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黔保监发[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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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黔保监发〔2010〕78号)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农机中心)、市(县、区、特区)农林牧(扶)局(农机中心),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的有关精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与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结合我省近年来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有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积极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和驾驶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全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重,依法依规,切实抓好拖拉机交强险各项工
作落实,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明确拖拉机机型界定标准
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各保险机构在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界定标准,不得擅自作出解释。
三、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
从2010年12月1日起,各保险机构在我省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费率标准:手扶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60元/台;盘式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交强险费率标准90元/台;整体式拖拉机按发动机缸数确定:二缸以下(含二缸)交强险费率标准750元/台,二缸以上交强险费率标准1560元/台。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拖拉机的核查,准确认定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
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内规定的拖拉机,各保险机构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或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举报。
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保险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服务水平。
要加强拖拉机交强险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对拖拉机交强险的了解,提高投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要严格执行车型费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拖拉机类别应按农机主管部门核发的拖拉机牌证、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要加强内部管控,对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不得拒保或推诿承保,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其他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承保条件。
各省级分公司作为第一责任机构,要将相关要求传达至各级经营机构,定期检查拖拉机交强险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为确保我省拖拉机交强险依法有序开展,保护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将对拖拉机交强险的经营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对不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各级农机主管机构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过程中,应认真登记拖拉机机型、发动机缸数等技术参数,严格把关,准确界定拖拉机类型,为各保险机构准确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提供依据。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内标准登记注册的拖拉机,一经发现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