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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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第一篇: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档案》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个体工商户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

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4)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报变更用人单位少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书》;
(3)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4)行政复议补缴,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四、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

具体为:
(一)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五、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
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

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

六、补缴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八、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
1992年至2008年度社平工资及缴费比例详见下表(国家和市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平参保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年度个人参保人员工资缴费比例工缴费比例
其中:其中:(含个体工商户雇主)缴费比(元)个人个人例
1992 2649----------
1993 3145 20% 3% 20% 3% 20%
1994 4262 20% 3% 20% 3% 20%
1995 4850 20% 3% 20% 3% 20%
1996 5375 20% 3% 20% 3% 20%
1997 5502 20% 3% 20% 3% 20%
1998 5710 20% 3.50% 20% 3.50% 20%
1999 6300 20% 4% 20% 4% 20%
2000 6980 20% 5% 20% 5% 20%
2001 8340 20% 5% 20% 5% 20%
2002 9863 20% 6% 20% 6% 20%
2003 12440 20% 6% 20% 6% 20%
2004 14357 28% 8% 18% 8% 18%
2005 16630 28% 8% 18% 8% 18%
2006 19215 28% 8% 20% 8% 20%
2007 23098 28% 8% 20% 8% 20%
2008 26985 28% 8% 20% 8% 20%
九、实例说明(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补缴金额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结果为准)
例一:某单位于2009年5月申请为其职工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张某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为对应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

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的费用单位和张某个人应承担多少?完清费用后张某的
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计算张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张某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0.6。

(二)缴费基数
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补缴基数: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
为其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0.6;补缴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部分,其各年度的补缴基数分别为7464元(对应上年度即2003年全市社平工资12440元×0.6,下同)、8614元和9978元。

2.计算张某个人应补缴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即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各年度分别为1887元、2557元、2910元、3225元、3301元、3426元、3780元、4188元、5004元、5918元、7464元、8614元和9978元。

(三)缴费比例: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比例为28%。

其中,张某个人缴费比例为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四)应补缴总额(约40329元)=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32382元(26985元×0.6×10年×20%)+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原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约7949元(2004年至2006年补缴基数之和×28%共7296元+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约200元+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约450元)。

其中: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张某各年度个人应缴费的基数×以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的费用36620.54元=应补缴的费用总额40329元-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

例二:王某分别于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和1999年1月
至今以参保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现于2009年5月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请以个人身份,按照社平工资100%的标准补缴其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费用后王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计算王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1。

(二)缴费基数
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王某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1。

2.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分别为:4850元、5375元和5502元。

(三)缴费比例: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

(四)应补缴总额=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16191元(26985元×1×3年×20%)。

由于王某以个人身份申报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应补缴的费用16191元应全额由王某本人承担。

第二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09-12-10 1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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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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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有: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目前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城镇个体劳动者;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和缴款能力证明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企业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凭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职工缴纳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的月缴费标准是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20%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

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至10日内,持纳税代码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从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并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地税机关征缴。

(七)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赔偿。

(八)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答:申请补缴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3、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
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在5年内(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往前推算)和超过5年两部分,分段计算。

具体为: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各缴费基数×28%+应缴个人帐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缴费指数之和×20%。

(十)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招收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答:
1、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2、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

(十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一次性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2、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了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全额退还其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之后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全额支付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3、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

(十四)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1、企业职工和失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和农民工年满55周岁。

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

(十五)办理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正常退休:个人人事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卡(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女职工离开干部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的,应提交本人申请。

病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鉴定表》。

特殊工种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原始依据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性质及年限。

(十六)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
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十七)退休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如何界定?
答:正常退休以其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病退休(职)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作为退休(职)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特殊工种退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提前退休按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无具体时间规定的,以审批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其申报的当月作为审核时间,次月作为审批时间。

(十八)最低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从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起),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十九)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答: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十)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救济金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第三篇:沈阳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放宽(精选)
沈阳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放宽
文号:
添加时间: 2008-04-08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确保从业人员“应参尽参、应保尽保”,3月24日,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完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地处乡镇的企业和乡镇企业可纳入城镇企业参保范围,自由职业者到了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续缴。

缴费档次可自由选择。

以前,只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自由选择60%—100%五个档次中任一档作为缴费基数。

今年,这样的限制被正式打破。

从即日起,以自由职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保的市民,只要经本人申请,便可选择以沈阳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任一档次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内(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不能再做调整。

据介绍,目前,沈阳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仍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949.33元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拖欠者可分期补缴。

今年,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者,如果一次性补缴有困难,可以分期补缴,并缴纳对应期的滞纳金;暂无能力补缴以前欠费的,可只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年底前,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在不超过补缴本金的40%内据实征收,超过补缴本金40%的仍按40%征收。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如果因病办理提前退休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累计
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缴。

按照规定,缴费年限需要达到15年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而有不少大龄参保人员,可能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这样的难题现在也得到了解决。

今年,凡是具有沈阳市城镇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便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企业职工,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本人可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自由职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其缴费满15年时,经过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也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乡镇企业职工可参保。

今年,乡镇企业被纳入城镇企业参保范围,乡镇企业的职工也可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享受养老待遇。

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处乡镇的企业和乡镇企业,包括民营、私营等形式的企业,也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在沈务工人员应在沈阳参保。

对于不少在沈阳工作的外地人员和农民工参保问题,“通知”也作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雇工属外地人员或农业户口的应参加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

只要在沈阳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在其他城市继续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如果参保后未达到退休年龄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再重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接续。

第四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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