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监测细则.doc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首先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范围,包括餐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娱乐场所等。
这些场所是公众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区域,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细则强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的落实。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例如,餐馆要加强员工对食品卫生的培训,学校要加强校园环境的卫生管理等。
这样可以确保管理主体对卫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有明确的认识,并真正将其付诸行动。
细则还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和设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例如,公共场所要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设备等。
同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状况,确保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这样可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细则明确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措施。
例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对于医疗机构,要求加强废弃物的管理,禁止将医疗废弃物随意丢弃。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卫生风险,保护公众的健康。
细则还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和评估提出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还要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评估制度,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这样可以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细则还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参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履行情况。
同时,公众也要自觉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针对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问题进行了具体细化,旨在加强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细则的宣传与培训,确保各方对细则的理解和遵守。
同时,各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卫生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预防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的发生,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接到检举和控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接受消费者的卫生投诉。
第八条公共场所建立的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确保通风良好。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及时清洁和更换过滤器等设施,保证环境空气清新。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卫生设施的完善。
管理者应当根据场所特点和人流量合理设置洗手间、卫生间等设施,并确保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和垃圾管理制度。
管理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明确分类要求和投放位置。
同时,应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卫生环境的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消毒工作。
管理者应当确保消毒设备设施齐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消毒工作。
特别是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加强消毒频率,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卫生培训和宣传工作。
管理者应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当设置宣传栏,发布卫生知识和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
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查,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应依法处理。
管理者应加强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秩序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卫生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公共场所,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者应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和奖励制度,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覆盖。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公园、医院、学校、影院等,此类场所均应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管理。
2.防范为主。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既要对环境进行细致清洁,也要教育人民群众提高个人卫生习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经过卫生管理培训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消毒、杀虫等卫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备案制度。
要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杜绝卫生死角。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垃圾分类桶,并配备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供应食品安全无毒害,减少食品中的添加剂和致癌物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保健知识,确保员工遵守卫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标志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场所卫生,并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备,确保环境卫生维持在良好状态。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和公开汇报。
第十条:对于卫生管理不达标的公共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管和执法措施,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有权进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工作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创新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支持、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包括清洁、消毒、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障使用者的基本卫生需求,如洗手间、洗手器具、消毒设备等。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卫生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DOC.doc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1.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2职责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a、旅店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卫生许可证;(三)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卫生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卫生指导。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二)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三)对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四)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五)发现卫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操作、卫生管理和卫生督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厕所、洗手设施、垃圾桶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位置,保证使用者的卫生安全和隐私,同时应当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纸等卫生用品。