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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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XX分行业务操作指南
二○○七年二月
内容摘要
1、中国进出口银行基本情况
2、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介绍
3、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介绍
4、进口信贷业务介绍
5、对外担保业务介绍
6、贸易融资业务介绍
7、代客外汇业务简介
8、结算业务简介
9、企业存款业务简介
联系方式:
地址:XX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7-8楼总机:08、82215033;邮编:518001
网址:.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总行在。

我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资源能源、先进技术装备进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通过近十三年的发展,我行已成为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中国对外优惠贷款的唯一承贷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行自营业务资产总额在国际同类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加上转贷业务,则业务规模在国际同类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二。

美国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对我行的评级均与我国主权评级一致,并被评为亚洲最佳出口信用机构。

我行设有总行营业部、XX分行、XX分行等九家营业性分支机构,XX代表处、XX代表处和XX代表处等五家国内代表处,并在东南非和法国等地设有两家国外代表处。

XX分行是总行直属的营业性分支机构,成立于2002年11月。

XX分行的经营服务区域为XX省、XX省和XX壮族自治区等两省一区。

其中,XX代表处的经营服务区为XX市和XX市。

XX分行主要开展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担保、贸易融资、国际国内结算和企业存款等业务。

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介绍
(一)出口卖方信贷种类
出口卖方信贷有7种,具体为:(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2)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3)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4)船舶出口卖方信贷;(5)设备出口卖方信贷;(6)对外承包工程贷款;(7)境外投资贷款。

(二)出口卖方信贷X围与用途
1、一般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用于这些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

2、船舶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建造或收购出口船舶,以及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

3、设备出口卖方信贷用于收购或生产出口设备及运输、管理等相关环节所需资金。

4、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购买工程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劳务、管理和运保费等所需资金。

5、境外投资贷款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建设(或收购)资金和营运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和国家批准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等。

(三)贷款申请条件
1、共性条件
借款人资信好、担保措施好、项目合作伙伴资信好、项目付款条件好、项目所在国国别风险小。

2、个性条件
(1)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的X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机电产品。

借款人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X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借款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

(3)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产品为我国农产品或其劳动加工产品,借款人年农产品出口额原则上达到100万美元。

(4)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出口合同已签订。

现汇付款的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延期付款的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现汇付款的项目,除首期付款外,其他各期进度款视项目情况提供我行认可的支付保证;延期付款的项目,延期支付部分提供我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设备出口卖方信贷:出口合同已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出口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延期付款的项目,延付部分提供我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6)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已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

承包商具有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

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投保相应的出口作用险。

(7)境外投资贷款: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不低于30%。

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投保海外投资险。

(四)主要信贷条件
1、贷款利率
现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有两类:一类为优惠利率,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已过“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的港澳台资企业。

一类为商业利率,适用于未过“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的港澳台资企业。

外汇贷款执行我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
(1)一般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期限一般为1—3年。

(2)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期一般不超过2年。

(3)船舶出口信贷、设备出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等4种贷款,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流量表测算,最长可达15年。

3、贷款比例
(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和农产品出口信贷,可提供100%的出口流动资金。

(2)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最高可提供船舶出口总额80%的资金。

(3)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最高可提供设备出口总额85%的资金。

(4)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最高可提供承包总额85%的资金。

(5)境外投资贷款,最高可提供借款人境外投资总额70%的资金。

4、贷款担保
一般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五)申贷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申请书与申请表;(2)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代码证;(4)贷款卡;(5)公司章程;(6)组织机构图;(7)企业主要负责人简介;(8)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当年上月财务报表;(9)其他必需的资料。

2、担保资料:(1)保证担保人资料(与借款人资料相同,并提供保证意向书、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2)抵押担保资料(包括财产权利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3)质押担保资料(包括财产权利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

3、涉外项目相关资料
A、一般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信贷:(1)借款人进出口经营权XX书;(2)借款人近三年出口情况统计表;(3)海关关于企业机电产品或高新产品出口统计证明;(4)目前在手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合同及其汇总表。

B、船舶、设备出口信贷:(1)借款人进出口经营权XX书;(2)船舶或设备出口合同;(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现金流量表、生产大节点计划、效益分析等);(4)进口商首期预付款收汇水单;(5)国内船舶、设备收购或建造合同;(6)进口商资料。

C、对外承包工程贷款:(1)借款人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证书;(2)工程承包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文件;(3)与承包工程合同相关的采购合同及其他商务合同;(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现金流量表、生产大节点计划、效益分析等);(5)出口信用险承保意向书(对国别风险大的项目)。

D、境外投资贷款:(1)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相关合同;(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3)我国及项目所在地国(地区)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4)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对国别风险大的项目)。

三、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介绍
(一)贷款X围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船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境外工程。

(二)贷款对象
借款人是我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

(三)主要申贷条件
1、出口商具备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和能力。

2、出口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3、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份不低于50%,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4、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5、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四)主要信贷条件
1、贷款币种:一般为美元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货币。

