秀”的加3分,成绩为“良好”的加2分,成绩为“及格”的加1分。

(二)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获奖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国家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最高等级奖项加5分,次一等级奖项加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80%,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证书显示的或公认的最低获奖等级;
国内跨区域或省部级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最高等级奖项加4分,次一等级奖项加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80%,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证书显示的或公认的最低获奖等级;
校级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奖项加3分,次一等级奖项加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80%,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证书显示的或公认的最低获奖等级;
院级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最高等级奖项加2分,次一等级奖项加分为前一等级加分的80%,以此类推至奖章、奖牌、证书显示的或公认的最低获奖等级。

(三)学术论文与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加分:
发表SCI学术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加10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发表EI学术论文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作者加8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作者加6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发表在省级期刊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加4分,后一次序作者按照前一次序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作者。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科技创新活动可得满分:
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或更高等级奖项;
在“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三等奖或更高等级奖项;
在周培源力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及更高等级奖项;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类荣誉称号。

第三章综合测评加分凭据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和日常表现加分主要依据班级综合测评小组集体签字确认书面评分文件,扣分主要依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相关部门印发的正式通告、通告或处理意见,或者是辅导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学业状况加分或扣分主要依据教务办提供的原始成绩单,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出具的班级成绩排名以及学生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文艺和体育活动加分中,早操成绩主要依据学生会纪检部提供的早操出勤率,文艺体育活动参与情况加分主要依据学生会文艺部、体育部等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活动记录,文艺体育活动赛事获奖加分主要依据学生本人出具的由组委会颁发的证书。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活动加分,主要由学院团委社会实践部出具的活动记录,学生干部加分主要依据加盖公章的聘书或正式文件,公共服务活动加分主要依据服务对象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本人提供的活动影像资料、媒体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项目加分主要依据项目资助方发布的正式公告文件或加盖资助方公章的项目申报审批文件,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赛事获奖情况加分主要依据由主办方或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论文与专利加分的主要依据是论文(已见刊须提供期刊封面、目录以及正文,已录用但未见刊的需提供和加盖公章的录用函和版面费缴费凭证)复印件或专利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条各类活动记录、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遗失或暂未下发的,学生人应提供由主管部门、主办方、组委会出具的正式情况说明,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两个及以上成员签字后作为加分凭据。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参与综合测评工作的团委学生会干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如蓄意伪造、篡改活动记录,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综合测评资格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同时取消相关人员当年的综合测评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本人在综合测评工作中,提供假证书、假文件,经查实取消其本人当年综合测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具有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可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进行说明和解释,可对条例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对不符合实际的部分进行调整、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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