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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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注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具体核算:
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
持有期间:
(1)股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债券(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
(1)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在贷方)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在借方)
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
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后续计量: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折价摊销(或-溢价摊销)-发生的减值损失
具体核算:
取得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按其差额】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按其差额】
后续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公式如下:
实际利息收入=期初债券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贷: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借:应收利息】
利息调整的摊销=二者的差额
(1)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债券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债券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2)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将上述“应收利息”替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差额】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应当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计量
后续计量:
具体核算:
取得时:
(1)如果为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如果为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债券面值】
应收利息【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按差额】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按差额】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确认利息收入: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
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按其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按其差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将上述“应收利息”替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2)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定,年末如果无法获得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公开市场报价,可以采用市场乘数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等
投资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