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和临时储存玉米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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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和临时储存玉米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08.11.19
•【字号】黑粮法字[2008]118号
•【施行日期】200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和临时储存玉米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黑粮法字〔2008〕118号)
有关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和临时储存玉米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从启动政策性收购到收购期结束。
二、监督检查对象: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和临时储存玉米收购任务的库点。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购政策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收购库点是否向售粮者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在收购中是否认真执行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压等压价或抬等抬价行为;国家明确的各种费用、补贴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其他款项现象;是否存
在“转圈粮”等行为。
(二)粮食储存及管理情况。
收购库点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政策性收购粮食;收购或储存的粮食是否质价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储存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
(三)其他。
收购库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科(处、股)人员参加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形式进行。
日常监督由各职能科(处、股)负责;专项检查由监督检查机构牵头,相关科(处、股)参加,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认真填写执法文书。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购期内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到省局法规监督处。
省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和重点抽查。
(三)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种粮农民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加强与工商、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协调处理粮食收购中的有关问题。
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