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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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协议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终止妊娠协议书
甲方: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计生办
乙方:夫妇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批,同意乙方生育二胎。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怀孕后,应在怀孕两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村、场、社区居委会)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提供怀孕情况;
二、甲方及其乙方所在地的街、村、社区居委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向乙方提供孕期保健知识的咨询随访服务;
三、乙方确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
应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了出具的医学证明,向所在单位(村、场、社区居委会)申请,所在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审查,甲方审核,报市计生委批准后,方能按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四、乙方在规定范围内,确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
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和医学意见,向所在单位(村、场、社区居委会)申请,所在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审核,报甲方批准,乙方凭甲方的证明,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
五、乙方违反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甲方除依法处以乙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收回乙方二孩计划《生育证》,并不再批准乙方的生育申请;
六、乙方若自然流产,应在10日内向所在单位(村、场、社区居委会)报告情况。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所在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