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传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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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传播主体特征 传播主体的性质不同 传播主体的影响力不同 传播主体利用媒体的程度不同 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不同
第二节 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政府
一、政府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特点 (一)政府的定义:广义与狭义之分。 • 广义定义:由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 法、军队等)构成的整体,即人们通常所说的 “国家政权”; • 狭义定义:具体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国家 各个部委。 • 广义上的政府就是国家,狭义上的政府从属于 国家。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定义。
2、信息控制者的政府 • 政府的把关行为主要有四种形式: • 行政手段 • 信息手段 • 法律手段 • 经济手段
• 行政手段是指行政机构以强制性的命令、 指示、规定等形式调节信息传播活动,以 达到预期目的的一种控制手段。这种手段 的具体形式有:1、对媒体的创办进行审批、 登记;2、直接或变相地资助某一传播机构; 3、对倾向政府的传播媒体给予种种优惠或 特权;4、在纸张、无线电频道等方面进行 有选择的配给;5、压抑持不同政见者的传 播媒介;6、遴选传播从业人员等。
• 第四,主动吹风。白宫、国会、国防部和 国务院定时举办的新闻吹风会和发布会, 是媒体获得国内外大事最新消息的唯一的 官方信息来源。这种形式延续了多年,培 养了一大批专门报道政府活动的记者(如 上千名白宫记者)。他们按照政府提供的 材料进行报道,政府的说法无形中为媒体 定了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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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信息传播 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既保证传播者的权益,同 时又要程度不同地限制它们的自由)。目前世 界各国与大众传播有关的法律大致有以下几种: 1、著作权法;2、煽动叛乱罪法;3、色情管制 法;4、诽谤罪法;5、保障隐私权法;6、保密 法;7、反垄断法;8、广告管理法;9、许可证 申请法;10、广播、电视与电影管理法;11、 图书出版法;12、新闻法。
• 除此之外,传播控制的法律手段还应当包 括各国法律体系中适用于传播活动的部分, 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门 类中所有适用于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和条 款。例如我国《宪法》中的一些条款直接 涉及新闻传播活动,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 以上四种手段,是各国政府对新闻传播活 动施控过程中普遍采用的。只不过在不同 的国家和国家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它 们被采用的具体情况不同。例如在社会转 型期或国家面临重大危机时,绝大多数国 家会选择采用行政手段,以借助国家强制 性的约束力渡过难关,避免发生更大的震 荡;
• 而在社会稳定发展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成熟 期,由于法制体系相对健全,许多国家则 主要采取法律手段规范媒体的行为,或者 通过经济手段间接地影响媒体运作。按照" 传播控制的相对论模式",这是一个动态的 系统和自我调节的过程。
• 信息手段 • 信息手段是指政府以其占有权威信息源的 优势,通过操纵新闻发布、控制消息来源 而形成对媒体控制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 早先在发达国家十分风行,近年一些发展 中国家也开始采用。在此以美国为例,来 说明信息控制手段的具体表现方式。在美 国,政府通常采取以下手段进行信息控制:
• 第一,打招呼。告诉媒体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 些内容不要报道。2001年美国"反恐战争"开始前, 美国防部将《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 CNN、ABC等17家重要媒体代表召集到停泊在阿 拉伯海上的美军航空母舰上,向他们介绍报道战 争的注意事项;2003年海湾战争爆发前,随军记 者也曾集中受训。 • •
• 尽管这些行政命令最终未能阻止消息的透 露,但是对媒体报道还是起到了限制作用。 在俄罗斯,政府对那些民办的新闻媒体一 般不作干预,但是如果其言论超出了一定 限度,政府就会对它们施加压力。例如, 在1993年10月总统与议会的冲突事件中, 颇受读者青睐的《独立报》发表了对政府 不利的言论,叶利钦就责成有关部门进行 检查,大段删除了该报准备付印的文章, 致使报纸开了"天窗"。
• 再次是通过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为媒体 发展创造条件。例如美国政府在保障美国 "21世纪的领导地位"的口号下,提出了信息 高速公路计划,并通过《1996年电信法》, 积极推进传媒产业的结构调整,力求为本 国传媒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宽松的制度基础。 如果说过去美国政府对传播事业的宏观调 控的重点在于国内,那么在今天,这种调 控已经有了明显的全球战略的性质。
• 无论在哪一种类型的国家里,媒体都摆脱 不了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控制。例如20世 纪70年代,尼克松总统以行政手段,拒绝 公布有关"水门事件"的文件和录音。2001年 11月,布什总统也下令禁止公开历届美国 总统的文件记录。安然公司倒闭案发生后, 布什政府拒绝向国会和媒体透露副总统切 尼领导的能源小组制定新的能源政策前会 晤有关企业主管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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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传播主体分类 国际传播主体就是指国际传播中的信息 发出者。大致分为四类: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在这里企业专指赢利性组织, 社会组织专指非盈利性组织。
•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4类: • 一国范围内专业性、行业性的团体、组织: 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以及学 校、图书馆、医院等事业单位; • 国家性的并以国际交流为目的的各种团体、 组织: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贸易促进会、 国际商会;
