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互联网+”思维 破解出口骗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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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互联网+”思维破解出口骗税难题
[日期:2016-05-18]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者:朱江涛
——兼论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当前,随着我国出口产品退税率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监管便利化服务措施全面推行,出口骗税违法活动又呈多发易发之势,严重扰乱了外贸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出口骗税违法活动,一直以来,国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加防范,重拳打击,但时至今日为何仍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并有蔓延迹象,很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本文试图在分析近几年出口骗税活动发展情况、解析骗税产生原因、剖析防打骗税工作困境的基础上,着力探求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的治本之策。

一、当前出口骗税违法活动的态势、手法和特点
为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多次联手,共同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出口骗税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果。

但从各地发现涉嫌出口骗税问题和查结的案件来看,出口骗税违法活动仍很猖獗,形势依然严峻。

(一)发展态势
总的来看,当前出口骗税违法活动仍处于多发易发阶段,并呈上升趋势,具体表现在:
1、案发数量日益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

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查处骗税犯罪案件163起,涉案金额7.61亿元。

2013年172起,涉案金额92亿元。

2014年278起。

2、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出口骗税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出口骗税个案由过去的几百上千万元发展到目前的动辄超亿元。

如2012年“闪电1号”专案查处的深圳市腾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多家并利用相关出口企业虚构出口业务,涉嫌骗税3.35亿元。

近期破获的河北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假报出口4.5亿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

3、骗税主体更加多元。

从查处的骗税案件看,过去从事骗税违法活动更多的是一些私人企业或民营企业,但现在有些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也开始被不法份子作为骗税平台,共同进行骗税。

继外贸企业之后,生产出口企业也成为骗税的多发地带。

掌握真实出口货物信息的货代公司、报关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也频繁参与骗税。

4、作案区域日趋广泛。

人为拉长骗税作案链条,经过多个中间环节“洗票”,涉及的企业多、区域广。

不仅有沿海的一些出口企业,而且延伸到内地多个省份不少的供货企业,覆盖面很广。

同时,骗税活动也由过去的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向内陆甚至边远地区蔓延,如江西、湖南、四川、河北、新疆等地也都陆续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灾区或发生出口骗税大案要案。

5、违法手段更为高明。

骗税手段由过去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单证形式真实合法、信息比对准确无误、生产出口业务虚实结合或虚大于实的“真票、真单、有货、有资金流”转变。

在出口供货环节,不法份子自行成立或控制的生产企业往往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用来掩盖大量虚开发票金额,在出口环节则与不法货代公司或报关行相勾结,在代办货运和报关前就冒名顶替,以骗税企业的名义将他人的货物报关出口,骗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应的电子信息,手段越来越高明、方式越来越隐蔽、欺骗性也越来越大。

(二)主要手法
从查处的案件看,当前骗税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营出口、虚大金额。

骗税企业本身拥有出口资质并自行开展出口业务,在其出口货物报关时,利用海关对一些出口货物数量或价格查验率不高的空子,采取多报数量或高报
价格等方式虚大出口金额,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如广州市查办的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高报出口货物价格,将隐瞒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移给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900多万元。

又如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2012年2月通过国际邮递业务将普通的维生素以“青蒿素”药品出口,高报价格一倍以上,骗取退税160多万元。

2、买单配票、偷梁换柱。

骗税企业本身并没有货物出口,而是通过社会上的一些“中间人”,这部分“中间人”往往是在一些货代公司或报关行从事代理业务的不法份子,他们掌握有真实出口业务但按规定又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如小规模纳税人、“三来一补”企业出口信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货代公司的一些不法业务人员帮助骗税份子偷梁换柱,以骗税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出口,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应的电子信息。

通过与所谓的供货企业签订虚假供货合同,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开票费用,向其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单配票完成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骗税。

如2012年查处的四川斯来福贸易有限公司就是采取这种骗税手法,骗取出口退税2337万元。

3、假扮自营、违规申报。

骗税企业在整个出口过程中不见外商,也不见国内供货商,只负责办理外汇核销、申报退税等事项,出口业务接洽、出口商品国内采购、报关出口等出口业务流程全部由“中间人”完成。

