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5.28•【文号】国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2000年5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
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37号、38号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人员的参保问题。
对部分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的,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现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由3名以上当时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联合署名担保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按38号文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参保范围。
二、关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37号、38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37号、38号文件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37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改办参保;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38号文第二条参保政策参保。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之和计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国办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
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赣劳社养[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赣劳社养[2003]21号)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
港澳台企业的养老保险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2、关于农民工的界定3号文件中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包括事实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口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筹集3、关于缴费比例(1)正常缴费比例:正常缴费比例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
企业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按20%缴费,个人按8%缴费。
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0%。
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12%,帮工本人缴纳8%。
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20%缴费。
(2)低标准缴费比例:低标准缴费比例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
私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新设立的私营企业)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24%,其中企业按16%缴费,个人按8%缴费。
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16%,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8%,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16%缴费。
(3)原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低门槛”的18%的缴费比例自2003年1月起不再执行。
4、关于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为私营企业的,可以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为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企业用人相对减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要达到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最终实现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
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把这项“第一位的工作”抓紧抓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赣人社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部 门追 回损 失 的失业 保 险基 金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依 法 给予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二 条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人 民政府 根据 当地 实 际情 况 .可 以决 定本 条 例适 用 于本行 政 区域 内的社 会 团体及 其 专职人 员 、民办非 企 业 单位 及其 职工 、有 雇工 的城 镇个 体 工商 户及 其雇
关政 策 .指 导 国有企业 再 就业 服务 中心 按 照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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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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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会 同劳 动保 障 、民政部 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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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承担 的部 分 ,要及 时 安排 到位 ;应 由企 业 和 社 会 承担 的部 分 ,要督 促 其认 真 落 实 ,确有 困难 的 ,由 同级 财 政严 格 审查 后予 以保 证 。地 方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八月七日——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
第四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国家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会使城市贫困问题长期存在。
因此,作为应对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建设成一个随时准备向城市贫困人士提供援助,从而将城市贫困问题置于政府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的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同时,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制定一整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去规定各方的责任和权利,规范和调整有关各方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上的行为,以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目标。
从199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世以来,建立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工作就开始进行。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的增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步伐也相应加快,迄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全面的政策法规体系的雏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直接面对公众、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政府工作,因此,从一开始,与其相关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就得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格外关注。
因为建立这项制度的创意来自若干城市的地方政府,因此与这项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也首先出自如上海等地的地方政府。
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体系的形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的形成得力于三个方面的互动,这就是作为开路先锋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把握政策方向的党和国家以及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讲话和批示,最后一锤定音的中央层面的政策法规。
一下,将分3个方面来分析他们的作用。
1.地方性政策法规是开路先锋1992年上海市政府就开始酝酿和策划建立这项制度。
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的相关提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首肯以后,就开始着手制定政策性文件。
1993年5月7日,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社会保险局、总工会联合签署的《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出台并于6月1日开始实行,掀开了制度创新的序幕。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设区的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03•【字号】赣府发[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范围江西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实施步骤1996年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一)1995年年底,宜春地区、鹰潭市、新余市、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各地(市)确定进行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的县(市),经省政府确定为公司制改组的大中型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央、部队驻省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的企业和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市),应有80%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1996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有关政策规定为顺利地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外,明确以下政策规定:(一)在企业内部,取消原有的干部、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各种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2.07•【字号】赣劳社就[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2]9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和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的规定,为了做好我省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但劳动关系又尚未理顺,再就业还未落实,生活发生较大困难的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低保”衔接工作。
各地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2号文件的规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优先实施保障;将企业改制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作为保障重点,“那些面临破产或已经停产又远离城镇的中央和省属军工、矿山企业更是重中之重。
”各地务必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以企业的隶属关系划线,不得擅自提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条件,更不得将应保人员排除在保障之外,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都要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
二、切实加强工作联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及时提供民政部门所需下岗职工资料。
企业及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尤其是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联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1999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在精神,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贫目标承前启后的一年,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落实“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
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将对保证今后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切实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继续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为指针,根据中央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三二一”工作目标,在客观、全面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状和科学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什么
最低⽣活保障制度是什么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是会有低收⼊⼈群的,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存需要,政府设⽴了最低⽣活保障制度,满⾜最低⽣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活补贴。
那么,最低⽣活保障制度是什么?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最低⽣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均收⼊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活标准的⼈⼝给予⼀定现⾦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活保障线也即低保线。
对达到低保线的⼈⼝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活的做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衔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失业⼈员、企业离退休⼈员和在职职⼯,在领取基本⽣活费、失业保险⾦、养⽼⾦、职⼯⼯资期间,家庭⼈均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费、失业保险⾦、离退休⼈员养⽼⾦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额领取⼯资(最低⼯资)、基本⽣活费、失业保险⾦或养⽼⾦⽽造成家庭⼈均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下列三类⼈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1.⽆⽣活来源、⽆劳动能⼒、⽆法定赡养⼈或抚养⼈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均收⼊低于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员和下岗⼈员在领取⼯资或最低⼯资、基本⽣活费后以及退休⼈员领取退休⾦后,其家庭⼈均收⼊仍低于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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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就[2002]9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2-07
【实施时间】2002-02-07
【时 效 性】有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和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的规定,为了做好我省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但劳动关系又尚未理顺,再就业还未落实,生活发生较大困难的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
)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低保”衔接工作。
各地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2号文件的规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优先实施保障;将企业改制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作为保障重点,“那些面临破产或已经停产又远离城镇的中央和省属军工、矿山企业更是重中之重。
”各地务必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以企业的隶属关系划线,不得擅自提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条件,更不得将应保人员排除在保障之外,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都要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
二、切实加强工作联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及时提供民政部门所需下岗职工资料。
企业及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尤其是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联系。
有关企业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人数、名单、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供给所在地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统筹安排。
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民政厅的联系沟通,及时交流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群众,使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能及时按规定主动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联系落实。
三、各级劳动、民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党和政府这项“民心工程”做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反映。
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