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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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程序要求
听证会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提前公告和通知相关人员。
确定听证会的议程、主持人、记录员等,并提前公告和通知相关人员。
确定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等,并提前公告和通知相关人员。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主持人应当公正、客观地主持听证会,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发表意见。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以上是听证会的一般程序要求,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