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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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4.05.23
•【文号】[84]教学字010号
•【施行日期】1984.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发布日期:1987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87年8月1日)废止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
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84)教学字0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工作部门、财政厅(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从一九八○年制发实施以来,情况已有所变化。

现参照财政部(83)财事字第493号通知的规定,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规定作如下修改:
1.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支报。

2.旋途伙食补助费: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补助;夜间乘车超过六小时的,每夜另发给辅助费一元八角。

3.毕业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部门(高教、教育、人事厅、局)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发给生活费。

其标准是:六类工资标准以下地区,每人每天一元三角;七类至九类工资标准地区,每人每天一元五角;十类工资标准以上地区,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通知中未提到的部分,仍按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年八月二日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毕业研究生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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