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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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选址人员管理工作,提高选址人员管理水平,保障选址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确保选址人员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和政治品质,满足本单位工作和岗位要求。

第三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励人才,激发潜能,有效调动选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注重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审,促进选址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和
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强化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实行岗位聘用和退出制度,加
强岗位任职资格审查和工作绩效考核。

第六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规范信息公开,提供必要的人事政策咨询和服务,保护选址人员
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严格保守选址人员个人信息,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切实维护
选址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保障选址人员管理工作的科
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第二章选址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选址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和
敬业精神。

第十条选址人员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
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选址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和团队协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执行能力。

第十二条选址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信息技术应用能
力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选址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和抗压能力,具有良好的危机处理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第三章选址人员的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合理确定选址岗位需求和选址人员构成,及时调整选址人员数量和结构。

第十五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配置,充分调动选址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岗位需求和选址人员特长,合理分配选址任务和选址资源。

第十六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和公平竞争,坚持不拿党和亲情、不唯学历、唯贤以举、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学历学位结合和职称技能结合,综合评价选址人员学历学位和职称技能,倡导选址人才多元化和多职化,实行优势互补和队伍稳定。

第十八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试用期和聘期管理,严格按照选址人员管理制度和合同规定,认真执行试用期程序和聘期程序。

第十九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薪酬福利和保障服务,落实薪酬福利和保障服务标准,及时发放薪酬福利和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根据选址人员特点和工作需求,设计培训计划和评估方案,不断提高选址人员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选址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选址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奖惩机制,保障选址人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纪律管理和激励机制,明确选址人员职责和权利,规范选址人员行为和激励表彰,促进选址人员自律和团队凝聚。

第二十三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纠风正气和廉洁自律,防范选址人员违纪违法,加强选址人员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提高选址人员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

第二十四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和危机处理,加强选址人员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保障选址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工作场所秩序。

第五章选址人员的退出程序
第二十五条选址人员退出应当经过程序合法、程序有序、程序公正,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址人员退出应当实行程序申请和程序审批,根据选址人员个人意愿和工作要求,实行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明确程序申请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七条选址人员退出应当实行规范退出和人性关怀,加强选址人员辅导和关爱,保障选址人员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选址人员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选址人员工作环境应当良好、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办公条件,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和优越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选址人员工作环境应当规范、整洁、安静,禁止吸烟、聚众狂欢、大声喧哗,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家园。

第三十条选址人员工作环境应当科学、合理、人性,减轻选址人员精神压力和身体负担,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休闲娱乐,保障选址人员身心健康和工作愉快。

第七章选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保障选址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选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选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保护选址人员的合法利益,尊重选址人员的合法意愿,保护选址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三条选址人员管理应当维护选址人员的合法权利,保护选址人员的合法权义,维护选址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单位人事部门,如有其他情况,另行公布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有关选址人员管理的规定和实践,不符合本制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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