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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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2012-08-15 16: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
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
(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②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③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

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

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必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十三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筑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建城市综合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时,建筑密度指标可增加5个百分点;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时,其基底面积可按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1/4增加,但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5%。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建设项目用地未
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六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三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则申请改造。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应急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
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一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

⑤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

⑥建筑高度35米以下的小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米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

(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1控制,二、三、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1.2系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

(二)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

(三)四分区以内的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和滨水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

第二十四条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

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③点式高层住宅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④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毗邻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仍按表5—1执行。

若捐建公共绿地并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按以下标准后退绿线:
(一)多低层长边、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3米。

(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上述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注: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详细规划规定,且不得小于12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第三十条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

雨蓬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3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六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第三十四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三十五条中央商务区的各类建筑后退临街道路红线均按表5—2内多层建筑后退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鼓励商业建筑修建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

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二)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要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空中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七章绿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表7规定控制。

②居住兼容商业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时,绿地率按表6 -1的0.8
倍系数计算;
③商业兼容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时,绿地率按表6 -1的2
倍系数计算。

第三十九条商业用地兼容居住项目必须在作为裙楼的商业建筑屋顶进行绿化,商业建筑屋顶的绿化面积按30%折算为绿地面积。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临宽度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临街未设置商业时,其临街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围墙外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

第四十一条居住用地或居住兼容其他用地,应临街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集中绿地的长度不小于20米,进深不小于8米。

(二)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三)集中绿地应设置在小区围墙以外,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对外开放。

第四十二条居住用地的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应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立体坡地式绿化。

第四十三条东坡湖、岷江等水域两侧的绿地宽度不得小于30米,古木名树树冠周边宜留出半径不小于10米的保护绿地。

第四十四条新建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新建公共绿地时,在公共绿地中设置体现眉山特色的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景观应尽量采用四川园林风格。

第八章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必须配建幼儿园,幼儿园临街单独设置,同时考虑对外服务,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规模按表8—1的规定控制。

发项目,必须为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的社区用房(含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社区用房设置在底层或二层,且临街设置或单独设立对外通道。

社区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其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

第四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最小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当面积达到600平方米时可不再增加。

第四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健身活动场地(包括老年儿童活动场地),健身活动场地可分处设置,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地规模按表8—2的规定控制。

行建设)、室外报刊亭。

文化活动室规模按表8—3的规定控制。

(库)。

位。

②地下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

地面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

居住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自行车库应方便停放,自行车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

③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

④本表小型乘用车位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米×5.3米。

⑤住宅小区内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子母车位),非标准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2米×4.8米。

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街设置。

第五十一条新建中学、小学在主出入口附近的学校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停车位不少于50个。

第五十二条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平均一个车位种植2棵树(胸径不小于15厘米)时,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对内公共厕所,规模按表8—5的规定控制。

共厕所和垃圾地库,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公共厕所要达到国家Ⅱ类标准,垃圾地库为封闭式并配备 6 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地库门净高 4.7 米,净宽大于4.2 米;内墙 1.8 米高度以下须贴内墙瓷砖,并设置冲洗和污水排放设施,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道;库前具备 12 米×12 米的垃圾车调头场地(含市政道路)。

对外公共厕所和垃圾地库与居住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第五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治安用房,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变电箱(室)、公共文化等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按雨、污水分流进行设计,要与城市雨、污水管道实现有效对接。

第九章城市风貌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应融合城市设计概念,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

新建建筑应将建筑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实景嵌入,按照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原则确定建筑的高度、色彩、样式等,并符合城市天际线设计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及色彩应符合《眉山城市风貌控制规划》的规定。

建筑方案的立面图上应标明外立面材质、色彩、色卡编号,建筑色卡按国家建筑颜色表示方法(GBT 18922-2008)标准执行。

眉山城区建筑主色调:墙面为米黄色、坡屋顶为红色。

第五十九条多低层住宅建筑采用全坡屋顶。

高层住宅建筑鼓励采用点式建筑形式,屋顶采用新颖、美观、简洁的构架设计,并对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进行美化处理。

第六十条为了形成建筑高低错落、高层建筑相间、滨水区和城市干道开敞的城市天际线,避免建筑等高、等距的机械排列,当滨水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低)层建筑,多(低)层建筑应临滨水布置,高层建筑应远离滨水区布置,并留出纵深的视线通廊;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且≤3.5时,应将1/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多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应大于高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宜以一幢(组)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制高点建筑与地块内其他建筑的高差比不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六十二条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城区内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临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40米。

第六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必须由两家以上甲级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不少于2套的设计方案。

第六十四条城市建筑设计要充分融入东坡文化元素,形成眉山建筑特色。

第六十五条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2.8—3.6米范围内,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2层以内)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住宅小区及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宜设置集中商业,不得沿街布置底层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层高不大于6.1米,商业用房的门厅、中庭几层通高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住宅阳台(包括各种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室内花园、空中花园、花池等空间)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外边缘围合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应小于2.1米。

第六十八条飘窗要沿窗内侧设置防护栏杆,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第六十九条点式建筑在转折处因结构需要确需设结构连接板的,结构板应设于建筑外墙外侧,且不能与室内连通。

当结构板宽度和进深均不大于2米时,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宽度或进深大于2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墙体三面围合的镂空空间,以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住宅相应层数的建筑面积。

第七十条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要结合立面设计统一隐蔽设置,冷凝水采用有组织排水,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空调室外机的搁板位置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空调板长度不大于1.5米,进深满足空调室外机存放空间,但不能大于0.7米。

第七十一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
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七十二条在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和风貌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设置为绿化、地面铺装、休息座椅、居民健身设施等,作为开敞式公共活动空间,严禁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架空层配套设施和装修要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十四条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应美观、新颖,造型、装饰要与所在区域的风貌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采用高档外墙装饰材料,禁止采用外墙涂料。

临30米及以上道路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商业建筑、其他建筑的商业部分的建筑外立面采用铝塑板、石材等中高档装饰材料进行装饰,外装饰施工前,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确认外墙材质、色彩,并留样备查。

第七十五条 30米及以上道路临街面的建筑应公建化,不得设置有碍城市景观的锅炉房、厨房、卫生间等设施,临街住宅阳台必须封闭。

在眉州大道、东坡大道、岷江大道、三苏大道及沿湖沿江等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置汽车洗车、修理、4S店、建材销售加工等对市容市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业态和设施。

第七十六条城区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合理布局,规范整洁;沿街店面招牌设置与市容市貌相协调,体现城市文化内涵。

第七十七条底层商业店铺临街面尽量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经规划审查确需设置的,空调室外机底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且要做好空调室外机和排水的隐蔽措施。

第七十八条城市沿街围墙必须采用植物、栅栏等形式,营造透绿透景的城市开敞空间。

第七十九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控制要求。

第八十条以下项目应进行光彩工程设计:城区内30米及以上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城市滨水区两岸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光彩设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时报批。

第十章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
第八十一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道路交通、市政、防灾、道路绿化等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5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省道103线不得小于9.5米。

第八十二条申请道路开口通行机动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确需开设的,应由规划、建设、交通、城管、消防部门共同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一个建设用地项目临同条道路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优先在低一级道路上开口。

在主、次干道开设出入口的不得断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隔离带(栏)。

(二)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的,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干道的,开口的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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