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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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寸管理制度
头寸管理制度
篇一:
资金头寸管理办法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
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基本规定和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本行资金头寸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头寸管理的有效性,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 定义资金头寸:
是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省联社及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3.2 缩写无
3.3 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 原则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
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1) 统一调度:
是指本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筹集和运作。

2) 头寸集中:
是指各营业机构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资金头寸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及省联社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3) 分级管理:
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及监控;各支行、部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4) 分工负责:
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业务部、业务管理部、公司个人业务部、会计结算部和内部审计部等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在防范资金风险基础上,提高资金效益。

5.2 基本规定 1) 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a)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支行(部)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b) 防范风险是指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 c) 提高
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2) 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从事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b) 熟练掌握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业务; c)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 管理要求
篇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
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头寸是指系统内往来资金。

主要包括备付资金、准备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

第三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
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和各支行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合理摆布资金头寸,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
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资金运作渠道进行统一融资。

头寸集中是指(来自:.smhaida.Cm 海达范文网:头寸管理制度)各支行在保留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清算中心。

总行资金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和江苏省联社清算账户中。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含资金清算中心)、各支行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
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资金头寸实行垂直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拨资金,严禁对外融通资金,包括拆借、转存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报告制度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及各支行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做到既要用足资金头寸,又要防范账户透支。

第七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应定期对资金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和科学预测。

各支行应密切关注每日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掌握大额资金存放本行的期限、划款方式、清算时间、清算银行等方面的信息,并严格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

第八条为掌握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防止总行清算账户出现透支现象,各支行应根据业务种类,及时将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通过电话上报资金营运部,并遵守下列规定:
各支行在每个营业日内,单笔付款或进账金额在100万以上至500万以下的,应在付款日或进账日上午11:
00之前和下午4:
00之前向资金营运部报告。

单笔付款或进账金额在500万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立即向资金营运部报告。

第九条资金营运部应明确专职资金计划员,对本行的资金头寸进行科学管理,督促各支行加强资金头寸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定期监测和通报各支行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情况。

各支行应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资金头寸预测和报告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报资金营运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准备金管理第十条总行和各支行上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遇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一条总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由资金营运部根据本行每旬末各项存款余额计算应缴准备金,并提前做好资金头寸摆布准备,然后通知资金清算中心按时进行调整与划款。

如有变动由资金营运部将具体的调整方法提前与资金清算中心核对。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中心于每月5号、15号、25号(遇节假日顺延,人民银行临时要求调整存款准备金,另行规定除外)进行存款准备金调整。

根据具体调整方法计算缴存准备金,并与资金营运部计算的缴存准备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按时、准确地缴存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各支行应于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缴存准备金的调整。

由会计主管根据准备金率、调整范围以及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等情况,计算出各自应缴存的准备金。

核对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按时、准确地缴存资金清算中心。

第十四条各支行准备金存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四章备付金和现金管理第十五条总行的备付金管理实行比例控制、定期监测、防止透支的管理制度。

比例控制是指总行的备付金比率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备付金比率一般控制在5%以上。

定期监测是指资金营运部每日对备付金比率进行预测,风险合规部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防止透支是指各结算账户必须留有一定的资金头寸,保证支付需要,防范账户出现透支。

第十六条各支行应加强各自的备付金管理,资金宽余及时上存总行,头寸不足及时向总行拆借,切实防范并杜绝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

第十七条各支行应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准确匡算现金头寸计划,每天及时通过办公网上报现金计划,预测全年现金投放量。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执行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和审批制度,遵守反洗钱规定,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上存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对资金结余的支行,总行开办3个月、6个月、1年期三个档次的上存资金,并实行差别存款利率。

上存资金的利率按照总行存贷款结构、财务收支情况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九条上存资金严格实行期限管理,进行按季结息。

到期可办理转存手续,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按县辖往来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清算中心应建立上存资金对账制度,定期与各支行进行对账,确保内部账户相符。

第六章拆借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总行对外拆借资金,必须按照《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同业拆借限额规范运作。

最高拆入和最高拆出比例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拆出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因资金头寸不足需要拆借资金时,应根据一定时期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变化,存贷款增减变化等情况,确定拆借资金的额度。

及时向总行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拆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拆借资金的利率,按照总行存贷款结构、财务收支情况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拆借资金实行按季结息。

第二十四条清算中
心应建立拆借资金对账制度,定期与各支行进行对账,确保内部账户相符。

第七章资金透支处理第二十五条当结算账户发生透支时,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并根据透支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头寸弥补透支。

第二十六条凡属资金调度、记账串户、大额资金划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原因造成总行结算账户透支的,应立即通过其他账户调拨头寸,或通过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等形式弥补透支,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因交易对手方造成的透支,应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第二十七条总行结算账户发生透支后,资金营运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做出透支说明和调查报告。

凡属本行责任造成的透支,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行结算账户发生透支时,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及时向总行调剂资金弥补透支,并以书面形式向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报告。

总行按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全辖资金头寸管理、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风险合规部负责对全辖资金的流动性、备付金比率、存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和提示,并及时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结算资金账户出现透支的;
(二)未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存准备金或缴存准备金出现差错的;
(四)各支行之间相互发生资金调拨或对外融通资金的;
(五)资金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外拆借资金的。

篇三:
头寸押运管理办法头寸押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头寸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头寸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确保我行资金和职工人身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头寸押运特指汽车运输。

第二条我行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上级行社的管理要求,实行自主押运和社会化押运两种形式。

、第二章社会化头寸押运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存下解,统一委托经公安部门准入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武装押解。

保安公司每日对押解任务接受本行营业部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在自身加强管理的同时,接受本行保卫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门报备。

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

第五条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保卫公司的押解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押解安全、正点。

交接和押解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门汇报,由保卫部门和保安公司协调处理。

在押解途中,押解物品被盗、被抢、遗失、损坏、毁坏,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办理。

第三章自主头寸押运管理办法第六条我行的安全管理由总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总行中心库、黄材、流沙河、道林金库的武装押运人员由安全保卫部门按上级联社的规定选拔人员担任。

第七条头寸押运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卫部门负责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或其他重要物品从出库装车到卸货入库,或从装车到网点接入,或从网点装车到卸货入库的警戒及运输全程的武装押运,处置运钞途中突发事件。

(二)现金和有价证券部门负责办理调拨出入库手续和账务核算,清点出入库现金和重要物品,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押运安全工作。

(三)行政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押运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一行动。

第八条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根据季节确定日常每个金库早晚头寸启运时间。

早晚尾箱头寸的押运,金库负责人按照安全保卫部确定的时间负责执行头寸押运任务,无需签发调拨命令;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需要调整押运时间,金库负责人按照总行安全保卫部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

其他情况下头寸的
押运,必须有金库负责人根据头寸调拨任务签发调拨命令,非紧急情况下,本县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一日前下达,跨县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二日前下达。

紧急情况下,以总行安全保卫部的通知,随时签发调拨命令。

第九条执行押运任务,要成立押运领导小组,由一名金库负责人(或由金库负责人指定的责任人)带队,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总行要制定押运途中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平时要经常组织演练。

在较固定的运钞线路上,要与当地的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治安联防建立联系,遇有突发情况时可及时救援。

执行临时线路的运钞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

第十二条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

第十四条运钞免检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

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运钞车退出押运任务后必须交回并销毁。

第十五条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七条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

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九条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
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

第二十二条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或省联社汇报,并与当地分机构联系存放事宜。

第二十三条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提请上级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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