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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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2.30
•【文号】汇发〔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6〕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系统优化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便利化结汇额度(年度结汇总额)及境内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年度购汇总额)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境内个人认真阅读并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

境内个人未按要求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购汇业务。

三、2016年12月31日24点前,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
《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四、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柜台渠道和电子银行渠道提供《个人购汇申请书》。

五、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http://banksvc.safe)下载相关附件。

六、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相关系统改造的银行应于2016年12月30日17时前报送工作方案以及工作组(行长为组长、由科技人员、业务人员联合组成)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等。

上述银行应分别于12月31日18时、23时前报送系统改造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月1日报送本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的界面截图。

以上报送内容同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邮箱***************)及所在地外汇局。

七、银行应加强对系统运行和个人购汇业务办理情况的监测,有效解答客户疑问,针对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预案,保障个人购汇业务平衡有序发展。

八、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购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技术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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