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宋代“女使”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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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使”简论
《河北学刊M994?5
"女使是宋朝对家内奴婢的专称.这种称谓最早见于宋仁宗时编定的《嘉敕》,而其作为
法定名称则在《庆元条法事类》(成书于南宋宁宗时)中,如卷一一0《诸色犯犴》规定:"诸于人
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
宋代女使一般用于家内劳动,包括绣工,乳媪,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
及行置等人,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琴童,棋童等.但女使
亦非仅限于私家劳动,如宋徽宗时设居养院,安济坊等慈善机构,曾佣雇过女使,有史为证t"佣
行方式.期满以后可以复还其家,亦可续立雇契.或者改雇于他人,主人无权干预.司马光在《涑
水家仪》中提到,女仆限满以后,个别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勤旧
少过者资而嫁之,其两面二舌,饰虚选谗,离间骨肉者逐之,屡为盗窃者逐之,放荡本谨者逐之,
有离叛之志者逐之.',o宋徽宗时亦规定:"雇人限满,愿留主家,改为元雇之家."@宋代雇佣女
使的年限规定,在法律上承认奴婢社会地位提高的客观事实,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表明雇主已
没有完全,彻底,甚至世代占有和役使奴婢人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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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限止5年或10年的雇佣法并未真正执行,雇主"皆隐落元雇之由,径作牙家自卖,.;i0起
年限,多取价钱,'o,且"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皆兴讼之端一.所
以罗愿建议:"自今转雇者,皆明书来历于约,庶年限,价钱可以通计",相反,"如不如令,牙人及
卖主坐之,价钱没官,受雇者逐便''o;袁采更指明:"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
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归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浙东士大夫多
行之一.又如南宋高宗时知临安府赵子肃讲:"近来品官之家典雇女使,避免立定年限.将来父
母取认,多是文约内妄作奶婆或养娘房下养女,其实为主家作奴婢役使,终身为妾,永无出期,
情实可悯,望有司立法."宋廷特为此法定:"品官之家典雇女使,妄作养女立契,如有违犯,其雇
主并引领牙保人并依律不应为,从杖八十科罪,钱不追,人还主,仍许被雇之家陈首.''.此法令
贯彻了"限年自赎"的精神.

般而言,女使可按期限行事,但也有不按期限脱离雇主者,相对较为自由,亦即遇特殊情
况,一方提前解除契约关系,另方不得非理阻拦.如元i:占四年,宿州乡员进士张初平之母刘氏为
宗室克惧之婢,张初平提出交纳足数雇值而领回其母,而雇主不许.结果,御史台要求从初平所
请以敦化风教,宋哲宗亦诏令从之9.宋徽宗大观年问,一迷途妇人被牙媪卖为京师医官耿愚
婢.后偶与其子,夫相遇,京尹即命其夫"以余值偿耿氏而娶其妻~.有的雇主还为女
使.折
券"使嫁:宋仁宗天圣时,一大臣妻奉皇太后旨意,为其夫买二少婢,该大臣知晓后,急忙差人唤
来二婢之父兄,当面毁契,并以大量衣服,手饰作为嫁资,进而声明,如若更雇于他人,当送交官
府治罪@.临安府陈宫干亦为其婢"择偶嫁出旧.表明宋代对女使的限制较前宽松,其人身更加
自由.
不过在宋代,因契约不明而引起争端的事仍时有发生,如神宗时,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一乳
婢,三月限满后其夫取之,张诜则声言"元约三年",双方因此兴讼9.庐州将领赵番婢阿郭出嫁
后.而其主家仍旧"不时取归,至则苛尚,去则复取",最终导致了一场争斗9.
在多数情况下,男女被雇为奴婢是因为家贫之故,即"贫无所养,而有男女僦佣于人"者甚
众@.南宋时袁采亦言:"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
无所依倚,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叼
女使既以良人为主,所以宋代从观念到法律均禁止强雇,掠卖,略诱,转贩良人为奴婢,"略
人之法最为严重","略人为奴婢者,绞"@,"见任官买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许''@.北宋时官员
边肃,萧固等均因"市女口"受到处罚国.但宋代类似的问题仍是存在的,有的地区或有的时期
尚十分严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有强雇女使者:北宋颖昌府阳翟知县赵仁恕,"前后强雇部民女使不少","强取民家女使数
十人"9.南宋南剑州顺昌县官民母子,"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发运使吕温卿"雇
部内人充女使,以二十岁者作绣工,以十六,七岁室女作乳媪~.诸如此类均届非法,宋律严加
禁止.