如上海通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采取这种手法骗取出口退税1367万元。

4、低进高出、循环周转。

骗税企业进口某种货物时少报数量或低报价格,进口后在国内进行简单加工或不作任何处理后又将这批货物出口,并在报关时多报数量或高报价格。

进口时偷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时则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这些货物重复进口和出口,循环周转。

如2012年查处的上海东浩新贸易公司2011年出口的15笔染色布就是采取这种方式,骗取出口退税1349万元。

5、产品内销、出口买单。

骗税企业将自产或从其它企业购买的货物在国内不开票予以销售,通过瞒报销售收入进行偷税。

同时,对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又通过社会上不法份子掌握的他人出口信息,以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买单,套取以本企业名义出口的海关签发的货物报关单及电子信息,并伪造相关的出口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出口退税。

不仅偷逃国内销售环节税款,而且骗取进项退税。

近期北京国税部门就破获了一宗此类案件。

目前出口骗税的作案手法虽然有以上几种类型,但最主要、最流行、最普遍、最隐蔽的还是买单配票、偷梁换柱的方式。

骗税份子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或“三来一补”企业出口货物不能退税的政策空子,从货代环节开始就将他人出口货物以自已的名义造假报关,在取得海关出具的出口单位为骗税企业的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电子信息也为骗税企业名称)后,伪造内外销合同、订仓、运输单据和货运提单等一系列资料凭证,并购买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形成一整套资料齐全、凭证合法、内容准确、信息相符的出口退税单证,进而向税务机关申报骗税。

如果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或评估时没有心肺现疑点、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函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出口骗税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也无举报,这种骗税行为根本就很难发现。

其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①骗税企业通过不法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社会上的“中间人”向有货物出口但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和个体户购买出口信息。

②、③骗税企业分别与境外客商和出口供货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④骗税企业以自已的名义将他人的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买单)和电子信息。

⑤、⑥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虚构出口货款结算。

⑦骗税企业向上游供货企业购买虚开的专用发票(配票)。

⑧单证配齐后,骗税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操作流程如图所示:
(三)基本特点
从骗税份子实施违法活动的过程看,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成员专业化。

不法份子中间既有熟悉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人员,又有了解报关、货代、结汇等工作流程的人员,还有掌握退税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的人员。

2、经营产业化。

出口骗税企业(团伙)组织体系健全,内部分工明确。

有的不法份子负责非法购买报关单或外汇,有的负责非法购买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负责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骗税事务。

环环相扣、步步为营、单线联系、互不交叉,形成一条完整的骗税犯罪网络。

3、运作信息化。

不法分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QQ、短信、微信等方式相互联系,主犯幕后操控,普通成员露面联系操作买单配票业务。

不法份子往往拥有多个身份和银行帐户,采取网银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并与地下钱庄相勾结进行购汇。

发票开具信息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虚开好的发票则通过快递公司送达。

4、方式隐秘化。

无论是通过偷梁换柱方式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还是通过“中间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抑或通过地下钱庄搞假结汇,不法分子的操作手法都非常高明、隐蔽,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犹如雾量看花,很难察觉。

如在出口环节以少量的真实出口货物掩盖大量的虚报出口、通过冒名顶替手法假借他人货物出口套取合法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电子信息;在供货环节通过租赁厂房、雇用少量生产工人并购买部分简单设备,造成有一定生产能力假象来掩盖真票虚开不法行为。

这些违法活动涉及的购货合同、出口合同一应齐全;资金流、票据流相互一致;用于申报退税的纸质单证种类齐全、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从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的角度根本看不出任何疑点,丝毫没有破绽。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出口新业态蓬勃兴起,对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传统外贸业务面临的骗税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外贸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又给防范出口骗税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出口骗税活动多发易发原因分析
出口骗税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骗税与反骗税的视角分析,主要有:
(一)从骗税分子角度看,出口骗税活动是一项收益大、风险小、成本低、获利快的活动,因此,不法分子趋之若骛,乐此不倦,极易产生示范、连锁效应,导致有些不法份子将其视作一个能够快速致富的产业来经营。

1、收益大。

当前,我国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已达13.5%,电子、服装等产品的退税率为17%,不法份子骗取出口退税往往选择一些体积小、价值大、退税率高、的产品为道具,一旦得逞,在扣除按开票金额5—8%购买虚开专用发票和按3—4%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费用后,可获取5—8%的毛利。

