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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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县税收保障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1
•【字号】华政办发〔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亭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政办发〔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华各单位:
《华亭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华亭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营改增后的税收管理水平,有效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保障本县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信息传递、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行政措施的总称。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管理、协税护税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华亭县国家税务局、华亭县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信用等级、偷逃骗税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税务机关不得公开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直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涉及税收内容的,应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并按规定备案。
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出台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变相减免税等政策决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需要建账建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税收违法行为、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九条成立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邮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组织部、国土局、住建局、执法局、人社局、规划办、公管办、交通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审计局、统计局、招商中心、残联、电力局、人行、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税收保障实施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机制,制定相关的信息员管理、考核评价等配套机制,确保机制健全、长效运行,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税收保障工作,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及时通报。
税收保障工作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条各乡镇、工业园区要成立相应的协税护税组织领导机构,由乡镇长(主任)担任总负责,协助本级税务主管机关做好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税务、财政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加快征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定期交换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收入进度情况。
税务机关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全县各单位和个人的会计监管,督促单位和个人加强财务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科学预测下年度税收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县政府、县财政局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县财政局编制、调整税收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拨付、对企业补贴(贴息)、向个人拨付奖励资金以及政府采购等第三方信息。
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失信纳税人的管理。
县财政局在国有资产处置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和资产处置清单等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全级次)的名单,及企业(全级次)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财政局拨付财政性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被拨付方依法纳税状况,必要时征询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协税护税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定期将有关涉税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无偿提供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并按要求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一)县发改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以及重大前期项目信息的批文同时抄送县税务机关。
(二)县工信局、商务局每月提供工业投资总体情况、工业及商贸经济运行情况。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信息,“走出去”企业信息,股权转让、引进
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信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信息等。
工信局提供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情况、建设进度信息。
商务局提供进口机器设备及货物信息,进料、来料加工管理信息,海关通关及进出口企业信用评定信息、生产性对外出口企业年出口信息。
(三)县科技局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认定信息、专利和技术转让信息。
(四)县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信息,企业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信息。
县人民法院于公告发布日提供依法破产公告清算信息,破产(重组)申请裁定信息,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信息,涉税案件信息。
县公证处提供公证合同信息。
(五)县人社局提供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就业创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证件发放信息。
境外人员就业登记等信息。
提供医疗保险报销数据相关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教育培训、劳务派遣相关信息,劳动技能培训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劳动工资标准信息,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信息,社会保险费核定信息,企业年金缴费信息,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信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信息。
(六)县国土局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采(探)矿产资源批准信息,采(探)矿权转让批准信息,《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
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收回信息,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所附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七)县住建局、执法局提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造价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已售商品房产权过户信息。
(八)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屋租赁信息,房屋建安造价信息。
(九)县规划办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
(十)县交通局提供辖区内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信息和燃油补贴分户清册。
(十一)县农牧局提供农机补贴分户清册。
(十二)县林业局提供燃油补贴分户清册。
(十三)县水务局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实际资金投入信息,每月提供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信息,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市政建设、水利工程、道路交通、政府采购、农发(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类”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
我县自行招标的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提供。
(十五)县招商服务中心提供全县招商引资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信息。
(十六)县工商局提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七)县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县产业结构状况分行业主要指标变动信息,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信息和《统计综合月报》信息,营改增涉及“3+7”及26个细分行业中相关经济运行指标变动情况,全县季度主要经济运行指标及三次产业增加值构成比。
(十八)县人行提供营改增及其他预算收入缴库和退库政策及相关信息。
银行
类金融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提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纳税人资金流向信息,对外借款信息,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跨境人民币结算及收汇结汇信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信息。
协调衔接税款在各相关银行的划缴入库和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惩戒管理。
(十九)县电力局提供企业用电信息,电网新建改造建设工程信息,新能源、小水电上网电量电价信息。
(二十)县民政局提供各类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信息,福利彩票销售信息。
残联提供残疾证发放信息,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信息。
(二十一)县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提供卫生院建设项目信息。
(二十二)县审计局提供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信息。
(二十三)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运管局提供机动车登记挂牌、过户、年度审验信息。
(二十四)县运管局提供登记在册的货运和客运(包括出租车)运营车辆信息、客运税控计价器安装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登记信息,营运线路经营许可审批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包括出租汽车公司)成立、注销、变更信息和营运车辆增减变化信息。
(二十五)县文广局、体育中心于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10日内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及体育彩票销售信息。
(二十六)县物价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价格调整信息。
(二十七)县食药监局提供医药行业相关资格认定及药品购销、药品经营报审过期、不合格、损坏药品相关信息,药品监管GSP系统药品进销存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及生产药品信息,医疗器械企业及医疗器械生产信息。
(二十八)县教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包括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收费),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二十九条)县邮政局按税收委托代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积极做好税收“双代”工作。
(三十条)未列举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纳税评估、分析和税收监控等的参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以外的其它目的。
第四章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管理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纳税人销售等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局代征。
(二)国税窗口零散开票的地方税收委托国税局代征。
(三)农村自然村农民宅基地用地、临时用地、非法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委托国土局代征。
(四)其它需要依法委托代征的情形。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按规定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方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
第十八条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下列代扣代缴职责,足额扣缴应代扣的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软件,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相关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
(四)税法规定其它应代扣代缴的情形。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对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的单位进行涉税事项检查、管理和指导。
第五章监督控管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保障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涉税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予以配合;其他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对于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奖发票奖金、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局要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对审计出的偷漏税款,在下发审计决定书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征缴入库。
第二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工商局在审查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要通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县公安局与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非法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给税收征收造成严重后的;
(三)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帮助欠缴税款或有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会计和评估、拍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应视情节轻
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县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县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
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作为县政府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县政府对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对各有关单位提供的协税护税信息以及对税收的贡献力登记备查。
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和考核,对积极协税护税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审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