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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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判决是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当事⼈到庭,⼈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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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宣告失踪,另⼀⽅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
1、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当事⼈到庭,⼈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
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
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3、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
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的公告期⼀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5、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下落不明,
6、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83条规定的送达⽅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式⽆法将诉讼⽂书送达受送⼈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般对缺席判决还是⽐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般会努⼒作原告的⼯作,希望其撤诉。
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离婚案件⼆审被告死亡怎么办
在民事、⾏政案件中,⼀⽅当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中⽌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或者继承⼈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的;
(3)离婚案件⼀⽅当事⼈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当事⼈死亡的。
三、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平等原则。
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是⼈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和⼥⽅利益原则。
这⾥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
毕竟从习惯势⼒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的家务负担、⽣理特点上讲,离婚后⼀般妇⼥在寻找⼯作和谋⽣能⼒上也较男⼦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
3.有利⽣活,⽅便⽣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产资料进⾏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产资料效⽤的⼀⽅;在对共同财产中的⽣活资料
进⾏分割时,要尽量满⾜个⼈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原则归⼀⽅所有,分得⽅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合法利益。
5.夫妻⼀⽅所有的财产,在共同⽣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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