如果不法份子在上游供货环节自营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开收购发票,并通过多个中间环节洗票后再虚开专用发票,出口骗税的毛利率至少在10%以上。

由于存在高收益,驱使不法份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风险低。

由于不法份子作案手段高明、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因而被税务机关或海关发现的概率相对偏低,有的即使被税务机关发现线索疑点,但查实的难度大、成本高,最后被定性为骗税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更小。

由于风险低,不法份子作案更加疯狂。

3、操作易。

出口业务虽涉及的环节多、单证多、手续多,但只要极少数骗税骨干份子熟悉和掌握与出口退税相关的主要业务,操作起来并不难,尤其是采取“买单配票”骗税手法,不法份子如果有办法搞到真实合法的“一单一票”,其他退税资料都可自行编造。

4、获利快。

不法份子骗取出口退税从谋划、实施到得逞,所费时间并不一定要很长。

即使是新注册一家外贸公司或租赁开办新的小型生产出口企业,骗税周期快则几个月,慢则1—2年就可完成。

事成之后,不法份子往往以注销开办公司或工厂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或稽查。

有的则到异地注册新的公司,重操骗税旧业。

(二)从反骗税职能部门来看,税务、海关和外汇等部门之间缺乏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监管互动、快速应对、共同防治的科学严密的信息平台,监管不紧密、不及时、不到位,让不法份子有空可钻、乘虚而入。

而税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不够顺畅有力,又使打击骗税工作经常陷于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打击难的困境。

(1)从税务部门来说,一直以来,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从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由于货物出口涉及的中间环节多、监管部门多、信息不对称,使得税务部门在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中感到十分困难。

一是发现难。

为了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税务部门开发应用了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系统,对出口额或退税额等指标增长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为躲避税务部门监控,不法份子往往将其口额或退税额等评估指标人为地控制在预警值内,并在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等方面构成正常现象,尤其是
不法份子采用偷梁换柱、买单配票方式骗税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准确予以发现更是难上加难。

二是取证难。

税务部门即使能及时发现骗税疑点或线索,由于货物购进和货物出口“两头”
在外,要取得相应的证据也很难。

一方面,在货物出口环节,不法份子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和电子信息都是由海关签发提供的,事后海关不可能出具报关单和电子信息是虚假的证据。

另方面,在货物购进环节,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了抄报税、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有货物购销合同、货物购销业务有资金通过银行结算,特别是有些供货企业开票后注销,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核实其发票是否虚开。

再加上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往往不在同一地区,退税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均去实地外调取证。

(2)从海关部门来说,货物报关出口是出口退税的必经环节和必要条件。

目前,不法
份子在出口环节套取出口业务虚假的报关单并不难。

一是海关推行通关便利化服务举措后,对出口货物开箱查验率大幅降低,不法份子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虚假报关出口成功的几率明显提升。

二是大多数出口企业均委托货代公司订仓、报关行代理报关,不法份子往往利用其中的一些不法中介代理机构,将不需要或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企业的货物,以骗税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套取出口单位名称为骗税企业的海关报关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

海关如果不查验货物提单,就难以发现报关出口企业并不是真正的货物出口企业。

三是现行规定企业出口报关需要取得出口经营权,而许多小微企业往往难以取得出口经营权,其货物出口只能通过其它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从而给不法份子买卖出口信息进而套取报关单及其电子信息提供了机会。

(3)从外汇管理部门来说,过去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以证明其货物出口有真实外汇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份子要骗税就需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来虚构出口结汇,这给骗税活动增加了一些难度。

目前,国家取消了出口货物外汇核销规定,不法份子骗取出口退税变得相对容易。

(4)从公安部门来说,公安经警力量严重不足,侦办骗税案件耗时费力,同时,查办
出口骗税案件环节多、专业性强、证据要求高,尤其是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骗税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要求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不予立案。

然而,税务部门囿于自有手段很难取得完全满足公安机关要求的证据,更多的还是一些涉嫌骗税的初步证据,因此,对税务部门移送的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多数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拥有侦查手段的特殊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出口骗税违法活动普遍存在打击难的现象。

