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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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2020年12月30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现就《通知》解读:
一、提高扶助金标准的背景和依据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是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的产物,他们的境遇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家针对此类家庭作出了相应的补贴。

2016年4月15日,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

2018年以来,我市严格执行该扶助标准,但省内其他城市执行标准均已大大高出该水平,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平均水平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每人每月880元,独生子女伤残父母每人每月650元。

我市执行标准与之差距明显,凸显出我市扶助金标准过低的问题。

为更好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步入老年后面临的生活、生产及养老等现实问题,充分发挥扶助金的保障作用,提高扶助金标准确有必要。

二、提高后的扶助金标准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给付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880元的标准给付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特别扶助对象的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扶助金发放方式等仍按原有程序执行。

三、施行日期
凡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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