有掠良人卖为奴婢者:北宋时,"江湖掠良人鬻岭外为奴婢".周湛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时,
"得男女二千六百人,给饮食,还其家~.江西路建昌军南丰县,"多掠良人子,售为奴婢,远近
相蒙"9.南宋时,鄂州"民间所须僮仆,多藉江西贩到,其小者或才十岁左右"@.有的官员亦行
贩卖,南宋宁宗时知临江军詹抡"专事贩卖生口,前后起发归乡几六,七十舟一.宋代贩卖人口
亦渗进了雇佣的因素,如宋初,"岭南民买良人黥面为奴婢,佣雇取直",即"转将佣雇以输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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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下诏禁止.宋律禁止略和诱人为女使,《嘉袖敕》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政和敕》论
如为部曲律.'
有因债或灾伤鬻卖妻子者:真宗大中祥符时,''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
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定诏旨到达之时,''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于隐匿者,治罪0.宋仁
宗时,广西路''邕州僚户缘逋负,没妇女为佣者一千余人,提点刑狱魏罐''悉奏还其家9.南宋
孝宗时,''湖南人户少欠客人盐钱,辄敢斩人男女充奴婢旧.但这些亦属于佣者,是雇佣奴婢的

部分.南宋初,西北流到南方的人很多,往往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抑
勒为娼者甚众叼.官吏''抑勒,''强买奴婢,均受到处罚.宋律规定:''因有利债负虚立人力顾
契敕,违者''科罪~.还规定:''诸以债务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
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这是对债务奴婢的法律限制.
可见,宋代家内奴婢已与唐及以前有所不同,他们主要是由良人构成的,而且宋代禁止强
雇,掠卖及略诱良人为女使,并通过舆论谴责和法律规定对有关违法之举进行限制,值得注意,
女使的地位及其与主人的关系已非从前.
从整体上来看,宋代女使的地位较之过去各朝是大大地提高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主人犯罪,奴婢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禁止奴婢与资财同等处理;控告主人犯法的权
利扩大;严格私家惩罚奴婢,私自杀奴的法律责任.
宋代奴婢可以控告其主人,官府亦支持此举.在宋代,''诡名挟户虽属违法,但''人力,女
使,佃客,干当掠来人不许告发9.但亦有准许告发之规定,如在金军攻破开封之后,凡在战争
中发财者,限期逆纳,''出限不纳之家,许诸色人并本家人力,女使经府陈告,以所藏之物三分之

估价充尝,其人力,女使着即时放令逐便旧.宋高宗即位后的敕书中亦有类似规定@.宋代有
关律令亦指明:凡兴贩军需,耕牛战马,茶等过淮至金朝者,''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与依
诸色人告补支尝增.亦即揭发犯罪主人,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给予奖励,这在宋以前是绝
不可能的.仅以唐律为例,据记:奴婢告主杂犯死罪以下,''俱同为首之法,奴婢获罪,主得免
科;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告主之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说明在唐代,奴婢告主是违
法的,即便主人有罪,奴婢也必须遭受连坐之苦,奴婢对主人只有无条件地顺从,不得有任何违
戾行为,更何况背叛告发J足见唐代奴婢身份之卑贱.而宋律的有关规定则表明,女使同主人
双方已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女使在法律上取得了权利主体资格,这一点是前所未有的.
宋代亦禁止将奴婢与资财同等处理——不以资财没官;主人犯罪,奴婢不承担连带法律责
任.宋真宗咸平时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将奴婢与畜产区别开
来.宋太宗时卢多逊被流放,''亲属并配隶边远州郡,部曲,奴婢纵之,,@.南宋高宗绍兴末年医
官王继先被''籍其赀以千万计,''还良家子为奴婢者凡百余人9.而宋以前则不同,家内奴婢
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对主人存在着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对此唐律有很多记载:''奴婢贱人,
律比畜产@;''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且买卖时有价~.既如此,所以主人不仅可以恣意
处置奴婢,而且犯罪亦要奴婢替罪.宋代女使同主人问则不复存在这层关系,虽在被雇期间双
方是主仆关系,但这奴仆称呼,已与奴隶制时代含义不同,双方同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主人不得
随意处罚,杀害女使,这点在宋代是非常突出的,法律和舆论均一再强调这一问题,说明女使的
生命权是受到保障的,其同主人的关系发生了质变.
