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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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1、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 工;
2、未依法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 单位,未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3、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 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 用;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擅自改变消防设 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4、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能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 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1)工作中有哪些新、旧难点、疑点需要规范明确 的; (2)规范在执行中是否有例外; (3)规范尚无规定的,实践中又经常3.要与旧规范相比较,掌握了解有哪些修改、新增
的内容,为什么要修改、新增这些内容,执行中 会产哪些问题。
4.学习过程中对建筑共性、普遍的问题要了解其 他规范的对类似问题的规定,加深认识。例如防 排烟、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自动消防设施的设 置等。 5.要了解全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如何 解决?有关部门有哪些文件规定、解释或答复。 例如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用帘中门、规划审批手续 是否是消防审核前置条件、规范朔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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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中不定量或半定量条文的执行 执行中应综合考虑其它相关规定,做到合 情合理。 例如:《高规》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 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 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某40米高的建筑其登高消防车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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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范条文不明确或无规范可依时 可以参考相关规范对类似问题的规定,向 上级或规范管理组请示,按规定申请进行 专家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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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 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 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 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
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 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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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规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规范适用范围
2.规范条文规定还应执行的其它规范
3.关于对规范中有关“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理解。 这是编写规范标准的惯例;因为每个规范标 准适用的建、构筑物必须也要符合有关的国家现 行标准,就是防火设计也一样,如多层建筑防火 设计不但要符合《建规》,还要符合有关的供电、 供水、结构等国家标准,就是防火设计还要符合 专业规范中有关消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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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范围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法定代表 人、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 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和规划、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职 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凡发现重大火灾隐患 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和 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不受其岗位、职务 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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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设计缺乏人性化考虑
建筑的消防设计不但要符合有关规范,同 时更要考虑使用人的方便和管理。有的消防设计 把洗手间放在消防前室中,造成使用中防火门经 常开关而损坏;有的强调造型美观、用旋转楼梯 作疏散楼梯;有的平面布置不合理,疏散走道、 路线如迷宫,有的建筑入口处上部是玻璃幕墙而 未设防护挑沿、万一火灾造成玻璃破裂伤人;有 的疏散通道、楼梯能够自然采光通风的却封闭; 有的地下室能够平面疏散直通室外、却设垂直楼 梯到地面等等。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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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共性问题: 1.建筑的消防设计定性不妥造成,适用规范不正确。 国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标准(通常称防火规范), 有建筑类综合性的如《高规》、《建规》,也有设备 类的如《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同时还有专业规 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建筑工程形式多样、功 能综合等,所以建筑工程的消防定性经常难把握、有 争议;有的对防火规范不熟悉,因此造成建筑工程消 防设计适用防火规范错误,有的将应定性为高层建筑 的当作多层建筑,有的筑合地下建筑不是人防工程却 当人防工程进行消防设计等。今后不同使用功能组合 建时如何考虑建筑整体消防设计要特别注意。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 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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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 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 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 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 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 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 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 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 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 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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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的具体问题
1. 设计资料、数字与实际不符、未核对,
造成消防设计难以实现如 ,消防扑救面上有 树木、电线等障碍物、与周围建筑防火间 距实际不足、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车辆 转弯半径不足、市政供水、供电与消防要 求有差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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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计观念、技术手段、 消防设施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消防设计的观 念、技术、消防设施都发生质的飞跃,如 性能化消防设计、环保阻燃材料、高灵度 火灾探测器、新型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 系统、安全疏散系统设计等都得到广泛应 用,但有的建筑工程为省钱,消防设计应 付了事,许多消防设施可靠性差、造成使 用维护困难、有的甚至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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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高度。
1)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 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 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 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 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按设计地面至檐口 的高度计算。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 计算。但如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 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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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条文不正确
防火规范的条文大部分是对同类建筑的普遍约 束,提出基本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形态千变万化、 多种多样,规范不能也不可能制定的太具体、太详 细,因此有的建筑难以对号入座,在具体执行过程
中对条文理解会经常产生争议、有的理解不正确,
违背防火规范制定的本意,也有规范本身条文表达 不够清晰、明确,造成误解。如 2006 版建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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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执行防火规范应注意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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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阅读规范的条文及条文解释,宣 贯资料,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规范的精 神。 (1)制定的背景; (2)适用的范围; (3)主要内容; (4)特殊、疑难问题解释; (5)条文、规定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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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带着问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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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范条文中“应”、“宜”等用语的理解
规范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 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注: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17一1 (楼层位置),2014版在5.5.21—
1 中改为(建筑层数)。从实际情况调查此现象普 遍,设计、审查、施工、建设业主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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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握宽严不正确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执行防火规范必须严 格,宽严尺度有据。但实际上许多工程的消防 设计,该严不严、该宽不宽,有的强制性条文 不执行,有的规范没要求的又设计了等等;特 别是一些设计人员对业主的违规要求往往妥协, 明知违反防火规范也照设计。类似问题也很多 是对规范理解错误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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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定性
建筑有多种用途时定性
例如某五层多层建筑,其一、二层是商场、三至五层 为办公楼,整幢楼的性质如何定?某高层建筑共十层, 45米高,有二层是高级装修的宾馆,其它层是饮食、桑 拿、办公等如何定性?
3.建筑类与设备类、专业类规范的协调
4.消防管理法规与规范标准之间的协调 5.规范的朔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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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 2、擅自改变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 消防设计文件,降低消防设计标准; 3、设计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 筑材料、装修材料。
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
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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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 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户籍档案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均应建立建设工程消防 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每个建设工程应当在城乡规划部门 规划审批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同意时,建立相应 的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全面、完整地记录工程建设 过程,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 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由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管理。同时,在互联网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 身负责制管理系统,将建设工程从项目规划到竣工验收各 环节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有关单 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消防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以 及工程消防质量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规范实行之日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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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 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 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 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 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 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 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 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存在问题: 04 年 6 月 8 日《73 号令》发布时,已经消防 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因规范修改而不符合新规范要求的 上述(一)、(二)两种情况必须整改;而在新《建规》 06版,《高规》05局部修订版实行之前已验收合格但不 符合新规范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则不需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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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设计应注意的几亇问题
1.要熟悉国家工程消防设计标准,知其然还要知 其所以然。
2.要及时了解防火规范的“立”、“改”、“废” 动态。 3.要了解国内外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应用情况。
4.要善于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
5.要了解国内外同类建筑的消防设计、使用管理 及经验教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