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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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10.04
•【文号】计电[1999]96号
•【施行日期】1999.10.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电[1999]96号1999年10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指导各地及时安排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引导农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秋粮收购价格安排原则。

今年秋粮收购价格安排,要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增加粮食出口,减轻财政负担;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防止粮价过度下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同时,要注意与夏粮收购价格水平相衔接。

二、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

根据当前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适当调低玉米收购保护价格,玉米定购价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可在每50公斤40元--46元(水分18%)之间安排。

为利于地区间的有序流通,辽宁可以安排略高一些,黑龙江可安排略低一些。

具体价格水平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华北地区的玉米收购价格要按与东北地区保护合理地区差价的原则安排。

中晚稻的保护价应基本稳定在去年水平,定购价格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凡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等内各等级粮食的收购保护价格均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严禁停收、限收、拒收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禁止将低等级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将其收购保护价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级政府。

个别地区已将等内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定价权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要立即纠正。

四、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

要切实拉开粮食的品质差价。

为促进优质粮品种的推广,增加农民收入,对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

要进一步拉开粮食的等级差价,逐步做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

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的内在品质,尽快修订质量标准。

在贯彻优质优价的过程上,要防止以数量少为由拒不执行优质优价政策,把优质品种混同一般品种收购。

五、进一步拉开季节差价。

为缓解东北地区高水分玉米收购过于集中和烘干能力不足的压力,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要进一步拉开玉米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以鼓励农民自行降水,并从降低水分、交售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玉米中增加收入。

玉米收购季节差价要提前向农民宣布。

其他地方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季节差价,促进均衡售粮。

六、进一步做好地区间的价格衔接工作。

各省级政府在安排东北和华北地区玉米、南方稻谷和黄淮海流域冬小麦收购价格时,要主动做好毗邻地氏的价格衔接工作。

毗邻省份之间已经衔接好的价格政策,各方要统一行动,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免造成价格秩序混乱。

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价格衔接的各项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情况,为政府当好参谋。

七、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
资格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不准压级压价;购销企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粮食、冲击市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亏本降价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原则具体安排粮食收购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并请将收购价格情况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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