宋代禁止私家杀奴.主家不得擅杀奴婢的立法早已有之,至宋代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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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天禧时大理寺奏:''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
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9较之唐律和《宋刑统》加重了对雇主
的处罚.对有罪之奴婢,如''婢仆有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之于官,依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挞~.
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又规定;''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
家并合作杂犯.,'9殿中侍御史赵琳在弹词中说:''若女使本身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
夫之暴.呻说明,宋代对家内奴婢强调依法制裁,地位较唐之部曲为高.在宋朝官吏处理的民
事纠纷中即有许多这方面的情况,很能说明问题.南宋陈淳说:''婢仆不幸婴病从卒,而父母,兄
弟,姑姨,叔伯必把为奇货,群凑雇主之门,争攫珍贝者.旧当时有些''奸民",专以撰造公事,欺
骗善良为生,.见人家女使病死,则曰原系本家转雇,恐有连累;见人家仆死,则日原系是本家亲
属,不曾走报,凿空入词"0.又如女使昔儿自缢死,竟发生了对''雇主诉讼"之事件9. 正因如此,所以对实际生活中虐待,杀害女使者均给予程度不同,或轻或重的处罚或谴责.
宋太宗时,同州一富民家小奴逃亡,不知去向,奴之父母诉之于州,州又指派录事参军审理此
案.录事因与富人有旧嫌,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于是,''或为元谋或从而加罪,皆应
死.后经推官钱若水之明察,该案才得以妥善处理@.至和年问,陈执中秉政时,其宠妾张氏笞
杀女奴迎儿,遭到群臣的交章指斥,乃''事下开封府穷治"@.宋神宗熙宁七年,宋充国因.笞二
婢"而被送往开封府自劾,后虽释罪,但仍''罢其职事旧.元丰五年大宗正司讲,兴州防御史仲
院''灼女奴面,一年之中三犯,非礼残暴",请求从重处罚,神宗遂降诏''展磨勘五年烟.英宗
时,宗室赵宗言.坐内乱除名,复坐坑杀无罪女使三人,囚新城外旧.外戚王继勋在西京河南
府,''强市民家子女,备役使,小不如意,即杀食之",自天宝六年到太平兴国二年,手杀婢百余
人,''斩继勋洛阳市"0.神宗时,冀州司理参军孔端彦,''先坐殴婢死,免勒停替";后,''又坐殴婢
死及诬先妻与奴奸",编管袁州0.南宋时,许良辅因''决打女使戴荣,奴身死,特降一官增.建康
府水军统制郭吉,.坐殴女仆至死,追官,送本军自效~.另外,亦有一些带有迷信色彩的记载,
如司勋周凌的儿媳因''不敬舅姑,好决罚女使"而患疾不懈以至于身亡0.仁宗至和时,成都知
县薛某致其妊娠数月之婢于死地,终遭恶报@.这类记载虽多少有些失实,但所反映的事实是
不容否定的,虐杀女使会受到整个社会的谴责和诅咒,为天理所不容,也是宋代法律所不允许
的.
