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建设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
建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7.29
•【字号】武建[2004]203号
•【施行日期】2004.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
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4]203号)
各有关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及电力、电信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检查井井盖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合格证,有可靠的防盗、防飞起锁定装置,并有标明井盖使用性质的专用符号标志。
二、地下管线的设计单位选用定型井盖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井盖的规格型号、材质、承载能力等级、产品的生产标准等技术指标;当采用非定型产品时,应有详细的设计图纸。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井盖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三、井盖实行进场复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对井盖进行现场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复验抽样办法:以同一规格、同一种类、同一原材料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的产品
构成批量,100套为一批,不足100套也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抽取二套进行承载能力检验,如有一套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则再抽取二套进行本项检验,若再有一套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不得在本市工程中使用。
四、井盖经抽样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经其验收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发现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使用质量合格的井盖,不得将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井盖。
六、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参验各方应对工程中所有检查井及井盖质量逐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对不合格的检查井,不得验收。
七、检查井及检查井盖质量保修年限为二年。
检查井及井盖的保修年限应明确写入工程质量保修书中。
对因检查井施工质量或井盖制造质量造成的病害,建设单位应依据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返修。
八、对新型检查井井盖的应用,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鉴定验收后方可在我市试用,取得经验,再行推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