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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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粤建城函[2012]916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城函〔2012〕916号)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环卫)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环卫)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资金方案的通知》(粤财工〔2012〕504号)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505号),为做好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资金方案》和《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验收办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粤东
西北12个欠发达地区市、县(市、区)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除从化市、增城市以外的65个欠发达县(市)和曲江、潮阳、澄海、潮南四区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村生活垃圾收集点。
补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已纳入《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申报材料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填埋场项目
1.各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一式2份。
2.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
3.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
4.申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批复。
5.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证明书,项目已经投入或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证明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
6.填写《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有各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一式2份。
7.当地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以当地政府或物价局的文件为准。
(二)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
1.各县(市、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一式2份。
2.各个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布局图。
3.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证明书,项目已经投入或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证明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
4.填写《申请表》,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一式2份。
(三)村生活垃圾收集点项目
1.各县(市、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一式2份。
2.镇所辖自然村的垃圾收集点布局图。
3.填写《申请表》,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一式2份。
三、其他要求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填埋场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和村生活垃圾收集点项目的申报材料由主管农村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分管农村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三)申报材料要求在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编:510045),申报正式文件报一份至省财政厅工贸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
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待申报材料齐备后再报。
附件: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