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申报计算机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1.25
•【字号】苏国税发[1996]33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33号1996年1月25日)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9号《关于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凭证必须按要求录入计算机申报退税,进行审核。
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指报关单放行日期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
对没有放行日期的报关单,各企业应到海关补签,否则一律视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处理。
二、对1995年7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7月1日以后申报退税的,仍按照原办法办理申报。
三、出口企业计算机申报退税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对实行集中录入地区各出口企业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根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以及消费税
《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分别填报《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4分。
2、根据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一式4份。
3、根据以上登录表填报《出口退税单证审核汇总表》一式4份。
4、根据各种单证凭证装订封皮上的装订说明分别把各种单证装订成册,登录表第一联装订在前,并保证登录表上的序号、内容与原始凭证装订的顺序和内容一致。
5、出口企业由于调整计量单位等原因对海关商品代码进行扩展时,还应填报“商品扩展码明细表”(见附件)。
6、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单证资料。
(二)对实行分散录入地区各出口企业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将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以及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单、远期收汇证明单等录入计算机。
在确保各种原始单据的数据及内容与录入数据一致后,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并上报。
2、上述集中录入方式所需的各种资料。
(三)对各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请依照苏国税进函(96)001号文件第一条第2至7款规定执行。
(四)各出口企业必须保证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都是合法有效的,保证各种原始单证与登录表内容一致。
四、各出口企业应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资料先报经当地经贸委稽核盖章后再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全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培训下发的
《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填报说明》、《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填报说明》中各项规定以及计算机录入的各项要求,对出口企业计算机申报资料、软盘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不规范的一律退回。
六、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凡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对软件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商品扩展码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