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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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国有林场: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12月18日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批准所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四)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七)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生态优先、保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利用森林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增强民生福祉。

第六条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二)依据市、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本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宜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营林生产工作;
(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管理工作;
(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
(六)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七)依法依规开展本场机构建设、人事管理和党建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有林场建设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的基础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国有林场,不得随意改变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

第九条国有林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所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依照市和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编制本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发展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切实发挥规划的实际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大力加强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管护站点、集雨节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大林业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业科研试验,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增强国有林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坚持“场园一体、文化引领”的发展思路,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将全部或者部分区域建成森林公园对公众开放,加强森林生态文化建设,着力建设游憩文化、科教文化和营林文化三个文化体系。

第十四条鼓励国有林场采取托管、置换等方式管护周边集体林地,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管理,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划分管护片区,设立生态管护站点,配备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保持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国有林场林地,必须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十七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及地上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8年-2035年)》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林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加强防火道路等基础防火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组建护林防火队伍,万亩以上的林场,应当积极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预测预报及防治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经营范围内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加大对森林资源的巡查保护力度,发现有砍伐林木、侵占林地、捕捉伤害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确保国有林地“林地林用”的主体功能,严禁新增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等流转行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森林经营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科学营林理念,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更多优质森林生态产品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科学经营、积极发展,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稳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充分发挥森林多功能效益,实现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有关规划,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一般为10年。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完成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生产任务。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开展植树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及森林资源日常管护等活动,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森林经营成效监测体系,监测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定期评价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效果。

鼓励由社会第三方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定期对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分布及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场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可约谈被检查林场场长或分管副场长,要求其对监督检查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林场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对国有林场生态建设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林场场长年度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二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全面负责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场长依法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所属国有林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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