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清理和消毒厕所、洗手设施等卫生设施,并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证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治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要紧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治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打算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舞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治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治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治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治理制度和卫生治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档案应当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治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形及卫生治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形;(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形;(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爱护、检查情形;(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形;(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形和培训考核情形;(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治理情形;(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约占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等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购买服务,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所内外清洁整洁,消除各类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确保人员健康和卫生。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二)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三)保持场所内外地面卫生,及时清理杂物、积水等;(四)定期消毒场所内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用具等;(五)建立应急清洁机制,及时清理突发事件、污物和污水。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保持空气流通畅通,防止病菌滋生和传播。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员健康。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场所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配备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和清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卫生责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人员健康;(三)培训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人员卫生问题;(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外来人员遵守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为确保重大活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及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本方案旨在预防并及时、高效、妥善处理活动期间公共场所可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
组织机构为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贺兰县卫生监督所决定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保障工作,由综合科和监督一科共同负责。
工作任务1. 前期卫生监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内容、指标及要求。
2. 具体要求检查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有效性,确保两证持有率达到100%。
评估公共场所量化信誉度级别,确保达到A级标准。
确保消毒间专间专用,有完善的消毒制度和程序,配备合格的消毒设施。
客房卫生间的清洗消毒程序合理,工具分开且标志明显,通风换气设施正常。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卫生规范,运行前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规范各类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及接触部位的消毒工作,选用合格的消毒剂。
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知晓率达到95%。
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充足,拖鞋一次性使用,床上卧具数量充足。
3. 活动期间卫生监督派驻卫生监督员24小时全程监督,每日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确保场所通风换气,使用自然通风或集中空调前进行清洗消毒。
对宾馆和活动场所的公共区域及用品用具进行全面消毒,记录消毒情况。
监督从业人员每日健康询问登记,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确保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规范,避免交叉污染。
设置专门的手部清洗消毒设施,明确标识消毒剂名称及浓度。
对使用二次供水的场所进行水质消毒,记录余氯含量。
4.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接待场所的空气、用品用具消毒效果、饮用水水质等进行采样检测。
5. 卫生管理机构要求各接待宾馆应成立卫生安全保障组织,建立自检机制,每日检查并报告卫生情况,及时改进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将为重大活动提供全面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细则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和规范,制定本细则。
一、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应当落实“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引导公众主动防范和治理公共场所卫生问题。
1.责任主体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属于所有业主、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市政卫生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卫生监管和执法,依法维护公众卫生安全。
2.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在显著处公示。
制度应当具体规定每日卫生管理任务、责任人、卫生标准、卫生设施、清洁工具、消毒用品等内容。
3.加强劝导和告知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和公众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卫生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二、公共场所清洁管理公共场所清洁管理是指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和垃圾处理。
1.卫生清洁公共场所应当每日清洁一次,地面每隔一天要进行一次打蜡处理。
卫生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清洁方案,按照规定进行清洁工作,清洁工具应当保持清洁。
2.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定期进行垃圾收集和运输,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
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对垃圾桶的定期清理和消毒工作。
3.食品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如有食品销售经营行为,必须遵守相关卫生规定。
应当制订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和通风消毒,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控卫生监控是指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长期观察和监测。
1.定期检查市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验收检查。
发现卫生问题要及时督促管理人员进行改正。
2.建立卫生档案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档案,保留卫生记录和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备案并定期向市卫生监督部门报送。
3.投诉处理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确保公众投诉得到合理解决。
四、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是指对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保障和监控。
1.疫情防控公共场所应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人员密切接触者排查,严格落实消毒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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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监测细则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公共场所监测细则,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一
为做好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参与活动人员身体健康及活动的顺利开展,xxx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预防和及时、高效、妥善的处理活动期间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参会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贺兰县卫生监督所决定成立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安全保障工作。
由所综合科、监督一科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前期的卫生监督
1.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内容、指标及要求。
