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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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三)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四)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六)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七)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八)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
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十)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一)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二)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三)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十四)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十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值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
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七)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十八)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十九)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十)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