2、贷款金额: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承包国外工程项目的贷款比例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贷款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现金流测算,最长不超过15年。

4、贷款利率:执行我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5、相关费用:我行可收取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等贷款费用。

(五)主要申贷资料
1、商务合同草本或意向书、招投标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有关审批文件。

2、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人、保证人财务报告。

3、其他相关资料。

四、进口信贷业务介绍
(一)贷款种类、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
1、技术装备进口贷款:贷款对象为所有境内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贷款主要用于技术装备进口所需资金。

2、资源进口贷款:贷款对象为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以自用为主的生产企业和以内销为主的进口代理企业均可申请资源进口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进口资源所需资金。

(二)主要申贷条件
1、技术装备进口贷款:(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进口合同已签订,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3)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4)需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项目,已经办妥批(核)准手续;(5)提供我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2、资源进口贷款:(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进口产品为国家紧缺资源和能源;(3)借款人年资源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4)提供我行认可的还款担保;(5)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主要信贷条件
1、技术装备进口贷款:(1)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进口合同总金额,总计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0%;(2)贷款期限按照进口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项目不超过15年;(3)人民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外汇贷款执行我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2、资源进口贷款:(1)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进口资金需求核定;(2)贷款期限为1—3年;(3)人民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外汇贷款执行我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四)主要申贷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进口代理人进口经营权XX书、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

3、必要的国家主管部门进口批准、证明文件。

4、设备进口合同与进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借款人近三年资源进口情况及当年资源产品进口计划等。

5、担保资料。

五、对外担保业务介绍
(一)保函种类
1、融资类保函: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非融资类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海事保函、维修保函等。

(二)保函对象、用途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保函。

保函用于申请人从事我行经营X围内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或相关责任的担保。

(三)保函条件
1、保函申请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约资格和能力。

融资保函申请人的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

2、项目属我行支持的X围,项目配套条件落实。

3、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4、提供我行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四)保函申请资料
1、开立保函申请书。

2、商务合同/标书副本及相关资料。

3、保函格式。

4、项目材料。

5、申请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反担保文件。

7、其他必要的资料。

六、贸易融资业务介绍
(一)打包贷款
1、内容:打包贷款是我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商务合同和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在装船前对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和装运等经营活动的专项授信。

2、期限:一般为从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之日止。

3、币种:原则上为人民币。

4、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二)出口押汇
1、内容: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发运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我行向出口商有追索权地提供以出口单据为质押的资金融通的一种授信。

2、种类: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3、期限:即期押汇为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天;远期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4、币种:出口押汇币种原则上为收汇币种。

5、金额: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可办理扣除自押汇日至预计收汇日期间的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后的全额或部分金额押汇。

跟单托收项
下出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应收汇金额的80%。

(三)授信开证
1、内容:授信开证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我行在未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为进口商办理进口开证的一种授信业务。

2、期限:原则上远期信用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币种与金额:币种与金额和信用证的币种与金额相同。

(四)进口押汇
1、内容:进口押汇是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我行为其提供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授信业务。

2、种类:根据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3、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

4、币种:原币或人民币。

5、金额:全部或部分对外付汇金额。

(五)提货担保
1、内容:提货担保是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我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船运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货担保以提取货物的一种授信业务。

2、期限:出具之日起至用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之日止。

3、币种与金额:和应付汇的币种与金额相同。

(六)出口保理
1、内容:出口保理是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再由我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并由我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与收账管理的一种授信业务。

2、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3、币种:为应收账款币种或人民币。

4、金额:以境外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七)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1、内容: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是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我行,我行保留追索权地以贴现方式买入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款项,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授信业务。

2、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3、币种:应收账款币种或人民币。

4、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应收账款的80%。

(八)进口保理
1、内容:进口保理是进口商进口货物时,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我行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国内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从而向国外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本调查、坏账担保等服务的一种授信业务。

2、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

3、币种:变应付款项币种。

4、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款项的80%。

(九)福费廷业务
1、内容:福费廷是我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出口商持有的、经银行保付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2、期限:与保付期限相同。

3、币种:与保付币种相同。

4、金额:扣除贴现利息、承诺费、手续费以及预计境外银行的扣费等。

5、特点:不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七、代客外汇业务简介
(一)即期外汇买卖
(二)远期外汇买卖
(三)债务互换
(四)期权交易
(五)结构性存款
八、结算业务简介
(一)国际结算业务
1、信用证
(1)进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对外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修改、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外付款、承兑或拒付、办理提货担保等。

(2)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信用证通知、转让、审核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寄单和索汇、收汇和入账等。

2、托收
(1)出口跟单托收业务(2)光票托收业务(3)进口代收业务3、汇款
(1)汇入汇款业务(2)汇出汇款业务(二)人民币结算业务九、存款业务简介(一)活期存款(二)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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