(1)持证情况: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有效性检查,要求两证持有率达100%,且为有效证件。
(2)公共场所量化信誉度级别:是否是量化信誉度A级企业,对照量
化评分表的要求进行打分看是否达标。
(3)消毒间的卫生:各类场所消毒间应做到专间专用,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消毒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运转正常的消毒柜和合格的消毒剂。
消毒采用双重消毒法,即:物理和化学消毒法并用;设置保洁柜并有标志。
消毒后的各类物品分类存放于保洁柜中,并有清洗、消毒的专用容器设备。
(4)客房卫生间的卫生:重点检查面盆、浴盆、马桶的清洗消毒程序是否合理,及清洗消毒的工具是否分开,标志是否明显;通风换气设施是否正常;卫生间内供来宾使用的一次性化妆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要求必须索证(提供的化妆品应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近期当地卫生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产品的标签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5)集中空调的卫生监督: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前,是否对过滤器、存水部位、热交换器表面及室内进风口,回风口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检查记录。
(6)消毒的卫生监督:检查各类场所对空气、顾客用品用具及顾客接触部位的消毒工作是否规范,选用的消毒剂应在专业机构购买,产品符合卫生《消毒管理办法》要求。
具体:
①公共用品用具:口杯、茶杯可清洗后放于红外线电子消毒柜中20—30分钟或使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床上卧具可采用250mg/L含氯消
毒剂浸泡30分钟;
②公共区域接触部位:接触部位(柜台、桌椅、门把手、楼梯扶手、公用电话等)可用25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
③场所空气消毒可用0.1—0.2%过氧乙酸溶液喷雾,320ml/m。
(7)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监督:会议论坛举行前,对接待宾馆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重点培训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消毒知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求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5%。
(8)公共用品用具配备要求:要求供来宾使用的拖鞋为一次性,口杯、茶杯、床上卧具数量按每个床位数与来宾数之比3:1的比例配备,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温计。
(二)活动期间的卫生监督
对接待宾馆和活动场所派驻2位卫生监督员进行24小时全程卫生监督,并将每日监督检查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
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场所通风换气:各类公共场所首选使用自然通风,每天自然通风不少于三次,每次不低于30分钟;使用集中空调的,空调运行前,对其过滤网、进风口、回风口清洗后用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场所消毒:每日对来宾下榻宾馆和活动场所的公共区域(地面、前台台面、电梯间及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全面消毒。
对来宾使用的茶杯、口杯、床上卧具应进行双重消毒,即用化学消毒剂消毒后,再利用消毒柜物理消毒,所有消毒工作应有详细的消毒记录,并每日将消毒情况汇总上报;
3.从业人员每日健康个人卫生状况询查登记
(1)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每日健康询问登记制度、测量体温记录;一旦发现异常的停止上班。
(2)从业人员身体卫生和个人卫生行为的监督,要求从业人员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洗用、勤剪指甲";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遵守上班穿工作服,清扫消毒操作规程要规范。
清洗消毒茶杯、口杯应遵循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规程;卫生间的清洗消毒顺序为:面盆—浴盆—马桶,清扫消毒工具应专用,标志要明显、分开放置,避免交叉污染;
5.各接待宾馆的大门前及楼层设置专门手部清洗、消毒桶或盆,标志明显,标记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浓度;
6.对使用二次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的宾馆、饭店、酒店等,要求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测量余氯含量并做记录。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对接待宾馆和活动场馆卫生监督的同时对接待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饮用水水质和一次性客用化妆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检测,监(检)测工作由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
(四)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
各接待宾馆内部应成立专门的卫生安全保障组织机构,由单位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分工、责任到人、层层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检机制,每天对其场所内的卫生进行逐一检查落实,考核打分,登记记录,并将每
天的检查情况及时通过单位领导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对存在问题,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立即改进。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二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法则规律、要求,为了创建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我镇公共场所监测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本着对全镇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实为创建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为宗旨,促进胡寨镇在文明中发展。
二、目的
通过对开展公共卫生场所的监督工作,为消除因公共卫生不良因素引发的疾病做好前期工作和建议。
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更好的确保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三、监督检测内容和类别
(1)内容:
1、水质
2、顾客用品和卫生设施
(2)类别
1、发证、复证检测
2、日期检测
3、事故检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调查)
4、政府部门委托监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1)时间安排
1、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或年度复审受理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要求全面办理无一漏拉。
2、每年要上级领导要求,进行一次日期性卫生监督检查
3、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及时进行监测
(2)、工作要求
1、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在发放过程中,无卫生监测报告或检测不符合《公共卫生标准》的要延期发放或对其警告,卫生检测合格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或复证。
2、在监测过程中要按照卫生监督监测要求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3、要根据季节和疾病多发时间开展工作配合县疾控卫生监督所监测,监测覆盖率达100%。
4、积极做好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及时准备的给县疾控卫生监督所创造有利条件。
胡寨镇防保科
20XX-03-01
公共场所监测细则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
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XX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制定如下:
一、监测单位
按年初制定的公共场所监测计划,接受相关公共场所单位的委托进行监测。
二、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按所监测单位的要求和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
9673—20XX和GB16153—20XX)要求的项目进行监测。
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三、监测点的选择
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20XX的要求进行选点并设定监测点的数目。
四、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根据委托单位的需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20XX的要求进行监测,每次监测均采集平行样。
五、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1)现场监测人员务必熟悉仪器的性能及适用范围,并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2)所采样品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和标签,注明样品编号、名称、采样者、日期、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
3)需送检验室的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检验室。
在样品的运输和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应保证其性质稳定、完整、不受污染、损坏或丢失。
六、监测数据整理
认真科学的分析监测数据,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按我中心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承诺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报告送给被监测单位。
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XX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