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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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议书
一、引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将多种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相关技术、服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重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在其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发展。
三、协议内容
1. 定义
1.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指将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相关技术、服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的过程。
1.2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具体实施项目。
2. 协议签署方
2.1 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以下简称“集成商”):指在上海市注册并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2.2 上海市信息系统需求方(以下简称“需求方”):指在上海市范围内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需求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3. 协议内容
3.1 项目需求确认
3.1.1 集成商应与需求方充分沟通,了解需求方的具体需求和预期目标。
3.1.2 集成商应根据需求方提供的信息,编制详细的项目需求确认报告,并提
交给需求方审核。
3.1.3 需求方应对项目需求确认报告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
见或确认通过。
3.2 项目实施计划
3.2.1 集成商应根据项目需求确认报告,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给
需求方审核。
3.2.2 需求方应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
确认通过。
3.3 项目实施
3.3.1 集成商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3.3.2 需求方应积极配合集成商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4 项目验收
3.4.1 集成商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并提交给需求方进行验收。
3.4.2 需求方应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通过。
3.5 项目维护与服务
3.5.1 集成商应为需求方提供项目维护和服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3.5.2 需求方应及时向集成商反馈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协议执行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 双方如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事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五、协议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上海
市有关行业协会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协议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4.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结语
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议书是促进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
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集成商和需求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
通过遵守本协议,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将进一步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