基于此,封建官府亦相应地作出了有关保障女使生命权的规定.宋太祖开宝二年诏:.奴婢
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囝仁宗景结三年四月,开封府鉴于以往''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
者不须检验,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的情况,希望''别为条约".仁宗乃诏日:''今居所申状内无
医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即宋律严格保护女使的生命权和合法权益.而唐代则相
反,唐律规定,主人杀无罪之奴婢,仅徒一年,奴婢有过,主人决罚之,至死勿论@.亦即法律承
认主人对家内奴婢的生杀予夺权利.反过来,奴婢谋杀其主者,则一概列入''常赦不免,决不待
时"重罪@,概斩勿论@,即遇赦亦不在赦限@.即使过失杀主,仍处以绞刑,过失''伤及詈者",处
以流刑@.事实表明,唐代家内奴婢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生命毫无保障,与宋代形成鲜明对
照,也表明宋代女使的地位确实有所提高.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宋代禁止主家对家奴刺字.宋真宗时,针对过去"主家犹擅黥奴
仆之面.以快其忿毒"的弊端,废除了''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的旧制,诏令:"有盗主财
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而勿得私黥之.旧英宋时,官员刘注坐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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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牛杀食之及"刺仆人面","追三官,潭州编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宋代统治者并没有把女使看作主入的私属,故在处罚上较部曲为
轻,只是在被雇佣,被主人役使时,才与主人有了主仆名分,而在雇期到期离主以后,主仆名分
就不存在了.简言之,宋代家内奴婢的地位及与主人间的关系均发生了本质变化,女使有其独
立人格,不仅在其主人犯法时不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且控告主人犯法的权利亦有所扩大.
尤其重要的是,严禁主人私自处罚女使,即便有错误亦如是.所有这些,反映了一个
问题,即宋
代女使地位的改变.
结语
当然,宋代女使的法律地位仍低于一般人,哲宗绍圣时曾规定:"今后宗室雇女使,不得雇
同姓,违者降娶同姓妻罪一等.呻宋徽宗时增订的《大宗正司敕》中规定:"诸宗室女使曾生子
者,更不得雇入别位,违者,牙保人徒二年;知而雇者,加一等,许人告."0仁宗至和诏:"士庶之
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婚,违者离之."@南宋时律令:人力,女使犯主(人
力奸主同)与诸将校犯阶级一样,"不得以荫论''9.本文提到的女使地位的提高及处境的改善
均是相较而言的,实际生活中虐待女使事件的存在正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奴婢与主人两者之间是货币关系而不是人身占有关系","不是依附关系,'..即受
雇的女使尽管其地位还不高,其法律地位低于凡人,低于雇主,且常常处于一饥二饿的悲惨状
况,但比唐代奴婢地位高,处于变化时期的地位,并且他们和其他的雇工一样,是比较自由的劳
动者.各种封建的羁绊不是削弱便是消除了,超经济强制的因素日渐消失,已开始向"自由飞
鸟"的道路上前进,反映出宋代历史的新动向.
注:
①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六,六九之
六九,二七之一五,六六之二四.
②⑦⑩@⑩@'罗鄂州小集)卷五.
③@@@@@@①@'唐律疏议)卷六,二四,六,一四,
二0,=,一,.
④⑥⑧@⑦@'文献通考)卷一一.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四,四二五, 三四五,四六0,五0四,二五四,三三一,一七七.
⑨'东京梦华录)卷五.
⑩'癸辛杂识?别集)卷下.
@'说郛)卷七一.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二七,二之一五五, 二之一四八,六之二.
@⑤@@'裒氏世范)卷三.
@《异闻总录)卷一.
渑水燕淡录?佚文).
孔宋稗类钞)卷三.
⑨'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二.
@'蔡忠惠公集)卷一九.
@溯'清明集)卷九,一二,一三.
⑤@◎@'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二二,六五之二二,七四之二,六六之一二,六五之二三.
@宋史?周湛传).
《苏魏公集>卷六0.
@'通考)卷一一,'宋史?太宗本纪二),'长编)卷七
一0
@'宋史?魏王醣).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一四五.
@《漱庆元条法事类)卷八0,一六,七六.
@'靖康要录)卷一四.
@'粱溪全集蜷—七九.
@'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
一一
九.
@'宋史?卢多逊传).
《宋史?王继先传).
《长编)卷一七七,'赵清献公集)卷一.
《北溪大全集)卷四七.
◎'淡水纪闻卷二,'宋朝事实类苑)卷.--.--.
@'东轩笔录)卷一0,'宋史?陈执中传).
@@'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A,五之一二,五之一
九.
垣多'宋史?王继勋传).
@《紫微集)卷一五.
@'随手杂录).
⑧'括异志)卷九.
⑦'唐大诏令集)卷二,卷四.
⑩'燕翼诗话录)卷三,'长编)卷五四.
@'宋代经济史)下册页七三七,七三九.
(作者单位:青海教育学院政史系)
[责任编辑田卫平]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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