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规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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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
规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旅游局
•【公布日期】2004.08.06
•【字号】闽旅[2004]90号
•【施行日期】2004.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规作弊
处理办法》的通知
(闽旅[2004]90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现将《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规作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规作弊考生记录表(略)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规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地认定与处理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导考办”)负责全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及考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全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及考务工作的监督。

设立考点的相关设区市旅游局(导考办)负责本地考点的具体考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上报。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违规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组织考试的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八条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考一至三年。

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对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省旅游局导考办将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省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导游考试工作,并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考试结束后在收卷及密封试卷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而漏收试卷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导游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三条因导游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省旅游局导考办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导游考试的资格,并责成设区市旅游局对考点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省旅游局导考办处理。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作弊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考点对违规作弊考生逐一填写“记录表”,“记录表”经考点主考签字确认,由设区市旅游局(导考办)及考点巡视员签字认定并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报送省旅游局导考办。

省旅游局在考试工作结束后,将把对违规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通报至各设区市旅游局(导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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