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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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的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预算收入由四部分组成:即税 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家资产收益、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 (1)各项税收。(2)企业亏损补贴。 (3)该烧油为烧煤专项收入。 (4)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6)专项收入。 (7)教育附加收入。 (8)债务收入。 (9)债务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增列偿债资金。 (10)其他收入。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2、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4、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5、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限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 2、行政处罚由授权组织实施 3、行政处罚由受委托组织实施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实施机关
(1)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 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3)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 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4)该条例还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 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以送。
2、罚款 所谓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 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 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是指行政 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违法者因实 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4、责令停产停业 所谓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管 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期限内剥夺 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权利一种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所谓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 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依法实施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 剥夺其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 制度讲解
主讲:刘希海 兵团经济技术管理学院
课程目录
第一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二讲: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 及其行政责任 第三讲: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 及其行政责任 第四讲: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 及其行政责任 第五讲: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 及其行政责任 第六讲: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 及其行政责任 第七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八讲:《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条文讲解
(三)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的组织机构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
2、预算收入的执行
预算收入的执行,是指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海 关等财政收入征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以不同方式将 款项缴入国库的过程。 (1)就地缴库。 (2)集中缴库。 (3)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3、预算支出的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各管辖区内 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具体而言,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 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以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 辖权。指定管辖的前提是“管辖发生争议”。
6、行政拘留 所谓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 管理处罚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7、其他行政处罚 所谓其他行政处罚,是指除了上述六种行 政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例如:条例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 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处以 核减或者停止投付工程投资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1、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的事实,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证、公开的原 则
(一)预算管理体制
3、我国的预算体系是五级预算体系:中央财政预算;省级 财政预算(包括省、自治区、之下是人民政府预算); 地市级政府预算(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预 算);县级政府预算(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预算);乡级政府预算(包括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预算)。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自行使审查、 批准预算、监督执行等职权。 5、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 决策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 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 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具体组 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 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1、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 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 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 管理的各级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 加收入。 2、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遵循以下规定: (1)严禁将预算资金转到预算外。 (2)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规模。 (3)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建立预算外资金决算管理制度。 (5)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 (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4、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程序 (略)《读本》213页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 存款划拨抵交罚款序
(1)关于调查的要求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与行政 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 查。 (2)关于调查结果的审查 (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4)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
预算支出的执行,是指财政主管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将 财政资金发放到各部门的过程。 (1)划拨资金。 (2)限额拨款。
(三)预算的执行 4、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的任务
(1)各级政府的义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 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 预算收入,支持政府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义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 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 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3)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义务。必须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 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4)财政部门的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伯父预算支出资 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一)行政出的概念
1、概念:所谓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所给予的一种 制裁。 2、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 式。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讲 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 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预算冠是我国财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 度,条例规定的很多违法行为都与预 算管理的法律有关。该条例涉及到的 有关预算方面的违法行为是预算法的 细化和具体化,同时条例还规定,对 这些违反预算管理法律的行为,除按 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罚和处分外,还要 按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 (1)查明事实 (2)告知程序 (3)维护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 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 第二、有法定依据 第三、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手续: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 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简述
(一)预算管理体制
1、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预算活动中关于建立预算级次、 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 的一项制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建立在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础上的预算管理体制。 2、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 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 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 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 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 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 付制度。
(二)预算收支范围 2、预算支出的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预算收入由六部分组成:即经 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 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2)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3) 增拨企业流动资金。(4)地质勘探费。(5)工业、交 通、商业部门事业费。(6)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 业事业费。(7)城市维护建设支出。(8)文教科学卫 生事业费。(9)抚恤和社会救济费。(10)社会保障补 助支出。(11)国防费。(12)行政管理费。(13)公 检法司支出。(14)武装警察部队经费。(15)外交外 事支出。(16)对外援助之处。(17)支援经济部发达 地区的发展基金。(18)教育费附加支出。(19)政策 性补贴支出。(20)税务等部门事业费。(21)国内外 债务还本付息支出。(22)其他支出等。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3)要求行政赔偿权。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所谓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告捷,使其 认识错误不再重犯的一种处罚。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执收单位有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财 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
第一讲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2004年11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 427号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我国行政处 罚法是该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 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 罚时,适用的处罚程序,除依 照该条例外,还要依照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 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与两次以 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1)责任年龄 (2)责任能力
3、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与刑法合并使用 5、追责时效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