(5)从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对出口骗税案件的审判定性要求有完整的证据链。

由于骗
税行为涉及的环节多、空间跨度大、事过境迁,税务、公安机关在事后查办过程中有些证据往往难以取得,特别是用于骗税的货物已经离境,海关已出具了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想取证不法份子假报货物出口非常困难,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即使税务、公安部门出示了出口企业利用虚开发票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但因无法同时提供其假报货物出口证据,形成所谓完整的出口骗税证据链,因而有些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往往按虚开发票行为或偷税行为来定性处理。

出口骗税案件定性难,严重削弱了运用严刑峻法打击骗税份子的力度和效果。

三、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的治本之策
当前,税务、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在防范与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中,花了不少气力、采取了许多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遇到的困境仍然很多,挑战依然巨大,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更加任重道远,迫切需要重理思路,再探新策,以求破解长期困扰我们的出口骗税之难题。

(一)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面临的困境
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现行法律有关条文和司法解释不利于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定义出口骗税是“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定不法份子骗取出口退税,往往固执于必须有证据表明其货物有虚假出口,而目前不法份子骗取出口退税更多的是假借他人出口货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出口,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合法真实,从报关单上很难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虚假,再加上现行海关对出口货物查验率很低,不法份子虚报其出口货物品名、价格、数量的现象也难以发现,因此,要想事后取证不法份子货物出口有虚假几乎不可能,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期望通过司法审判机关将案件定性为骗税,以增强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还很困难。

2、当前的监管治理模式难以有效遏制出口骗税活动猖獗势头。

当前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是以税务部门为主导、以申报信息为基础、以审核评估为抓手、以函调协查为手段、以专项打击行动为震慑的治理模式。

事实证明,这种治理架构虽能取得一定成效,但很难适应当前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日益专业化、智能化、团伙化、产业化、隐蔽化的新趋势、新特点。

概而言之,就是这治理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涉及出口退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未能形成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格局、没有抓住出口骗税问题产生的要害,实施釜底抽薪,因而效果不佳。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通过预警评估信息系统即使筛选出有买单配票疑点的骗税企业,但由于骗税企业在报关出口前就开始买单,将其它出口企业不需要或不能退税的货物以自已的名义报关运作,因而海关签署的以其名义出口的报关单形式上是真实合法的,其电子信息与纸质关单信息也完全相符。

退税部门如果不核查海运提货单,找到出口真实货主,根本就不可能发现骗税份子在出口环节造假,而要通过事后逐个追踪集装箱号来寻找核实提货单上载明的真实货主,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往往难以如愿。

对出口企业涉嫌虚开配票问题,目前退税部门主要是向出口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发函协查,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来核实定性。

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在受托协查的税务部门展开调查时,供货企业早已注销,疑点无法予以核实。

3、在现有税务管理手段和出口形势不振的双重约束下,退税部门要兼顾加快退税速度和有效防范骗税面临两难。

当前,税务部门在日常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时,经常会发现许多骗税疑点。

为防范出口骗税风险的发生,现行对疑点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发函协查来进行核实,因此,发函数量相对比较多,碰到情况复杂时回函的时间也可能延长,尤其是有些疑点因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排除,必须多方核查,这就势必影响到出口退税办理速度。

然而,在目前外贸出口形势不十分景气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希望税务部门不断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税务部门由此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出口骗税风险日益加大,必须严加防范,对发现的骗税疑点在未能完全排除前应暂缓办退,以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另方面,又要不断加快退税办理速度,以支持出口企业的经营发展,做到鱼与熊掌兼得,实属不易。

4、税务部门单方面定性出口骗税案件极可能诱发行政诉讼风险。

如前所述,对税务稽查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时定性的骗税案件,司法审判机关可能不一定认同。

如果税务稽查部门按骗税定性案件,并对出口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一旦出口企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税务部门极有可能败诉,从而面临较大的执法风险。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规模已突破万亿元大关,2014年达11329 亿元,增长7.7%,超过了当年国内增值税收入7.1%的增幅,占同期国内增值税收入的36.6 %。

随着我国大范围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水平,出口货物监管便利化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如海关实行无纸化通关试点,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出口结汇核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断扩大,不法份子从事出口骗税违法活动的获利空间更大,约束性条件日趋减少,利益驱动不断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挑战更加巨大。

(二)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必须转变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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