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评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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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环评发〔2014〕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具体要求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切实提高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结合全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清查、整治建设项目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总目标;以摸清已建项目、在建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
情况和健全管理档案为前提;以整治和化解建设项目涉及饮用水安全、人群环境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等环境风险隐患为重点;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久试不验、违规许可”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以集中解决一些地方环评审批时效差、质量低、违规多,以及普遍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为突破口;以落实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环保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为保障,依法加快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切实把建设“政府满意、业主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落到实处。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清查、限期整治“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
清查整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突出问题。
重点清查整治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变更未经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或者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产(运行)的突出违法行为。
(二)严格清查、限期整治在建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清查整治在建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发生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环境监理是否按要求开展等问题。
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等。
(三)严格清查、限期整治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行政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
清查整治环评审批环节是否存在违规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违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的项目,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项目,以及“越级审批”、“拆分审批”、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试生产批准环节是否存未履行变更手续、现场检查核查不到位、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保搬迁和区域替代未落实、环保投诉信访案件未结案即批准试生产等把关不严的问题;竣工环保验收环节是否存在现场检查不认真严格、未严格按照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和条件组织验收等问题。
(四)严格清查、限期整治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清查整治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以及有色冶炼、矿山采选等环境风险隐患大的建设项目。
重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是否编制规范、备案是否及时,环境风险应急设施是否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五)严格清查、限期整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清查整治建设项目入驻园区情况,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滞后和未开展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督促尽快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函督促,着力推进行业规划环评、区域规
划环评工作。
清查整治环保系统环评、环监、监测、监察等各部门在项目管理中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六)严格清查、限期整治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清查整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等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文件编制中存在的编制质量差、弄虚作假、监测周期长、数据审核不严格等问题,在技术服务中存在的借用资质、收费不规范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4月中旬-6月底)
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县(区)环保部门对辖区所有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督促所属县(区)环保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汇总调查摸底有关情况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督查整治(7月―完成整治任务)
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县(区)环保部门,对所属县(区)区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对清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记录;对下达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督促其全面落实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清查中要逐企业、逐项目、逐行政许可文件、逐环保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清查。
2014年年底前各市(州)所属一半以上县(区)须完成清查整治工作,201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省环保厅分片分组派出督查组对各市(州)环保部门清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验收总结(10月―通过专项验收)
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对已完成清查整治工作的县(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省环保厅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完善有效遏制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环保厅分管厅领导总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省环境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可参照省厅做法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实施,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有关科室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要扎实抓好落实。
按照部署的时间、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和困难,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要明确责任分工。
要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互不推诿,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现环境违法不予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厅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要按时报送信息。
调查摸底情况、整治验收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环监处),并同时上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系人:冯吉春************
环境监察处
联系人:马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