• 其次是通过税收、贷款、财政补贴等方式 对媒体施加影响。出于宏观发展的需要, 许多国家对媒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 于那些与政府不合作的私营媒体(特别是 那些对外传播的私营媒体),国家往往采 取严格的税收政策;而对于国有媒体,特 别是那些倾向于政府的媒体,则采取优惠 的税收政策,并通过增加银行贷款、加大 财政补贴力度等方式扶持其发展。
国际传播力定义 是一个主权国家所具有的一种特殊力量, 包括政府和民间拥有的传播力量的总和, 是一国为争取和实现国家利益在国际范围 内进行信息交流的能力和效力。
• 国际信息传播存在严重信息不平衡的现象, 国际社会为改变现状所做的努力,有点象 对聋子对话,效果并不好。为此,发展中 国家更要大力发展传播技术,建立传播平 台,发出传播声音。 • 目前,发达国家占有信息主权。维护信息 主权是发展中国家共同的课题。
• 美国对外传播的管理机构:美国新闻总署(1953 年——1998年)、广播管理理事会和国际广播局 (1994年成立,1999年从美国新闻总署独立出来, 成为这方面的管理机构)、2002年7月30日,白 宫成立的全球宣传办公室(OGC) • 我国外宣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1年6月成立)。1997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 公室创办的中国新闻平台正式上网开通;2000年 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局首次公开 亮相。
二、政府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职责 (一)维护国家的信息主权 “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传播是保护信息主权的有效途径。 目前,国际传播力已经成国家综合实力 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 谷歌事件 • Google是世界第一搜索引擎网站,1998年7月成立于加利 福尼亚山景城,2005年7月19日,Google宣布在中国设立 研发中心,并任李开复为Google大中华区总裁。 2009年 6月,谷歌中国被中国中央电视台曝光搜索结果含有色情 信息;2009年9月4日前谷歌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李 开复正式辞职。 2010年1月13日消息,Google今日在其 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名为《A new approach to China》 的博文,在博文中,Google官方透露,将停止在中国过滤 搜索结果。在中国市场上停止过滤搜索结果,这将意味着 Google对于搜索结果的处理将不再依据中国法律,因此可 以得知,Googl、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 公德"的规定等,这些对公民的信息传播 活动都具有直接的规范功能。
• 此外,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公民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与新闻传 播活动也有密切的关系,包含有指导、制 约和规范传播活动的有关内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于新闻传播活 动也有相关的规定。
• 各洲一些影响较大的国际广播电台,如澳 大利亚广播电台、全印广播电台、埃及国 际广播电台、哈瓦那广播电台等,也是同 样的情况。为了对国内一些重要的媒体施 加影响,政府有时也会采取参股、控股的 形式。例如在俄罗斯,普京迫使媒体寡头 从传媒领域退位后,政府通过参股、控股 的方式一跃成为国内媒体的最大"股东",控 制了70%的电视媒体,20%全俄性质的报 刊以及80%的地区报刊。
(二)政府在国际传播中的双重身份:传播 者和控制者 1、信息传播者的政府 • 政府作为信息传播者,具有绝对权威。 (1)国家权力、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 (2)政府对核心信息的独占性; (3)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格局:“取”与 “予”。
政府传播主体的权威性与影响力有时并不 成正比,也就是说,权威性高并不一定影 响力大,这涉及传播的策略方法与技巧问 题。
• 经济手段 • 经济手段是指国家(政府)通过参股、控 股等形式,通过税收、拨款和制定相关的 产业政策等方法,对信息传播活动实行间 接控制的一种手段。
• 首先是国家独资创办媒体或以参股、控股的方式 干预媒体的运作。各国都有政府独自创办或隶属 于政府的媒体,而各国主要的对外传播媒体则绝 大多数为政府所办,接受政府的资助。 • 目前世界上实力最强的五家国际广播机构(从使 用语种、播出时数、发射功率三方面综合衡量)-美国之音、俄罗斯之声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英国广播公司、德国之声电台,其经费均由政府 提供。
• 跨国界(区域性)的团体或组织:欧盟、 东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 全球性的团体或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 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组织:恐怖主 义组织和邪教组织,他们也是互联网的使 用者,构成国际传播的一部分。
• 个人参与国际传播古已有之。早期的个人 参与是以人际传播的形式进行的;传统媒 体条件下,个人也参与国际传播过程,但 是由于媒体机构受控于政府,个人还不能 成为国际传播的主体。互联网首次将大众 传播的“受众”变为传播媒介的拥有者和 使用者,变为国际传播主体中的一员。
• 第二,封锁消息。政府是许多重大新闻的 来源,如果它不愿意让媒体知道,常常会 对重大消息进行封锁。例如1991年1月,美 国军方制定了打击伊拉克的"沙漠风暴"计划, 该计划事先对媒体严格保密。战争打响后, 美国军方提供给新闻网的是经过剪辑的轰 炸录像,而对伊拉克平民死伤的情况三缄 其口。
• 第三,培植亲信。美国总统或政府官员时 常会邀上一家或几家主要媒体,接受采访, 透露一些重要的决定,目的是拉拢和培植 听话的媒体。媒体为了在竞争中胜出,压 倒对手,也愿意采取各种方法接近政府要 员,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关系。 •
第三章 国际传播主体
主讲人:王芳
第一节 国际传播主体概述
• • • 谁是国际传播主体 国际传播主体分类 国际传播主体特征
三种主体说: 第一类是国家主体说 第二类是多元主体说 第三类是无主体表述
• 国际传播所考察的是国家控制下的一国信息对外 传播的具体现象或行为,属于应用性的研究。在 这种研究中,研究者不但要对国际传播中不同于 大众传播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还要对“传”的 行为以及传播如何致效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提供给 谁?假如没有对应性的传播主体或主体不明确, 这个问题就不能落到实处,国际传播学的特点也 就不能清楚地体现出来。因此,应当明确传播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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